龙岩2号文件内容|2012年国家国发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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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2012年国家国发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2012年2月14日发布国发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1990年以来国家为贵州省专门制定的第一个全面系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② 龙岩廉租房如何申请呀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一)范围: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二)目标: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低保家庭)实施保障。二、保障申请条件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即960元(含)以内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720元(含)以内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三)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非低保单身人员,必须年满50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1、本批次报名时间截止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2、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三、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用于冲抵租金,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经审核,符合2010年度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先后顺序安排实物配租:1、低保家庭;2、2009年度已公示评分结果(见:2009年12月22日《闽西日报》)但未安排选房的家庭;3、2009年度已公示的家庭(见:2009年12月26日《闽西日报》);4、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720元(含)以内的家庭。本批次已安排实物配租又放弃配租资格的家庭,在今后批次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时,须重新评分确定分值高低,并安排在届时已登记的保障家庭的排序之后进行配租。四、保障标准(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人均自住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可享受的保障面积。(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租赁其他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实行租赁补贴。(三)实物配租缴交的租金标准。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五、申请资料(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离异、去世等相关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6、户主如实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7、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上述1、2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登载内容完全一致。(二)2009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交下列资料:1、户主如实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2010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10年度城镇低保而转为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核认定(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及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七、工作时间安排(一)宣传阶段(11月上旬)。由新罗区政府组织召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二)申请、审核阶段(至11月下旬)。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2009年度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2010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材料备齐后,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分别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在社区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机关将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市房改办。(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12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民政、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四)发放租赁补贴阶段(12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由家庭户主与主管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10年租赁补贴。(五)实物配租工作。市房改办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按照市政府《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龙政综〔2009〕435号)文件规定,开展实物配租工作。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二)严格审查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三)严明申报纪律。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上报虚假资料的家庭,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两年内的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实施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③ 中央二号文件

每年初中央都会出台当年的文件,序号是从一号开始的,所以简称一号、二号,并没有特定的意义。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年的2号文件?

④ (民【1985】安2号)文件规定详细内容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劳动人事、粮食、财政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为了进一步安排好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以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特作如下通知: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 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残废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置这些残废军人配偶的工作。三、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四、现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

⑤ 辽政发 (2010)2号文件全部详细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附件: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一○年一月七日 详见:http://wenku..com/view/8ab69160caaedd3383c4d337.html

⑥ 内林草办2021第二号文件内容

摘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⑦ 桂人社规2018年2号文件内容

摘要http://rsj.yulin.gov.cn/bmwj/t1375855.shtml

⑧ 国发2号文件内容与银行职能职责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主要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化债专项政策,争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先行先试

⑨ 恳请大家帮忙寻找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全部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组织实施及曾理(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三)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发生拖欠。(四)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科研机构,继续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二OOO年一月十二日

⑩ 农经发【2015】2号《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是什么内容

农经发〔2015〕2号文件是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六单位联合下发的,其内容包括: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三、进一步把握政策原则(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2.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3.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4.坚持以农民为主体、5.坚持进度服从质量、6.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四、进一步抓好重点任务(1.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3.完善土地承包合同、4.建立健全登记簿、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推进信息应有平台建设、7.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1.健全工作机制、2.加大宣传培训、3.严格资金管理、4.探索创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5.强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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