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8号文件内容|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中央8号文件内容|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的第1张示图

1. 谁知道 内党发8号文件 的内容。急!!!!!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 2010年6月17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企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局面,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势头。但是必须看到,随着工业经济快速发展,高危行业、企业逐年增多,风险逐渐加大,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一个事故易发的高风险期,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多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单位对安全生产抓得不够坚决、不够细致,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技术手段比较落后,这些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二、加强领导,完善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就是要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人、管事必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管作用,定期与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题会议、联合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协调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强化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对职责规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党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形成工作常态机制。各级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要坚决消除“安全生产工作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真正将其当做自己的份内工作。各级党委领导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地区,党委一把手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三、强化监督,完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都要建立“一岗双责”制度。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安全生产内部监管网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权益。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切实加大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必需的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高危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类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养企业急需的安全生产高素质人才。通过落实各项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四、强化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并将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重要指标之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表彰奖励,对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盟市、旗县(市区),发生责任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取消年终考核奖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企业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对于发生特大事故的盟市、发生重大事故的旗县、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和企业,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事故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于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五、搞好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公益范畴,开办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题栏目,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广大公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安全生产,积极开展好“安康杯”、“示范岗”等群众性活动,维护好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和协会、学会、中心等社团组织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要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调动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努力营造“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2. 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2011年3月17

3. 国家发改委网站帮助找一找国发【2000】8号文件谢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2004-05-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未能完全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个别地方还由此产生了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缺口,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结余较多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对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农垦、森工等企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保障其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的力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尽快回收。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要坚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要拓展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酌情给予支持。七、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4. 求《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文 全文

看到2个地方已经在执行此文件了。11月3日,记者从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工作部署会上获悉,我县将为年满60周岁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实现老有所养。副县长桑菊出席会议。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以我市为试点,对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为此,我县及时制定出台了《昌黎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对发放范围、执行时间、执行标准、审核办法和程序、发放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妥善做好此项工作。据了解,《方案》于2011年11月起执行。规定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该执行标准为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响应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在秦皇岛市开展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文件精神,遵照《秦皇岛市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抚宁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指示要求,台营学区中心校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紧张有序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1日参加县级会议归来,台营镇政府就迅速组建了由镇长任组长的镇级“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台营镇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配合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台营学区中心校组建了以汪玉国总校长为组长,赵启来、陈学宽为副组长,杨青泉、张宝权、牛志国为组员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工龄认定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宣传、解释、接待以及具体操作工作。自接受任务以来,工作组成员,深入研读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工龄认定工作计划》、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并从申报人员实际出发贴心准备,设计卷内目录、申报人员明白纸,印制申报、证明纸质材料,购置档案袋,安排并布置专门接待室,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及时召开多头会议,做好发动宣传工作。2日,中心校组织召内各中小学一把手校长参加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布置会,向各位校长传达省、市、县文件精神,介绍此项工作的具体流程以及申请上报、核实取证的注意事项,要求校长既要按原则办事,又要耐心接待,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工作;同时限期各校召开全体教师参加的宣传会,向现任职教师讲清此次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发挥各位教师的宣传职能,并要求各位教师慎重公平地对待取证工作。3日,中心校通过各中小学校联系学校辐射村的村干部,通过“广播”、“会议”的形式将政策精神传达至村民,再借助每个村民的力量传达给政策涉及的每个对象,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都能接到通知,及时了解上级政策以及申办程序,避免错报、漏报现象。目前,台营中心校工作组人员已经亲自接待或者电话接待相当一部分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询,各位校长以及在职教师也充分参与其中,发挥了宣传、接待职能,力求尽快帮助原民办、代课教师正确申报,如期获取养老保险。 三、定时间分区域接待,做好初审上报工作。台营镇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涉及人数众多、工作量极大。为了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此项工作,学区中心校决定10日、11日两天,分别集中接待“原吕良峪片、台营片”民办代课教师,“原麻姑营片、柳各庄片”民办代课教师。面对面讲清申报工作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发放相关文件、纸质表格,强调取证方法,布置后期任务。争取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精神传达,使各位符合条件的申报教师尽快、妥善、准确地完成申报和取证工作。 自工作开展以来,台营中心校始终坚持按文件办事,按原则办事,充分准备、及时运作,高效落实。今后具体工作的开展,也一定会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细致、耐心”的原则,坚决避免再次形成遗留问题、出现再访现象。 希望大家努力找原件!

5. 加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中央8号文件何时出台

你好,经查,该文件于2004年2月26日出台。以下为文件部分信息

6. 中央8号文件关于住房拆迁费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7. 谁有辽宁国发2001 8号文件的内容

一、 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 两个确保是党的“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做到年年保、月月保。各地要继续把两个确保工作责任落到主要领导直接负责。要把两个确保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第一把手要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当前,在认真落实三条保障线,切实搞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大扩面征缴和社会化发放工作力度,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工作,为尽快建立统一、完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两个确保问题创造条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两个确保工作要加强督办,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督促企业领导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各地要对今年两个确保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漏发、少发的,要立即补发。今后,对因工作不力发生新的拖欠的地州市,要在自治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保证两个确保的资金及时到位 资金及时到位是实现两个确保的关键。各地要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办法,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为实现两个确保奠定物质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是两个确保的主要资金来源,各地一定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要完善自治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从今年起各地应按月将调剂金全额上解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调剂。自治区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使用要与扩面征缴、社会化发放和两个确保的工作实绩相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酌情扣减调剂金数额或不予调剂,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要通过加强失业保险金特别是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失业保险金的征缴,为“三三制”筹资原则中社会筹资部分提供足够的资金。 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使今年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较去年有明显的增加。凡资金安排留有缺口的,应继续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抵扣等错误做法,违者要从严处理。 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切实执行退休条件,严禁违反规定办理退休审批。对违规审批的要坚决清退。对不符合退休审批程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发放养老金。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要定期核实,防止冒领养老金。要继续对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凡属国有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内的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之外的,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对虚报冒领养老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加强扩面征缴工作,是搞好两个确保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各项保险的覆盖要求,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 各地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地调查核实,对其中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停产多年的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产经营正常,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中来。企业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其退休人员可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要高度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扩面征缴工作,把它作为今年扩面工作的重点来抓,务求取得新的突破。对乡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统筹的不退保,要继续参加;没有参保,如企业经营场所在城镇的,其从业者属城镇户口的职工应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对转制和破产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基金征缴力度,加强对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退休费支出的稽核工作,防止瞒报少缴和虚报冒领。对拒绝稽核、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要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对不按时缴费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不缴费的企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要加大对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务求尽快收回。企业也要制定补缴计划。对有能力补缴而拒不补缴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两个确保摆在自己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两个确保作为自己份内的工作来抓。经贸、城建等部门要把督促本系统所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列入考核企业领导班子的主要条件。对不参保、不缴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不准晋级、评先进,不予兑现年终奖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费的督查工作,对不参保、不缴费的,暂停办理年检或验照手续;计划、财政部门不批准其购买控购设备;外事部门不批准其领导人出国考察;工会不批准其领导人参与劳动模范评选;新闻单位要给予曝光;银行要对其应缴费用实行强行划拨;审计部门要对其进行认真审计,严肃处理。 四、积极推进社会化发放,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创造条件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条件。各地各行业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务于今年9月底以前实现养老金全额缴拨及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户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时划入财政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要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全部纳入自治区直接经办的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以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社会化发放目标如期实现。 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坚持按照“三三制”筹资原则,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对困难企业保证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新疆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就业门路,把开发农业、发展三产,尤其是农牧业经营开发和社区服务作为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的主渠道。要认真贯彻新党发[1999]23号文件精神,切实把资金、信贷、税收、经营场等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再就业培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创造就业条件,努力转变择业观念,促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为劳动力市场建设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重新就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要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对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搞好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指导企业按规定及时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障。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各级政府要通过社区切实做好未曾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对无就业人员社会要建立档案,对社区大龄青年要创造条件优先安置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严格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尽快实现全覆盖。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正常的工作信息沟通渠道,准确掌握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出的申请,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提出意见,并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保障金,严禁以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属某些企业为由而将其拒之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大门之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年度支出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加强基础工作,努力转变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基础工作,努力转变作风是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关键所在。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要重视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对干部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尽快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数据库,从根本上解决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的问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各级政府部门对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的干部培训费、信息系统建设费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必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要纳入支出预算,给予切实的保证。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意倾听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或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向群众公布保障对象管理和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都要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两个确保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于7月底以前将本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8. 中央8项规定内容

八项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9.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教人《2011》8号文件想看看里边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有关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及时公布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 部属师范大学要做好免费师范生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法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将师范毕业生信息送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及时发布各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调整部属师范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 九、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

10. 中央八项规定具体内容全文 哪些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内容全文: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3]二、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三、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四、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五、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六、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山九号 » 中央8号文件内容|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