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澄清事实声明书怎么写
()ΧΧ字第ΧΧ号根据ΧΧ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ΧΧΧ(男或女,现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号)至ΧΧ年Χ月Χ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公证)特此证明XX市XX县XX村民委员会XXXX年X月X日(此处加盖村委会公章) 我单位教职工 同志,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截止目前未婚。特此证明。本人单位(章
2. 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应该用什么格式
就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无专门格式,可按投标人常规文件格式进行。但需注意:1、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时间;2、澄清问题一次性提出。尤其是针对招标文件不合理的内容,需要说明依据和理由。3、提问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五天。4、最好事先同招标人口头沟通后再提出书面文件。
3. 投标澄清是什么意思
投标澄清是什么意思呢?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可以进行澄清,但是具体怎么澄清呢?一起和采购文件网了解一下。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投标文件澄清的概念和原因。投标文件澄清与说明是指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而做出的书面补充或澄清。
也就是说,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时,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和说明。
只有出现三种情况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才能要求投标人澄清和说明。这三种情况分别是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文件对同类问题表述前后不一致、投标文件中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
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和说明。评审过程中,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文件,评标委员会不予接受。投标人也不得借提交澄清、说明的机会,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中标,对合同执行有影响的澄清文件应当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作为中标通知书附件发给该中标人。
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电子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4. 投标中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 澄清 函格式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传真:xxxxx招标人电话:xxxxx收件人:投标人名称发件人:xxxxxx标评标委员会发件人传真:xxxxx发件日期:2012年 月 日发件人电 话:xxxxxx编 号:评标澄清问题0 号总页数:2签 发:主 题:xxxxxxxxxx评标澄清问题02号 xxxxxxxxxxxxx(投标人名称): 请贵单位对如下问题予以澄清:1、你单位编制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 中的2.2项“其他措施费”120364.75元与《四、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合计数120463.75元不一致,请确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其他措施费”为120463.75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投标总报价为4580944.09元。收到此函收到后请立即书面回执(传真:xxxxxx)。并请于2012年x月x日下午16:00时前将以上问题的书面澄清回复传真至xxxxxx。 二〇一二年x月x日
5. 招投标中书面澄清函式什么
招投标中的书面澄清函,指的是当在评标过程中,由于评委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疑义,而对投标人发出质询要求,投标人根据质询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回答的书面澄清形式。例如下面澄 清 函 我方仔细阅读了《******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后,有如下不明之处,请贵方给以澄清。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装订要求里规定“封面纸张采用„„封底采用A4复印纸不做任何标识。”问:“封底采用A4复印纸不做任何标识。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装订要求里规定“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不得有任何可以判断出投标单位的标志”,但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九为“合同用款估算表”,其填写内容与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有直接关联,建议将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放入商务标中。 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第“2.6”项内容为“安全生产费按200章-700章之和的1%计取”4、投标函附录第8项“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约定内容为空白,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X日
6. 澄清函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装订要求:
“封面纸张采用封底采用A4复印纸不做任何标识。”问:“封底采用A4复印纸不做任何标识。”是否可理解为“技术标必须在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之后放一张空白A4纸?”。是 。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装订要求里规定“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XX;其内容不得有任何可以判断出投标单位的标志”。
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九为“合同用款估算表”,其填写内容与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有直接关联,建议将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放入商务标中。将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放入商务标中 。
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
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定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7. 关于标书中的澄清文件
案例: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投标人甲、投标人乙、投标人丙,招标人依法组织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投标人甲和投标人乙因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汇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按招标文件约定做废标处理。投标人丙的投标文件中《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出现计算错误,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但税金金额错误,且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税金计取标准,就此问题五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其中四名成员认为应当视为算术性错误,可以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另一名成员则认为应当视为低于法定标准计取税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做废标处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认定丙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为算术性错误,并进行了澄清。随后,评标委员会对是否推荐中标候选人又进行了讨论,认为虽然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但投标具有竞争性,遂推荐投标人丙为中标候选人。事后,投标人甲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质疑一:招标人在开标前明知道甲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当再开启甲的投标文件,泄露了甲的商业机密;质疑二: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这是笔者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预算才70万元的招投标项目竟衍生出这么多激烈的辩论,感觉很有代表性,现把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几点心得和大家分享一下:招标人是否可以开启应当废标的投标文件目前有的地方确实存在开标前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验证”的情况,经验证参加开标会人员、资质证件、投标保证金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后再进行开标,经验证不合格的不予开启标书,当场退还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开标既是招标人的义务,也是招标人的权利,只要投标人未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都有权拆封宣读,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先验证后开标的做法看似保护了可能被废标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但明显是违法的,很有可能因为开标现场的错误判定导致投标人丧失中标机会。此外,评标(包括判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有关工作人员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如将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提供给评标委员会,配合评标委员会进行原件的审验等,但判定废标是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所做的工作,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能越俎代庖。投标人丙是否应当做废标处理在招投标过程中,几乎所有投标人都是奔着中标的目的参加投标。如果一个投标团队辛辛苦苦十几天,因为一点小小失误就被轻易废标,既不是招标的初衷,更不是投标的本意。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时不妨做一下换位思考,既要考虑如果判定为废标,对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还要考虑如果不判定为废标,对其他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谨慎使用否决权,只有当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判定废标。对于废标原因较牵强的投标更不能轻言废标。本案例中投标人丙《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中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就足以证明投标人并不想降低法定计费标准,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对计价软件操作不熟练或操作人员人为失误导致。该投标如果被判定为废标,一旦投标人以计费基数和费率正确为由进行质疑投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将很难给以令人信服的答复。因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只要招标文件允许,评标委员会都应当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此不难理解,招标投标法对否决投标是持谨慎态度的,只要投标人未被废标,评标委员会是无权否决其投标的。即使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只有一家时,也没有授予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的否决权。毕竟只要经初步评审合格,该投标人就有中标机会,如果因为其他投标人被废标导致合格的投标被否决,很显然对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本规定同样是倡导不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只有能够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非需要证明“具有竞争性”才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也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为原则的。因为投标竞争是潜在的竞争,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并不知道有几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也无从知道其他各家的投标内容,更不知道哪些投标会被废标,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都是有竞争压力的,其投标在竞争压力下的投标。招投标的竞争性不是靠比较各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资质资格、优惠承诺等的差异大小能够判定的,相反往往没有竞争性的投标反而会故意做足表面文章,使得投标看起来竞争非常“激烈”。招投标程序才是竞争性的保证,只要招投标程序合法,且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就应当视为该投标有竞争。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只要不能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就应当推荐投标人丙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当然,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有时会出现原评标办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的评标办法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不再适用本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专家点评:如总价不变,法定税金额不变,由中标人承担。若差额大的话,可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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