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绘制道路施工图及设置坐标
道路施工图组成、制图标准
图纸组成 :
应按封面、扉页、目录、说明、材料总工程量、工程位置平面图、主体工程、次要工程排列。结合本院设计图纸组成为:
1 图纸目录 (图纸目录不应编入图号)
2 设计说明 (参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
3 工程量汇总表
4 区域位置图
5 线路总平面布置图 (含立交及线路复杂时用)
6 (立交)道路线位图 (线路简单时5、6合并)
7 道路平面图
8 道路纵断面图 (辅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与主线纵断面不同时应单独绘
制或在同一纵断面图上绘制)
9 立交匝道纵断面图
10 道路标准横断面图 (主线不同路段标准横断面、匝道标准横断面)
11 路拱曲线大样图 (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
12 土方横断面图(含土、石方工程量表)
13 交叉口接缝布置图(水泥混凝土路面)
14 交叉口竖向设计图(水泥混凝土路面结合分块采用等高线加数字表示)
15 路面结构图
16 无障碍设施设计图
17 接缝构造图 (水泥混凝土路面)
18 混凝土板补强设计图 (水泥混凝土路面)
19 特殊路基设计图 (如软基处理工程量较大,宜另编目录,组成完整部分)
20 挡墙设计图
21 其它附属设施设计图
22 道路红线图
23 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图 (交通部分)
道路施工图设置坐标:
1、在命令输入UCS,点空格键。然后输入N“新建”,然后选择你想设置的原点处。OK后,再继续输入USCICON,点空格键。然后在输入N,坐标符号就回去了但是原点已经设置好了。
2、UCS工具,后面选“移动”,然后指定(点击)一个新原点,就可以了;这时候再用标注里的“坐标”工具,就可以标注出以新“原点”为准的各点坐标了。
②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项目建议书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
就是政府发表的关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项目建议书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和执行标准
③ 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包含滨水绿化专项规划、山体保护绿化专项规划。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绿线。第六条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确定的绿线向社会公布,设立绿线公示牌或者绿线界碑。依法调整绿线导致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规划新的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第七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沱江两岸、沱江支流两岸、湖库沿岸的滨水绿地,应当按照滨水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滨水绿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当规划建设绿道,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郊区生态观光农业、自然人文景观并联,形成绿道体系。绿道两侧按不低于十米宽度规划建设绿带。第十条旧城区应当增加公共绿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城市新建区应当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和绿地应当编制专项设计,设计应当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中优先使用乡土乔木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采用乡土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乔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条第一款所称乡土乔木树种,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录,并征求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④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修订版) 出版时间:2014-05-01是出版了吗
原先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所出版,后因主编调离岗位,现在此书统一为中国城市出版社出版!!市场上基本还是2013-4-1出版的。
⑤ 图审说的编制深度是什么规范啊
对相关行业,对应行业主管部门都相应颁布了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或规定。例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你对照你们的工程属哪个行业,找到相应的编制办法或规定,按要求去做即可。 编制深度就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时从总图、建筑、结构、水电等专业需要有完整的表达内容及表达深度,如建施平面图中除应有的内容外还需注明指北针、立面图中要能清晰看出窗子的开启形式,需要抽取的大样图必须抽取,等等,才算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第五条 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第六条 负责受理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一)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安全、技术性审查。成都市辖行政区域的上述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和部分技术复杂、单体建筑体量巨大的房屋建筑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成都市组织审查。(三)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属于第(一)项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筑、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对技术复杂或者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组织专家审查不便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类别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的建筑规模及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及大型房屋建筑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人防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给排水、燃气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参与审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专业确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1)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2)。(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件: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表)(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的上述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三)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1、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2、法律规定属特殊设防类(甲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初步设计文件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标准和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会同审查部门及专家,并与建设单位确定审查日期。(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若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查专业需要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组由有关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大型建设项目7名及以上)。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原则。(三)召开审查会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送至参加评审会单位和专家组。专家组按本办法规定依法、依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结论:审查通过、修改后审查通过、重新编制提交审查。(四)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参加审查单位、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初步设计审查归档资料汇总送交组织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内容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用章);2、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技术文件;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原件(参加审查的相关部门、专家及勘察设计单位人员的签名);4、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汇总意见(原件):(1)参加审查部门、单位书面审查意见;(2)各专业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组审查意见。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归档资料。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总建筑面积规模、总投资概算、城乡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土地用途。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的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是否执行并符合要求。(二)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总建筑面积规模,城乡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土地用途。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的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是否执行并符合要求。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建设项目,不审查投资概预算、投资建设标准,主要对初步设计是否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性审查。(三)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已审批、许可文件的具体要求。(四)重点审查初步设计中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无障碍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示范)的落实情况;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领域各专业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属于重点设防类的学校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宾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地震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科学实验建筑等特殊设防类建筑,应重点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提高一度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五)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是否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六)设计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支持、推广应用的范围,该项目类别、规模是否已应用的范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审查初步设计中工艺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先进性。(七)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分析,是否安全、可靠。(八)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复函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审查意见中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规范、相关技术标准的,存在不合理审查意见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提出不予采纳意见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依据和理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对施工图是否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整改:(一)设计依据明显错误及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失效、不正确或不充分的;(二)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有重要漏项、缺项的;(三)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四)政府出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存在严重超概算、预算等不合理问题的;(五)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依标准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投资来源构成、建设规模、城乡规划许可等主要内容的修改,分别经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办理修改调整后的初步设计审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应报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进入施工图审查程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别、规模和范围,应当查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凡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应当暂停受理施工许可申请,要求并告知其整改、补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未申报进行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须先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依法记入不良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将下列文件进行归档,列入工程竣工验收档案:(一)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规定的归档资料。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应当从长期从事并精通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中选任,并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或调整入库专家。第二十条 涉密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及参加审查的部门、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设计审查中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全部收回依法保存。第二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略)2.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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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1.1《xxx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1.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4年3月)。 2、设计采用资料及规范 2.1设计资料 2.1.1xxx1:500带状地形图; 2.1.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S。 2.2采用规范 2.2.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2.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2.3《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2.2.4《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 11836-1999)。 3、工程概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xxx公路两侧,********,在xxx公路两侧新建排水主、支管道各一条。 排水管道东起桩号K0+000,由东向南敷设,主管道的水排入公路下游的河道,支管道排至沟道。,排水主管道全长738. 7m,排水支管长463.56m,连接管长97.7m,管段全段采用开槽施工。 本工程按含砾卵石垫层、无地下水情况设计。 4、设计参数: 排水量按给水量51.6m3/d的80%计算,总排水量为41.28m3/d。 5、施工图说明: 5.1单位:高程、距离以米计,其余均以毫米计。 5.2管材及接口:管道管材采用钢筋混凝土管,管道接口采用橡胶圈接口,详见; 5.3 检查井: 检查井采用φ1000圆形砖砌收口式排水检查井,详见; 5.4管道基础:开槽施工采用90°混凝土基础,详见; 5.5检查井井盖:采用Ф1000mm圆形排水检查井现浇盖板井盖,详见青02S3。 5.6雨水口:雨水口采用砖砌平篦式双篦雨水口,详见。 雨水口深度H≤1.0米。连接管均采用d300mm,以i≥0.01的坡度坡向检查井。雨水连接管采用90°混凝土基础,详见。雨水口井内壁采用1:2.5水泥砂浆加5%防水剂抹面厚20mm。 5.7 检查井及雨水口周边回填采用3:7灰土,范围50cm(环形),回填至道路结构层,密实度≥95%。 5.8在施工中除起点井、折点井及交口路口已标注坐标的检查井按标定位置放线施工,其余各井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不截断管道为原则适当移动。 5.9施工前应复测现状管道高程,如有误差应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必须进一步调查工程沿线地下管线,以免施工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与设计管道发生矛盾请及时通知设计人员。 2 5.10施工中如遇地下水,应采取降水措施。 5.11所选用的标准图均应按照其总说明、各图说明及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执行,并参照管道生产企业制订的《管道安装作业指导书》操作。 5.12排水出口:由于本工程中湟贵公路左侧的排水管道排入河中,排水出口采用砖砌八字排水出口,选用青02S3砖砌八字排水出口。 6、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6.1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文件,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专项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2施工现场要采用全封闭施工,现场应有防止闲人进入的围栏,属于危险作业的地带应加上明显的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管。 6.3同一现场有多单位配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与各有关单位共同议定安全工作制度,共同遵照执行。 6.4现场内的沟、坑、池、井和及各种预留洞口等其他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或防护挡板,并设危险标志,在可能范围内加以封闭。 6.5一切脚手架或棚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一经架设后,不得擅自拆动。如需拆动时,必须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 6.6不应踏在拆落的模板上走动,以防钉伤和模板失稳坠落伤人。 6.7管道沟槽开挖时应做好安全支护工作。 7、施工环境保护注意事项 7.1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合同规定施工区外的生态环境绿色植物、树木等,尽量维护原状,尽力保护施工区内林木、植被。 7.2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文明施工总的原则和要求是:文明施工,人人有责;分工负责,逐级监督;场地整洁,存放有序;创造安全、整洁、有序的施工环境与条件,以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 7.3道路施工要定期清扫、洒水,以减少尘土飞扬。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露天堆放时应下垫上盖,防止飞扬和流失污染。 7.4道路施工范围四周应设置样式统一的围挡,全面推行现场施工标准化作业。 7.5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在施工作业时,除抢险、抢修外,有较大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不应安排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 8、排水主要工程数量表 主要工程数量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标准图 数量 单位 备注 1 排水主管 dn300 738.7 m 2 排水支管 dn300 463.6 m 3 圆形砖砌排水检查井 φ1000 25 座 4 砖砌平篦式双篦雨水口 50 座 5 砖砌八字排水出口 1 座
⑧ 景观施工图深度标准
园林景观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深度可以参考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中园林与景观工程部分内容。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各景观工程相关图集。
⑨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十六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贷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衣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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