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国家什么时候出台对输液的规定

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国家什么时候出台对输液的规定的第1张示图

⑴ 国家输液限制相关政策

法律分析:一、限输液从二甲医院延伸到基层,对社区、诊所影响巨大。二、限输液从抗菌药物转向中药注射剂。三、限制输液从剂型上限制,修订说明书,能口服不输液。四、从限制门诊输液扩大到限制儿科输液。五、限制输液从线下监管,转为线上监管。六、限制输液覆盖到中医类诊所,中医类诊所禁止输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⑵ 2016年国家卫生部禁止输液是真的假的

假的,不可能禁止输液的,有些病只有输液才会有效果,所以不可能禁止

⑶ 沈阳市卫健委有停止输液的文件吗

沈阳市卫健委没有停止输液的文件。一般是为了管控各医院以及门诊的病号出现发热,感冒等症状,对于其他的并无做要求。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沈阳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是按照《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由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而成。

⑷ 互助县卫生计生委对禁止输液有何块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做好药品采购中质量安全、价格监测、配送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增强和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的惠民实效。 二、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 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充分吸收国家基本药物遴选中规范剂型、规格等有效方法,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原则,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努力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 三、细化药品分类采购措施 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结合确定的药品采购范围,进一步细化各类采购药品。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都应在中国上采购。 (一)招标采购药品。可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二)谈判采购药品。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试点起步,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联动。2015年,国家将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方案另行制订。对于一时不能纳入谈判试点的药品,继续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实现路径和方式,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价格。 (三)直接挂中国采购药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中国(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地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中国(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地区相关药品的范围和具体剂型、规格,满足防治需求。 (四)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中国上采购,不再议价。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四、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 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面向生产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提交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要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意识,合理控制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数量。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不再排序,按照商务标书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 要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从有利竞争、满足需求、确保供应出发,区别药品不同情况,结合公立医院用药特点和质量要求,根据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科学设定竞价分组,每组中标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要通过剂型、规格标准化,将适应症和功能疗效类似药品优化组合和归并,减少议价品规数量,促进公平竞争。 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要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对于只有1家或2家企业投标的品规,可组织专门议价。要公开议价规则,同品种议价品规的价格要参照竞价品规中标价格,尽量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实现招标采购政策联动,方便生产企业理性投标、提前组织安排生产,避免药品价格因开标不同步产生波动。要优化流程,简化申报程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 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要将药品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六、完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 公立医院药品配送要兼顾基层供应,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要落实药品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责任主体的要求,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建立和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对配送率低、拒绝承担基层药品配送、屡犯不改的企业取消中标、挂中国资格,取消供货资格。要研究细化医院被迫使用其他企业替代药品,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的配套措施。 进一步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按区域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基层用药需求。 七、加快推进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坚持政府主导,维护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要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2015年底前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联通、数据信息安全传输。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及时做好中国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合理运用差比价规则,测算各类药品市场平均价格,采集不同阶段药品采购价格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等信息,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 要借助互联中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展升级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适应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结算、中国上电子交易等新特点、新要求,为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 八、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 各省(区、市)药政管理部门要落实责任,继续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中国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全面提升药师的总体数量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鼓励零售药店药师定期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积极探索药师中国上药事服务。 加快推进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耗材)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以省为单位选择部分医疗、教学、科研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三级、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药品(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从性、经济性等进行成本效益评估,为规范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提供临床技术支持。 九、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指导 要坚持三医联动,突出综合改革,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与综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进,并将具体办法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试点城市医院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在线交易。对于打包批量采购的药品,要合理消化成本,零差率销售。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探索由社会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药店承担医院门诊药事服务的实现形式和路径。要加强药物政策研究,将药品集中采购与其他改革政策协同推进,实现药品采购效益最大化。 十、加强综合监管 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禁止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中国下采购等行为。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对医院直接挂中国采购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规范和净化药品在医院内部的流通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院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加强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十一、加大宣传培训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要充分运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方式,让社会各界了解破除以药补医,扭转公立医院趋利行为的必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用“四个有利于”来检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成效。要广泛宣传《意见》的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并发挥医务人员医改主力军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定信心,攻坚破难,构建药品采购新机制。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上来,全面领会《意见》精神实质,推进三医联动,开创深化医改新局面。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11

⑸ 医院为何不给输液

为逐步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量,减少不必要的输液。

背景如下:

静脉输液是国际公认的最危险的给药方式,“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这是世卫组织很早就提出的用药原则。一般来说,输液是仅对急救患者、重症患者和不能进食的患者使用的“最后给药方式”。2014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显示,静脉注射给药发生不良反应(ADR)占不良反应总数的57.8%。

在我国,由于医疗卫生基础设施落后,国家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不足,供给不足等历史原因,加之多年来,卫生科普宣传相对滞后,患者治病求“速好”的不良认知,导致门诊输液尤其是输注抗生素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治疗方式。

一些疾病如普通发烧感冒、腹泻、肠胃炎等,往往使用输液治疗。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共生产104亿瓶静脉输液液体,相当于人均8瓶,远远超过国际人均2.5-3.3瓶的水平。中国安全注射联盟报告,我国每年因不安全注射导致死亡的人数约39万人, 70%以上的输液为不必要的输液,95%的人不知道滥用输液及不安全注射的危害。

(5)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扩展阅读:

我国过度输液及输液安全等问题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药师协会等六个组织共同编制的首部《守护针尖上的安全-中国输液安全与防范专家共识》已正式发布。2015年11月省卫生计生委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对叫停全省范围内门诊静脉输液开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通过社会宣传、专业培训,通过形式多样的科普知识宣传,营造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氛围,从去年11月份开始,各医疗机构在门诊接诊过程中,逐步减少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量,门诊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率严格控制在20%以下,减少不必要的输液。

⑹ 国家是不是规定不能打点滴

外国的卫生机构是这样规定的,国内还没这样的规定。

⑺ 为什么规定门诊不能输液

由于静脉输液要求无菌操作,严格技术性强,专业性强,而且乱用药物,会造成菌群失调,所以现在卫生部规定,不允许卫生室及诊所门诊输液,如果需要输液治疗疾病,要住院输液。药物应用的原则是,能肌肉注射的药物不静脉输液,能口服的药物不肌肉注射。以防造成乱用药的现象。

输液主要就是为了遏制滥用抗生素,降低人们的抵抗力。也是为了把人们有输液能让感冒好得快的思想切除。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是世界卫生组织用药原则。

输液注意事项

输液反应常发生于酷暑或冬天,这是由于存放液体的房间冬天气温过低,夏天气温过高造成的,使其与人体温差加大,输入人体便可能导致输液反应,因此冬天液如果液体太凉,需适当升温,夏天可放在有冷气的房间。

输液时由于输注液体的稀释作用,会使输液肢体血液浓度降低,从而影响检查结果,可选用对侧肢体采血或者输液之前进行采血。

⑻ 2016年国家规定不让门诊输液了吗

目前国内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输液,不过国家及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均出台相应方案,要求减少不合理的静脉输液,也有部分地区开始医疗机构全面停止门诊输液。

江苏省46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将统一实施新政: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2016年底前,江苏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门诊全面禁止静脉输液。

据了解,我国并未在国家层面对医院的门诊输液作出统一规定,但安徽、浙江、江西已明确出台对门诊输液的限制性措施,直至全面取消。还有不少省份、地市以及医疗机构都在逐步明确限制门诊输液的政策。

(8)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扩展阅读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所有门诊输液室也已取消,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已取消门诊输液室,留存了一部分急诊输液室用于突发或夜间需要打“点滴”的患者。

新疆:从2016年6月1日(以下日期均为2016年)起,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停止门诊输液。

福建:4月7日起,福建三明全面停止患者门诊静脉输液(儿科除外),降低输液安全隐患,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

湖北:4月18日起,湖北黄石市中心医院取消普通门诊成人输液,成为该省首家取消门诊成人输液的医院。

云南:5月1日起,云南个旧市人民医院除急诊科、儿科外,将叫停门诊输液,即停止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⑼ 国家什么时候出台对输液的规定

2013年12月,卫生部发布“用药十大原则”,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除此之外,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其他输液政策。

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提出2016年7月1日起,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今年年底前,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江苏省成了全国第一个全面叫停门诊输液的省份。

(9)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扩展阅读:

门诊不提供输液,是国际医务惯例,这个常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人熟知。然而在我国,不仅大医院门诊和社区诊所提供输液服务,就连一些乡下的赤脚医生也都提供上门输液服务。

在挥之不去的利益诱惑面前,许多医院和医生从输液中赚得了利益,不幸的是,整个社会却付出了人均每年输液8瓶、全国每年输液104亿瓶次的代价,这个代价显然不只是就医成本上扬的简单问题,更包括抗生素滥用导致了国人免疫力下降的灾难。

制止输液过度、抗生素滥用,仅靠卫生部门发布所谓用药原则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当下体制之下,仅仅靠医院和医生自觉来减少输液,是不现实的。

因此,加强对医院的输液管控,需要更多的制度设计和监督落实。而江苏省用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此时就显得十分给力。那么,其他省份和地区,包括一些医院,都应该积极主动地革掉“门诊输液”的命。

⑽ 国家是不是规定不能打点滴

目前国内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打点滴,不过国家及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均出台相应方案,要求减少不合理的静脉输液,也有部分地区开始医疗机构全面停止门诊输液,还有把53种常见病和多发病列入门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名单。

部分地区已逐步实施大型医院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急诊、儿科门诊除外),因专业或病种治疗特殊,确实需要门诊输液治疗的科室,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的大型医院数要达到总数的50%。

(10)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扩展阅读

53种常见病和多发病列入门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名单,包括内科24种、外科18种、妇科7种、儿科4种,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需紧急处理这3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以下是各种不需要输液的名单。

一、内 科

1.上呼吸道感染:普通感冒、病毒性咽喉炎

2.急性气管支气管炎,体温38℃以下

3.支气管扩张无急性炎症者

4.支气管哮喘处于慢性持续期和缓解期

5.肺结核(播散型肺结核除外)

6.间质性肺疾病无明显呼吸宭迫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缓解期

8.无并发症的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9.高血压亚急症

10.慢性浅表性胃炎

11.无水、电解质紊乱的非感染性腹泻

12.单纯幽门螺旋杆菌感染

13.轻度结肠炎

14.无并发症的消化性溃疡

15.具有明确病因的轻度肝功能损害

16.多次就诊未发现器质性病变考虑功能性胃肠病

17.急性膀胱炎

18.无合并症的自发性气胸

19.单纯的房早、室早

20.无急性并发症的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21.无特殊并发症的、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面肌痉挛、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抽动症、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症、偏头痛

22.癫痫(癫痫持续状态、癫痫频繁发作除外)

23.无特殊并发症的脑血管疾病的一、二级预防(脑血管疾病的非急性期)

24.无特殊并发症的肾性贫血、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蛋白尿

二、外 科

1.体表肿块切除术后

2.轻症体表感染(无发热,血象正常)

3.轻度软组织挫伤

4.小型体表清创术后

5.浅静脉炎

6.老年性骨关节炎

7.非急性期腰椎间盘突出症和椎管狭窄症

8.闭合性非手术治疗的四肢骨折

9.慢性劳损性疾病

10.慢性膀胱炎

11.慢性前列腺炎

12.前列腺增生

13.无合并症的肾结石

14.精囊炎

15.急性鼻炎、各类慢性鼻-鼻窦炎、过敏性鼻炎、急性鼻窦炎无并发症者

16.急性单纯性咽炎、慢性咽炎、急性单纯性扁桃体炎

17.急性喉炎(重症除外)、慢性喉炎

18.急慢性外耳道炎、急慢性中耳炎无并发症者、外耳道湿疹、鼓膜炎

三、妇 科

1.慢性盆腔炎

2.慢性子宫颈炎

3.无症状的子宫肌瘤

4.前庭大腺囊肿

5.阴道炎、外阴炎

6.原发性痛经

7.不合并贫血月经不调(功血)

四、儿 科

1.上呼吸道感染:病程3天以内,体温38℃以下,精神状态好。2.小儿腹泻病:轻度脱水可以口服补液者。

3.毛细支气管炎:轻度喘息者。

4.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峡炎:无发热、精神状态好,血象不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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