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一要增强保密意识。格按照“审计人员保密守则” 和审计“八不准”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提高保密工作认识,驻牢思想防线。二要抓好日常管理。认真抓好文件收发管理过程中的收、发、管、借等环节,确保了文件管理的规范化。三要健全制度。紧盯审计业务、文件管理、办公设备三大保密工作重点领域,健全制度。【法律分析】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㈡ 国家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定密责任人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定密监督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第四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二)“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四)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四十六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㈢ 保密文件管理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二、涉密文件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三、发出、收到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员处理;四、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法律依据:《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五 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六 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按涉密文件管理。七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八 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 移交。九 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和销毁。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登记造册,交由区保密局统一集中销毁,个人均不可自行、随意销毁。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对违反保密规定,使涉密文件资料发生失泄密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十 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㈣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专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
(3)、建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借阅、使用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
(4)、涉密文件的复印需有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要及时办理去向登记手续。
二、涉密文件的收文与传阅
(1)、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2)、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送阅涉密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文件夹,一般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随意放置其办公桌上。传阅领导或者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应在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或者通知相关人员收回﹐不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文件管理人员应对滞留他处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去向。
信息安全性是众多企业和政府部门以及行业都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战略。域之盾企业级防泄密系统区别对待不同行业对防泄密的要求,满足其对信息安全的要求和重点。
比如:
㈤ 涉密文件管理的要点是什么
涉密文件的管理包括收文、发文和日常管理三个主要环节。
1、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2、涉密文件由各单位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3、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机要人员处理;
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机要人员直接传递,不得逾越机要人员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机要人员办理手续。
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发文单位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按原件密级管理。
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机要保密人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8、当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和销毁。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交由市保密局统一集中销毁,个人均不可自行、随意销毁。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对违反保密规定,使涉密文件资料发生失泄密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10、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11、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部门造册,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由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5)保密文件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收文环节:
收文管理包括检查、登记、批办、传递等步骤。收到密件后,首先要检查来文封皮的状态,看是否有损坏或被窃的痕迹,在回执单或送文簿上签署姓名、时间。
其次,在专门的密件登记簿上登记收到的全部密件,除了常规的登记项目外,还应注明密级、编号、份数、制作日期。
第三,将密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处理。
与本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文件,办公室主任应当认真进行拟办,提出合理的利于保密的意见,再由分管领导根据拟办意见对密件处理作出决定。由于拟办意见关系到商业秘密的生死存亡,应当极为慎重,选择的承办部门、人员都要尽量认定为可靠的,而且知密的范围要尽量小。
办理中由于需要其他部门及人员的协助而必须提供信息时,要先向他们声明保密原则,并尽可能地以最小的商业秘密信息量得到他们最大的协助。
第四,密件必须由专人传递并负责跟踪密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密件在同一个人手中停留的时间不能太长,传递文件的文书人员应该做到及时送达,及时传阅,并监督办理过程。
发文环节:
发文环节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草拟文件时,有保密事项后应当马上做标记,并划定密级,限制秘密文件的范围。审核、签发与复核,是对文件内容的把关,层层监控为的是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产生阶段就得到很好的保护,以减少后患。
密件缮印要在专门的机要文件缮印部门进行,商业秘密文件的原稿与缮印稿都要注意保密,同时还要注意在缮印过程中留下来的一些印坏了的废弃文件,这些废弃文件要用碎纸机处理,不能随意堆放或卖给废品收购站。
需要用印的文件要加盖发文机关或企业领导人的印章,一般应由负责人亲自加盖,企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要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待发的公文要进行封装,负责密件工作的文书人员应当认真清点密件的印数,核对要发往的机关部门,装封后加盖密级章,贴上密封条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发送。
日常管理:
首先,应根据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将企业信息划分为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知密范围,限制信息的传播途径,积极主动的防止竞争对手窃取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企业的信息。
其次,企业应明确涉密人员的范围、权限和责任,严格控制商业秘密在本企业之中的传播范围,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哪些人需要知道,哪些人不需要知道。
否则人多口杂,一不留神就泄密,而且不利于责任的有效追究。
第三,在库房管理中,可确立多人负责和有限职责的原则,采用分割组合方法保管存储商业秘密文件。
例如,可将商业秘密的关键部分分解,限定员工只接触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整的商业秘密。库房设施要可靠,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密码门,只有文件管理人员才有密码通行证、定期更换密码;密件平时应锁入保险柜。
第四,在用户利用管理中,要规定借阅范围、时间和签阅手续,管理者要跟踪密件的流动,最好借阅者就在机要室或阅文室查阅该文件,有特殊情况的也要当天借当天还。文件的复制要有规定和限制,原则上不应允许复制。商业秘密文件办完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无法举证。
为确保敏感的公司文件的安全,对于废弃的文件,不要将它们往废物篓一扔完事,而应广泛使用文件粉碎机,将企业废弃文件彻底销毁,使文件无法复原,以免竞争对手从中分析出本企业的竞争动向。
㈥ 涉密文件怎么处理
你是间谍?合同,资料就不多介绍了,有很多加密软件,WORD本身也有加密功能。主要介绍下硬盘加密和光盘加密。一、修改硬盘分区表信息 。硬盘分区表信息对硬盘的启动至关重要,如果找不到有效的分区表,将不能从硬盘启动或即使从软盘启动也找不到硬盘。(危险不适用)二、对硬盘启动加口令。在CMOS中可以设置系统口令,使非法用户无法启动计算机,当然也就无法使用硬盘了。(容易破解)三、对硬盘实现用户加密管理。及电脑增加普通用户,来宾用户,管理用户。根据不同用户,修改不同权限,达到硬盘和文件加密目的。(同样容易破解)四、硬盘加密软件。常用的有 MagicLocker 紫电硬盘加密神 SecurStarDriveCrypt CompuSec PWMBR Prayaya加密王五、光盘加密。将数据刻录到DVD光盘上,尽管这样带来了便捷,但数据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如果光盘丢失,重要数据很容易被他人利用,为了满足用户需求,不少第三方刻录软件提供了加密功能,譬如“SecureBurn”、“光盘加密大师”、“加密金刚锁”、“Roxio Media Creator”等软件,通过它们制作好需要刻录的加密文件,刻录后的光盘需要密码才能打开,否则光盘信息无法显示,以此保护光盘数据不被盗用。尽管这种刻录加密方式比较简易,但对于学生、家庭等个人用户而言,已经可以提供不错的隐私保护能力。
㈦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2、涉密文件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3、发出、收到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员处理;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按涉密文件管理;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8、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9、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㈧ 关于密级文件管理标准
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二。 文件制发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三。 文件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四。 文件阅读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五。 文件传递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七。 文件交接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八。 文件立卷,归档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九。 文件销毁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十。 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三)模范遵守中央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十一。 奖惩办法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十二。 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门和领导同志 的机要秘书工作。第二条 机要秘书是机关领导同志的工作助手,机要秘书的工作是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机要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为领导工作服务。第四条 机要秘书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须挑选成份好,政治历史清白,社会关系单纯,政治上绝对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任用机要秘书,必须按照上述条件由任用部门严格审查,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第五条 对机要秘书的基本要求是:立场坚定,忠诚老实;服从组织,遵守纪律;热爱工作,努力学习;埋头苦干,艰苦朴素;细心耐烦,准确迅速;谦虚谨慎,严守秘密;坚持原则,执行制度。工 作第六条 机要秘书应当熟悉领导同志的工作习惯,努力领会领导同志的工作意图,准确、及时地做好工作。第七条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每天将收到的文电、通知、资料、信函、请柬等,分别轻重缓急,及时送阅处理,不得积压。第九条 对较长的文件、电报,如有可能和需要,应当摘要后连同原文一起送阅。第十条 对领导同志阅办完毕的文件,应当认真细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对收进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内部材料,按下列办法妥善保管:(一)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编号或按原有的顺序号排列保管。(二)领导同志如在党、政、军、民不同机关兼任几种不同职务,应当将不同职务的文件分别登记、分别存放,以便分别处理。(三)秘密文件与公开文件分别存放,绝密文件单另严密管理理。(四)发出文件要登记编号,履行签收手续。(五)必须将秘密文件放置于办公室的保险柜、文件柜内,外出时,辊封落锁。(六)将领导同志外出工作或参加会议带回秘密文件,交由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登记保管。第十二条 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当按规定定期清 理。(一)绝密文件一般半个月清查一次,分别情况,及时退回原发单位,移交机关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或者暂时妥为保存。(二)其他文件最迟三个月清查处理一次。在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有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向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第十三条 机要秘书个人无权销毁任何秘密文件。销毁文件应当按《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第十四条 年终应当将文件的清理、保管情况向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写一书面汇报。第十五条 机要秘书调动工作的时候,必须将自己经给接替工作的同志,当面点清,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第十六条 打电话、对外接洽,要语言准确,态度谦和,如实反映情况,如实转达意见。保 密第十七条 机要秘书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视党和国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紧要关头,都必须采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证秘密安全。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将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不经领导同志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给任何人阅读。第十九条 不得为个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内容。第二十条 严禁闲谈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第二十一条 写明由领导同志亲自拆阅的信件,除领导同志授权的以外,不能代拆。第二十二条 禁止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对领导同志周围的人员做好保密教育。第二十三条 必须经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和领导部门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况,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现象进行斗争。组 织第二十四条 机要秘书受其直接服务的领导同志和所在机关办公厅(室)的双重领导, 受所在机关机要秘书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五条 必须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和组织生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同周围同志搞好团结。第二十六条 要定期向领导同志和有关组织汇报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取得组织上的监督和帮助。
㈨ 保密规定
(一)涉密文件资料管理1.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公室专人领取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先交由办公室登记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2.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确定的阅读范围,专人送阅读对象阅办,并办理阅办手续,不得横传或由他人代为传递,不得擅自扩大涉密文件的阅读范围。3.涉密文件、资料应由保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4.借阅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同意,在保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还,清销借阅登记。5.涉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得复印、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复印、复制。对复印、复制的份数要进行登记,涉密文件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6.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造册逐一登记,经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交市保密办统一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各处室或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长期保存和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二)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1.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只允许单机形式进行工作, 并由专人负责,实行“一人一机”管理。2.涉密计算机均应设置密码,密码的设置,均应遵循不易破译的原则,如:不采用与自己姓名、出身年月、电话号码等有关的文字或数字作密码,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也不要把密码写在纸上,并应经常更换密码。3.涉密信息的查询、修改、删除等处理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不得与非涉密计算机进行涉密信息的传输。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4.含有涉密信息的各类存储介质,如u盘、光盘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畴,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实行备份生成、存储、借用、销毁全过程的管理。5.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并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6.涉密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7.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三)上网信息和上网信息管理1.严格遵守《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网络保密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2.加强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保密工作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3.按照“分管领导负总责、处室负责人具体抓”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上网信息工作责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信息发布、资源提供负总责;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初审工作负责;信息拟定人员对提供的信息负直接责任。4.定期对网络及信息保密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杜绝涉密和有害信息的传播。一旦发现网上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部门。5.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和分管领导审签,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四)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1.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2.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秘密文件、资料交办公室保管,不得横向传阅使用或留存。3.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4.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5.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保密办统一保管、销毁。6. 传递涉密信息,应通过机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手提电话等传递秘密事项。7. 不得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和内部资料。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确需销毁时,要按要求办理。8. 发现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㈩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借阅、使用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涉密文件的复印需有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要及时办理去向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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