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南省政府湘政办发『1999』10号文件,百度只有您的一答案:就是上百度搜答案
颁布规定的内容相关部门知道。
『贰』 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由谁支付!要政策性文件!谢谢!
由职工生前所在的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7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丧葬费领取流程1、企业退休职工2、在家死亡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叁』 哈发(2004)10号文件的内容
哈发〔2004〕10号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劳动关系处理?(一)改制企业必须制定劳动关系处理方案,依法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方案内容包括:1、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实施时间、对象、工作程序和主要措施;?2、各类职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办法、标准、支付人数、资金总额和来源;?3、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4、拖欠工资和医药费等债务的清偿办法;?5、离退休人员、伤残抚恤人员以及遗属等人员的安置办法。?(二)企业制定劳动关系处理方案,应广泛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劳动关系处理方案须提请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三)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原则上以市政府国资委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2003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之日为截止日期;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高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规定的标准。2003年12月9日以后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改制方案的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按本意见第二十四款办理)。对经协商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五)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予以支付,作为职工改制前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改制后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六)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职工在改制前后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七)实行重组(联合、兼并或分立)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比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八)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履行情况,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当事人双方约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01年10月6日;?3、2001年10月6日以后录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九)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不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的标准计发;?3、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需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补贴的,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十)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可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未补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基数的企业,用净资产足额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的,按企业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不能用净资产补缴的,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十一)工资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办法: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前12个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含全部在岗和离岗职工)。?(十二)职工下列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消暑饮料等劳动保护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十三)改制企业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龄:?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3、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批准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4、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十四)由于职工个人原因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放长假、长期学习、出国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以及进入再就业中心期间,可认定为在本企业非在岗工作年限,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扣除。?(十五)改制企业对1-6级工伤人员应保留劳动关系,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伤残津贴。其中5-6级工伤人员,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相应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对7-10级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相应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标准执行。?(十六)改制企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后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改制企业解除原劳动合同时,除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其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增加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增加医疗补助费。?(十七)改制企业原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处理办法:?1、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协议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可继续执行原协议或按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1〕103号)“由企业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上述标准加上以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为其一次性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发放基本生活费;?2、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改制时应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十八)改制企业应对放长假、下岗、停薪留职、挂名挂薪、长期病休等离岗人员进行清理,按下列方式和程序通知其30日内到企业处理劳动关系:?1、通知书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通知的,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限期内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十九)企业改制时对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与企业没有实际劳动关系的挂名挂靠人员;?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人员;?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二十)企业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按不超过职工离岗前企业应付工资余额补发;职工离岗期间企业不计发工资。?(二十一)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前拖欠职工的医药费,应按企业计提的福利费用累计余额补发,具体补发办法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定。?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二十二)被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 (二十三)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到新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连续计算。?(二十四)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按规定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企业按22%、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按7.5%、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改制企业按每人每月2.5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改制企业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确定,按月发放,不能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企业改制时,原内退职工(指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保老”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其中亏损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二十五)企业改制时,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企业应将解聘手续装入职工档案,同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1年以上的,可按工人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凡不予备案的,不能按此办理。?企业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管理(干部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就业并按个体劳动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满1年以上,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二十六)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女工人,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按工人条件退休的,不能再按原干部(管理岗位)身份享受标准工资增加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及相应待遇。?(二十七)政策性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每提前1年退休减发除个人账户以外2%的基本养老金。?(二十八)破产或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处理办法:?1、企业有变现资产的,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相当于退休人员5-10年的基本养老金。变现资产不足的,可为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缴纳10年统筹外项目的费用;?2、由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十九)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费用,由改制企业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费用,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缴纳,由社会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发完为止。?(三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破产改制企业托管服务中心,负责受破产、改制企业的委托,代发破产、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遗属、遗孤生活救济金,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代缴内退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等管理服务工作。?(三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肆』 中纪委中纪发【2009】9号和10号文件内容
这两个属于内部文件,不外传。但普遍认为是提升县级纪委地位和级别的两个文件,被称为县纪委的春天中纪发[2009]9号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意见》强调要大力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并就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强的党性原则、增强政治敏锐性等要求;规定县级纪委是经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其书记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干部担任等。二是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意见》对加强县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明确提出要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保证和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依法执纪依法办案、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能力等,《意见》还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资格准入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三是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费和装备设施保障。《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性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费保障制度,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公用经费和纪检监察业务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等,并专门配合下发了《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10号文件明确要求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公用经费和纪检监察业务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办公经费预算标准参照当地政法机关预算标准核定,切实予以保障。在办公办案设备方面,县纪委、监察局全面配备公务汽车、笔记本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等“九大件”。
『伍』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函[2011]9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及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缺乏基本保障,是我省养老保险工作一项遗留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之一。我省《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要求和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基本、可持续”基本原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广泛深入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三、加强经办工作,统一规范处理若干具体问题(一)关于参保范围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 作为遗留问题,参保范围严格限定在原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现具有城镇户籍的原正式职工,各地不得扩大范围。符合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按属地原则参保。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必须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工龄政策规定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不在原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月。(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记账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即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加上补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根据规定按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补缴2009年度前(含2009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40)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0)或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与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最低应满15年、并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5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 补缴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期间养老保险费,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补缴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自2011年1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集体企业工和年限养老金=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鞯后新计发办法计发(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人员已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我省工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军龄等可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取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元)。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100%补缴的,指数纺一记为1,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60%补缴的,指数统一记为0.6。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60周岁、女年龄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其中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四)关于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 原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其基本养老金计发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新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原计发基本养老金与重新核定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重新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其他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核定计发;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未核定养老金的,可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并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上述人员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重新调整2011年调待,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五)关于参保手续和经办服务 各地应开避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按规范业务流程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必要时应按要求进行公示。要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经办机构审核、行政部门审批手续,规范填写相关申报审批表格。要完整、清晰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遇和待遇发放情况,按要求做好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审核审批等业务资料归档保存工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申报审批手续,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一表格。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新调整核定基本养老金,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二表格。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和核定退休待遇,按规定程序办理。四、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使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了解政策。要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解决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细致做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和审核等相关工作,鼓励具备条件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实施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参保对象应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截止2011年6月30日,应参保未参保人员,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发放,并从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附件:1、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2、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陆』 请问:湘发(1999)3号和省长办公室会议纪要(1999)10次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辽宁部分封闭相关分钟(国民阅读[1999] 33号1999年5月1日) 1999年4月10日,国家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主持辽阳市会议上,辽宁省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辽宁部分关闭或破产有关的问题。副秘书长,国务院秀的诗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家研究室,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工业和中国工商银行部和辽宁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经济和贸易部长盛华仁,辽宁省张国光在实施州长“辽宁省和煤炭企业的有色部分封闭,相关处理意见破产问题”国务秘书处函第19号(办公室[1999 ],以下简称“意见”)情况下的报告和解释。 本次会议召开的有色金属和部分煤辽宁半闭或破产企业工作涉及面广,要放在更多的员工,更困难。在“意见”的过程中,辽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会议经过研究,同意以下意见:一,对在职员工的补偿标准(一)1986年7月1日,劳动的原教育部工作后“的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 481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各津贴的单位。( 2)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前职工参加全民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的相关通知国有企业破产的问题,试行”(国发[1994] 59号)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相关补充通知飞行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 10号,以下简称作为“补充通知”)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城镇企业职工,去年那里的平均工资收入的搬迁3次。 二,关于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的问题(一)拖欠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事先统筹养老保险产业的转移是一个行业中的社会保险机构所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核实,以解决中央政府账户的养老基金行业整体的平衡,在行业统筹的养老保险欠费由地方负责解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养老金缺口问题的煤炭,全省(二)有色金属上的协调辽宁省产业提出分散形成。鉴于煤炭从养老基金公司提取的比例被要求主管机关列入成本,亏损企业也因此出现了批准中央财政补贴的损失基地煤炭企业的权力下放,并因此,应首先使用批出的中央财政补贴的损失,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有色金属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煤炭局,局和辽宁省发展有色金属部部。如果你还是要补足差额,核查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决定部部提出解决方案。 (三)问题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的关闭或破产的统筹项目内,分别为25%,年度总薪酬服务人员计算业务10年的6%,然后只有一半(考虑到工作人员的50%,需要能够把工人,大约再就业)批准,分配给社会保险机构。统筹项目费用外,原则上予以考虑,鉴于骨干煤炭企业在辽宁省和有色金属矿山关闭负担较重,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辽宁省教育部下放供应商在中央政府的行业统筹基金余额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账户。 三,关于工资拖欠问题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原则上,中央政府的补贴。工资关闭企业拖欠,企业本身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并通过法律实体逐步解决;企业本身是合法的实体,根据企业的做法破产。困难较大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收于业务或破产涉及集体工人(包括混岗职工)安置问题按“意见”的规定,而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安置。 5,是否与整体贷款项目破产更好的效率一起制作三个煤矿,独立的企业可以继续运行,予以保留;使其免受重大损失,并在企业破产,可以通过破产法律实体,独立的清算所得是破产企业财产,支付工作人员和其他开支,剩余部分按照“中国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后,债务。 6后,抚顺矿务局银行债务龙矿处理问题按“意见”的要求后关闭,矿业,省煤炭局的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协商,根据该1.2亿元金正日停止实施挂帐。 7,对国有公共设施破产倒闭的企业,其中的补偿转移关闭或与有组织的工人跑了学校,医院,公用事业等单位的生活设施和破产企业转移到当地政府,据接近或破产公司去年实际支付了三年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水,电,采暖费改必要的调整,中央财政将不给予。 后八人,关闭或在职工安置破产企业需要的项目资金问题,例如来源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经营性用地有代价的第一个项目,资产变现解决;不足中央金融企业批准发放补贴,以损失(其中,扣除煤炭企业的固定成本后,在超过三年的,该指数三年后不会对其他煤炭公司收回如斯),然后有足够的中央财政补贴。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避免补贴的损失,“已婚妇女和两个。”其他方面的由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负担。 九,对企业运营问题关闭企业关闭后,为防止无追索权债务债权银行的带动下,国务院法制办,请制定相关的法规或办法的企业尽快关闭。出台法规或办法之前,经国务院批准所有的企业关闭,所有参照“破产法”和“补充通知”由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的主管部门执行,在靠近的有关规定在司法保护中法院申请清盘。
『柒』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一份公文的发文字号是什么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一份公文发文字号是湘政办发[201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一份公文是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的文号为:湘政办发[2013]1号,统一登记号为:HNPR-2013-01001,相关的发问方式是政府网站。
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7)湘工发10号文件内容扩展阅读: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红色反线以上的各个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为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带括号注明的文种名称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如:渝府字〔2009〕23号。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
网络-行政公文
『捌』 湘建监督2021+107号和36号的区别解读
36号文是专门针对总承包的招标评标暂行办法,107号针对所有房建、市政的。望采纳
『玖』 湘西自治州人事局州人职改(2006)10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文件 州人职改【2006】10号————————————- 关于确认姜朋飞等22人具备非公有制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州人才市场: 根据州非公有制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审定,同意确认姜朋飞等22人具备非公有制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单附后)其任职资历从2006年6月22日算起。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 专技职务 资格 通知—————————————–湘西自治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发—————————————–附:具备非公有制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一、卫生专业(3人)姜朋飞 骆美琼 吴仲杰二、会计专业(1人)李永丽三、暖通专业(1人)黄学斌四、水利、电力、电气专业(1人)夏锦院五、园林专业(8人)李永锋 李枝勇 武平 范颜 谢先翔 马克文 曾德军 甘志富六、结构专业(1人)杨小侠七、工程材料专业(1人)桑景红八、建筑专业(6人)孙喜 杨小明 高彦景 高继宁 李国梁 王伟
『拾』 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哪些
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哪些? ▲一些市县总工会不但有信访接待室,还建立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图为今年8月24日,郴州市总工会大门口公布的接访时间、接访地点和接访领导。(何平 /摄) 今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接待室,成为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我省各级工会加大了信访接待工作力度,信访接待室成为反映各地社情民意的信息汇集地。 据了解,今年以来,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多,部分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上。 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职工合法权益难维护。 记者从省总工会信访接待室理解到,在信访总量中,反映企业改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占省本级信访量的23.5%,居第一位。 据株洲、湘潭、郴州、邵阳上报的情况反映,由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政策宣传不广泛,思想工作不到位,实务操作不透明,清算过程中社保待遇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不落实,甚至还有少数企业法人故意违规操作,造成职工利益受损,导致职工上访的人数增加。株洲市总反映职工因企业改制上访的达120人次,排在信访量的第一位;湘潭市总接待因企业改制而上访的职工有123人次,占信访总量的17%,排在第二位,因此,在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已成为影响当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 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多,部分待遇难落实。 据信访工作人员介绍,从省本级接待的来信来访中,这个问题反映最强烈,占信访总量的21.8%,排居第二位。特别是矿山职工反映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基本医疗无保障。如某矿山属中央企业,破产前均未参加所在地基本医保统筹,破产后中央预留费用与地方进医保统筹的规定差距大,政策不统一,企业难入保。中央规定,破产企业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而省里规定,已参保的企业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计提10年,未参保的企业按参保职工年均实际费用额缴纳10年。因破产企业长年亏损,职工工资低,加之中央和地方政策悬殊很大,地方不予接收。现各矿留守处只能将预留费用按职工实际医疗费支出额的20—30%比例报销。矿山退休人员退休金普遍偏低,且有时还不能按时发放,难以支付生病时的医疗费,破产企业体弱多病的退休职工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二是工伤待遇无着落。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残、职业病职工可享受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出就医差旅费等待遇,但破产企业未进工伤保险,除医疗费能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少量医药费报销部分外,其它待遇都无资金渠道开支。这家矿山的伤残、职业病职工联名上书并跨地区自发组成上访群体,多次越级上访,已成为矿区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待遇。企业职工死亡遗属津贴从1951年《劳保条例》颁布起就规定由企业支付待遇。1995年养老保险改革时,国家和省政府都出台了政策,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由养老统筹基金开支。但由于我省养老统筹基金入不敷出,该政策一直没有执行,仍是沿袭“由原企业开支”的规定。去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湘劳社政字[2004]28号、34号文件,虽调整了因工、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但破产改制企业因无“原资金开支渠道”,这项政策根本无法落实。 部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难保障。 据信访部门人士分析,因进社保难而引发职工上访的,郴州市占信访总量的19%,居市工会信访量第一位;湘潭市占16%,占第二位。进社保难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退休职工无力支付政策规定的社保金,难入社保。湘潭市劳动局潭劳社字[2004]20号文件规定,退休职工须按年龄分档缴足社保金,方可入社保,“65岁以下应一次性向社保局缴足10年(20572元/人)的养老金”,这使许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无力支付,难入社保。6月10日市皮件厂65名退休职工联名上访,要求入社保。 二是企业欠缴社保费,使退休职工无法入社保。国光瓷厂因欠缴社保金,致使60名到龄退休人员不能办退休。 三是企业欠缴社保金,使已进社保的退休职工实领退休金比应领退休金少。湘潭汽车修配厂虽进了社保,但退休职工领到的退休金比应发数每月少了50元,他们心里很不平衡。 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难处理。 随着用工制度的规范,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许多职工通过信访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反映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用工扣押金,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不补缴社会保险等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职工已多次来信来电反映该行业不签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一些民营企业、服务性行业反映更为突出。如长沙艾特美艺术有限公司职工反映,单位不给劳动者签合同,不缴社保,延长工时,从9月开始停休,因就业难、员工只能忍耐,不敢向老板提出意见。对此,他们虽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从工会组织角度提出的建议 工会组织作为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责任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省总法律保障部负责人认为,各级工会应当以下方面积极作为: 1、各级工会要加大对企业改制过程的民主参与力度。要严格规范国企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企业法人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防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改革改制企业的职代会工作,坚持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安置分流职工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政策。要加强对改制的政策宣传、引导,帮助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夯实推进企业改制的工作基础。 2、建立工会与党政有关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来信来访和“热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与党政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的作用,对职工反映的需通过调整政策、出台新政策才能解决的问题,工会通过源头参与,推动政府积极出台政策解决;需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的,如劳动用工问题,可积极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使工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和“热线”工作真正为职工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3、建立机关内部的维权协调机制。各级工会应建立信访接待协调机制,按湘工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建立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相关部室要定期交流情况,互通信息,积极配合,促进职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山九号 » 湘工发10号文件内容|中纪委中纪发【2009】9号和10号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