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有辽价发【2002】124号文件了么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2】124号各市物价局、房产局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产交易大会期间,房屋转让手续费可适当给予优惠。(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但。(三)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指导租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但50%。指导租金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二、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四、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② 2009年沈阳物价局减免70项费用有哪些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9项) 1.公安部门 (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3)养犬管理费 (4)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包括号牌工本费和登记证工本费) 2.统计部门 (5)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3.外办 (6)认证费 (7)签注费 4.物价部门 (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 5.旅游部门 (9)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 6.教育部门 (10)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1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 7.新闻出版部门 (12)出版物发行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费 8.体育部门 (13)段位考评认定费 (14)比赛报名费 9.档案部门 (15)档案收费 (16)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10.交通部门 (17)公路养路费 (18)公路运输管理费 (19)水路运输管理费 (20)内河航道养护费 (21)船舶登记费 (22)船舶证明签证费 (23)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24)油污水化验费 (25)海事调解费 (26)浮油回收费 (27)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28)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29)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11.国土资源部门 (30)采矿登记费 (31)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32)地质成果资料费 (33)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费 12.建设部门 (34)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35)白蚁防治费 13.环保部门 (36)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送贮费 14.测绘部门 (3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3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39)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15.劳动保障部门 (40)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收费 16.卫生部门 (41)疫情处理费 17.民政部门 (42)收养登记费 (43)婚姻登记费 18.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44)新药审批费 (45)生产药典、标准收载品种审批费 (46)中药品种保护费 (47)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48)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费 (49)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50)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19.信息产业部门 (51)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52)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53)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20.质量监督部门 (5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不包括国家发证收费部分) 21.贸促会 (55)证明书费 (56)认证费 (57)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 22.农业部门 (58)国内植物检疫费 (59)国内农药检验费 (60)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61)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62)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63)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64)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65)农药登记费 23.水利部门 (66)取水许可证费 (67)定额编制管理费 24.林业部门 (68)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6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70)林权证工本费 (71)林权勘测费 25.海洋渔业部门 (72)海事调解费 (73)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 (74)渔业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75)渔业船舶航行登记簿审核费 26.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76)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 (7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78)《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79)出口兽药检验费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41项) 1.省委机要局 (1)普通传真电报收费 2.政府办公厅(室) (2)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3.公安部门 (3)暂住证(卡)工本费 (4)计算机信息系统人员安全培训费 (5)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费 (6)公安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费 (7)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面试费 (9)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 4.消防部门 (10)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费 (11)消防安全培训费 5.司法部门 (12)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面试费 6.民委 (13)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 (1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 7.财政部门 (15)珠算证书工本费 (16)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1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8)珠算等级鉴定费 8.人事部门 (19)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20)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1)录聘用手续费 (2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 (24)国家公务员证工本费 (25)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 (26)劳动能力鉴定费 (27)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 (28)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公需科目培训费和考试费 (29)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评审费 (30)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职位考试报名费 9.编办 (31)事业单位登记费 10.统计部门 (32)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1.工商部门 (33)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2.人防部门 (3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13.物价部门 (36)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14.教育部门 (37)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38)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39)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40)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41)义务教育借读费 (42)学位证书工本费 (43)考试报名摄像费 (4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 (4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费 (46)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费 (47)普通高校专业设置评议费 (48)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考试费 (49)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5.科技部门 (50)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16.文化部门 (51)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52)静电复印费 17.人口计生部门 (53)病残儿鉴定费 (54)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 18.广电部门 (55)电视剧制作审查费 (56)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审核费 (57)有线电视工程质量检验费 (58)接受外国卫星传送节目审验费 (59)广电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60)有线电视迁移费 19.新闻出版部门 (61)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62)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63)新闻出版业务培训费 20.体育部门 (64)体育培训费 21.档案部门 (65)查卷保护费 (66)档案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2.文联 (67)音乐演奏考级收费 23.交通部门 (68)海员证工本费(含加急) (69)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70)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71)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72)航海专业培养费 (73)仓储管理费 (7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75)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 (7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7)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费 (78)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培训费 (79)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 24.国土资源部门 (80)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25.建设部门 (8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82)工程定额编制测定费 (8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84)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85)房屋执照工本费 (86)超定额用煤气加价 (87)房屋纠纷仲裁费 (88)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89)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 (9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费 (91)建设施工企业施工员培训费 (92)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费 26.环保部门 (9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 27.测绘部门 (94)测绘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8.劳动保障部门 (9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96)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97)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98)劳动争议仲裁费 (99)劳动合同鉴证费 (100)劳动能力鉴定费 (101)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 (102)技工学校毕业证工本费 (103)出国技工验证费 (104)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之起重机械安全检验费 (105)劳动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9.卫生部门 (106)消毒药械审批费 (107)化妆品审批费 (108)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109)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110)护士注册费 (111)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1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费 (113)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114)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115)护士执业报名考试费 (116)中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17)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 (118)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 30.民政部门 (119)社团登记费 (12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含证书费) 31.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2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12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23)药监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24)执业药师注册费 (125)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32.煤炭管理部门 (126)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27)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34.农业部门 (128)农机服务费 (129)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费 (130)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131)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132)农业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35.水利部门 (13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34)小水电站管理费 36.林业部门 (135)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费 (136)美国白蛾哨卡药物消毒处理收费 37.海洋渔业部门 (137)渔监系统船员培训费 (138)水产苗种检疫费 38.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139)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140)兽药经营许可证费 (141)种畜种禽鉴定费
③ 沈阳市采暖费报销标准是什么
供暖公司报销户的自费面积按什么标准收,如何界定自费面积,这个问题供暖公司考虑不了。物价局自费面积应该按照25.3元/平方米收,“乱收费”情况可向房产局投诉。房产局自费面积收28元/平方米是不是“乱收费”,目前根本不能界定,物价部门应拿出收费依据。报销户的自费面积究竟按啥标准收费,昨天供暖公司和交费用户全迷糊了。对此,物价部门坚称该部分收费标准为25.3元/平方米,如遭遇供暖公司多收费,应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但房产部门表示,该部分收费有明确标准,“乱收费”难界定,且应由物价部门出处理意见。用户:自费面积按报销收不合理报销60平方米,实际住90平方米,多出30平方米“报销户的自费面积”,究竟按哪个标准交钱?在沈阳市物价局公布调价标准、沈阳市房产局明确今年12月31日前补交采暖费后,昨天记者从多家供暖公司了解到,尽管面对多种收费争议,他们仍然在按28元/平方米收取这部分面积的采暖费。沈阳市民佟先生昨天补交了采暖费,虽然按28元/平方米埋单了自费部分,但他坦言,这钱交的不明不白。“我自己承担将近20平方米的自费面积,就应该按不报销标准收钱,凭什么要收我28元/平方米呢?”佟先生表示,他在家算了一下,这近20平方米按照2.7元/平方米算,自己实际上只多掏了总共不到50元钱,钱也不多,就不计较了。“每户都多收2.7元,供暖公司得多收多少钱?”替儿子交采暖费的李大爷认为这钱不能就这么算了,“自费面积按报销标准收钱,不合理。”供暖公司:我们并没有多收钱面对住户的疑问,沈阳某大型供暖公司李经理叫苦:供暖公司并没有多拿一分钱。他告诉记者,虽然采暖费按报不报销分为两档,但供暖公司面对的价格只有一个“28元/平方米”,只是不报销户有2.7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这个钱由供暖公司与政府财政结算。“现在的问题关键在于,报销户的自费面积应该按什么标准收,这个问题供暖公司考虑不了,也考察不了。”李经理表示。李经理说:“单位给职工报销采暖费的形式太多,有按职级划分的,也有按百分比划分的,甚至还有按男女划分的,供暖公司不是人事部门,根本无从考察报销户根据什么标准划出‘自费面积’。”另一家供暖公司主管收费的胡经理表示,自己从一开始就不赞成“一热两价”,主要原因就是报不报销难界定、报销户的自费面积更难界定。“供暖公司按28元/平方米一刀切是合理的,因为物价局的定价标准里明确注明,报销户就是这个标准。”胡经理表示,“报销户”涵盖“自费面积”,理应按这个标准收,“我们也希望主管部门尽快制定这部分的收费细则,毕竟我们操作层面每天都要面对海量的同类问题。”物价、房产部门意见相左面对报销户自费面积的收费标准,沈阳市物价局昨天再次表示,调价标准写得很明确,不报销户为25.3元/平方米,自费面积不报销,就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收。“如果供暖公司强行收28元/平方米,用户应该怎么对待呢?”面对记者疑问,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应该找房产局,因为房产局是供暖公司的主管部门。对于这个回答,沈阳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提出质疑:该部分收取28元/平方米是不是“乱收费”行为,目前根本不能界定,因为“报销户28元/平方米”的标准是经过审批确定的,物价部门应该对此拿出依据,如果有依据说明此行为是“乱收费”,那么处理这种行为的部门是物价局,房产部门无权处理。
④ 请问请问2016、2017、2018、2019、2020年沈阳市针对一般企业的电费,水费,煤气费各
摘要2020年沈阳水费收费标准
⑤ 沈阳采暖费,举架超高需要怎么交钱,有没有什么标准啊
您家阁楼的面积是否在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之中?如果在,就按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如果您家的阁楼是赠送的,没有计入房产证的面积之中,那么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就是说首先看是不是赠的,其次看看你装没装暖气相关文件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沈价审批〔2008〕92号)全市各供热企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冬季采暖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二、非居民供热价格由23.5元/平方米调整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高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三、非居民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改为“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为0.1713元/千瓦时(47.58元/吉焦),按用热量计收。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居民用户采用“两部制”热价。采暖费在开栓前先按面积计价方式预交(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采暖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用热量按“两部制”热价核算费用,低于预交采暖费部分,由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费;高于预交采暖费部分,不再补交。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供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部分,有采暖设施的计入供热面积,无采暖设施的不计入供热面积。五、因特殊供热标准需要执行不同供热价格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市物价局单独审批。六、供热时间自11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七、各供热企业要到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八、各县(市)供热价格由县(市)政府审定,报市物价局备案。九、调整后的供热价格自2008-2009年度采暖期开始执行,沈价发[2005]128号、沈价发[2006]168号文件同时废止。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全市各供暖企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调整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设面积22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5元,同时出台按用热量计价每吉焦47元,具体计价方式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此前制定的有关供暖价格一律废止。二、居民住宅供暖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部分,有供暖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三、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供暖期按市政府规定自11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全天连续供暖,室温不低于16℃。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负责维修到户。四、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户对供暖质量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不同供暖价格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实行单独定价。五、全市除4个县(市)外,统一按照这次调整的供暖价格执行。4个县(市)供暖价格的调整,由县(市)政府决定,并按规定履行听证和报市物价局审批程序。六、调整后供暖价格自2005~2006年供暖期执行。供暖价格调整后,各供暖企业要到所在区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⑥ 沈阳2009年采暖费收费标准
住宅收费标准:根据沈阳市物价局下发的沈价【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元;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非住宅收费标准:根据沈阳市物价局下发的沈价【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居民非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元。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高0.3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一定加价幅度。关于特殊情况供热面积的确定:供热面积的确定按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确定原则执行(即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标明面积的部分,有供热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热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⑦ 这是火车上的茶座收费标准,请问这个鄂价费规【2010】114号和鄂价费规【2011】75号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霸王条款而已,人家铁道部有自己的警察有自己的法院,小母牛倒立啊! (鄂价费[2010]114号文)原文:鄂价费[2010]114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重点和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服务性收费;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实施的收费。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措施:取缔乱收费。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一律取缔。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已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对照上述规定进一步予以规范;各部门和单位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不合理的要立即取消,不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一律废止,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确需保留的要按程序审批。通过治理规范,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 (一)省直各部门要对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实施的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依据、审批机关等情况,填写《湖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一览表》(附件2)和《湖北省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清理情况一览表》(附件3),并按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界限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于6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审核。 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查和汇总上报,并于6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审核。 (二)各市、州、县物价局要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审核,将清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并将结果上报省物价局。凡已由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意见,一并上报省物价局。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督促落实治理规范各项政策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专班,集合内部力量,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指定财务部门或负责收费工作的处(科)室和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收费自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既要全面掌握当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整体情况,又要对重点企业或重点行业的涉企收费负担进行解剖,重点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真正把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三)确保进度。各县(市、区)的治理规范工作要在7月中旬结束,并将《湖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一览表》、《湖北省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清理情况一览表》、《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上报至市、州物价局。各市、州物价局将各县(市、区)的情况进行汇总后,连同本级的清理情况于7月底前上报至省物价局。
⑧ 沈阳市物价局网站
鱼塘用的增氧机17年买的已用4个月,放到现在,怎样折旧。1500元买的。现在还能值多少钱。
⑨ 六部委发的114号文件指出,小区的一切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
摘要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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