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性文件的内容|公文有哪几种类型

事实性文件的内容|公文有哪几种类型的第1张示图

Ⅰ 一、怎样理解应用文的真实性和实用性

一、应用文的主要特征(一)实 用 性所谓实用性就是解决实际问题。记叙文是“以事感人”,议论文是“以理服人”,应用文则是“以实告人”。从广义上讲,一切文章都有实用性,包括文学作品。而应用文所体现的实用性是指一种更为直接的实用,就是要在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实际工作中起指导、联系的作用,它内容务实,对象具体,要求明确。叙述情况有一说一,阐述观点要言不繁,提出措施切实具体,做到联系实际,有的放矢。 (二)程 式 性应用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经过人们的不断改进与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结构格式和语言特色。这种特色是与其他文体相比较而言的,是相对的, 不是一成不变的。写作格式,是指应用文的写作应遵守规定或约定的规范。处理程序,是指应用文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处理。如合同须经要约、谈判、拟稿、公证等步骤。(三)时 效 性应用文是为了处理事务、交流信息、解决问题而写的,而事物又是在不断变化的,要充分发挥应用文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在信息化、网络化广泛普及的今天,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应用文的时效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快写、快发、快办。有些应用文正是由发文日期来表示它的生效期限或正式执行的日期,有的应用文还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四)简 明 性应用文要求简洁明了、干净利落,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叙述直陈其中,明白晓畅;说明简单明了,要言不繁;议论画龙点睛,切中要害。尤其是指示、合同等,必须字斟句酌,标点符号也要准确无误。一定要避免滥用形容词和比拟夸张等修辞手法,添枝加叶、画蛇添足都是不可取的。(五)逻 辑 性应用文写作在思维方法上更侧重逻辑思维,虽然在撰写过程中也有运用形象思维的过程,但从大多数文体上讲,是以具体的事件为中心,需要把观点陈述清楚,把前因后果交代清楚,把本质和现象分析清楚,所采用的是逻辑思维方法。例如:写请示,要讲清楚请求事项和请求批准的原因;写总结,则因应在具体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分析说明成绩取得和问题存在的原因。逻辑性体现在文章的结构上,要条理清楚,段落之间具有明显的逻辑关系;陈述的事项界限清晰,不交叉;内容前后讲究因果,材料能够证明观点。 二、应用文的作用应用文是一种工具,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着不同的作用。如果认真考察我国的历史,不难看出历代应用文对当时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一个部门或组织,使其行政、组织机构正常运作,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是离不开应用文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应用文最基本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宣传和教育作用应用文具有宣传和教育作用。党和政府经常通过应用文,向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并推动各项工作开展,以便使各部门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从而推动现代化建设。如若是法规性文件,对人们行为起着规范和准绳作用。(2) 联系交流作用古今中外大量的事实证明,应用文有着重要的联系、交流作用。在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之间,在这一党派与那一党派之间,在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都是通过应用文进行交流、沟通,达到互相了解、理解、信任,实现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在经济全球化、新鲜网络化的今天,应用文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应用文中的每一文种,只要一经成文发布,就是一种信息,及时捕捉、利用这种信息,在激烈的竞争中就有主动权,就能创造和把握更好的机遇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应用文既有信息的告知作用,又有信息的交流作用。总之,应用文是沟通上下的渠道,联系左右的桥梁,它把上下左右联系在一起,使之形成一个有能力的统一的整体,从而推动各项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3) 依据、凭证作用应用文是发源于和服务于实际生活的文字工具,所以刘半农在《应用文之教授》一文中把它和文学文做了一个生动而深刻的对比,说"应用文是青菜黄米的家常便饭,文学文是个肥鱼大肉;应用文是'无事三十里'的随便走路,文学文是运动场上出风头的一英里赛跑。"前者虽然平凡,却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具体而论,应用文的依据和凭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级机关在制定方针、政策或做出决定、规定、计划时,有关领导人除了有限的亲自深入到实际工作中调查研究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据下级机关上报的总结、报告、纪要、简报和秘书部门撰写的调查报告等应用文来进行决策的。二是下级机关开展工作、处理问题、解决矛盾时,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决定"、"决议"、"条例"、"办法"等应用文,不仅成了他们办事的重要依据,而且成为他们解决矛盾、判断是非的凭证。(4) 管理指导作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有效管理时,制发公文、规章制度等应用文是惯用的主要渠道。尤其是应用文中的下行文,大都具有行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的作用。这不仅因为应用文是国家政府或执政党实施领导、管理、指导、指挥各部门的有力工具,而且是国家或执政党方针、政策具体化的书面形式。

Ⅱ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我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包括区、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及有制定规章权限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规章的备案,按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办理。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审查的原则:(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相应的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按前条规定上报备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件十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一)制定的目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事实依据;(三)其它说明材料。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报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该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包括:(一)有否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和同级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征求所属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征集,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限期内回复。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反映。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的,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三)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同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机关处理。规范性文件的原报机关应在接到前款第(二)、(三)、(四)项有关处理决定或意见的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相应的政府法制机构。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见附件二)报负责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查。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第九条对于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者,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Ⅲ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结构、程序、过程、资源、

1、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权限及其协调的关系、

2、程序:规定到位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是过程运行和进行活动的依据、

3、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是通过其所需请过程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的、

4、资源:必需、充分且适宜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料件、能源、技术和方法。

(3)事实性文件的内容扩展阅读

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一、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项工程技术复核工作,检查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及时办理有关质量检查记录手续。

二、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检查督促质量整改的落实情况,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负主要责任,协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本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四、以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规范为依据,对各项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五、负责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及收集,做到技术质量资料的完善与工程施工进度目标的完成。

六、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杜绝本工程的一切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Ⅳ 需政府部门提供真实性的证明报告的申请文件怎么写

写一份申请书,题目是:申请书。内容有:申请人姓名,年龄,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申请事项,申请目的,证明内容,比如申请领取低保待遇,申请工伤鉴定,申请租赁经济适用房等等。最后,申请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Ⅳ 证据有哪些特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是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材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实施的,必然会相应地在客观外界留下证据。从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到其实施犯罪的过程及犯罪现场,总是要与外界的事物发生联系,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人和物,从而留下一定的人证和物证。由于任何客观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犯罪人既然实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会在客观上引起一定的变化,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或者为周围的人耳闻目睹,在头脑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记忆。这些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据此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证据和案情之间应当具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非因果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有的是肯定性的联系,有的是否定性的联系;有的是时间上的联系,有的是空间上的联系;等等。证据事实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存在客观联系,对查明案情有意义,就可以作为证据。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是指证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那些具有假想联系、主观联系的事实,不但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会误导办案人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了要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认定外,还必须查清证据是否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Ⅵ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6)事实性文件的内容扩展阅读: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Ⅶ 如何审核文化行政处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您好,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1.调查提取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具有关联性证据关联性是证据资格的基础性条件,是进入审核证据的首要任务(即第一道门槛),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核主要通过两个过程:一是排除过程,即排除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排除。二是确认过程,即对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于是,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我们在办办理案件中,要求每一个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这些联系包括因果联系、时间联系、条件联系、时空联系、必然与偶然联系等。无论是何种联系,它都应当是一种客观联系,而不是主观联系。就文化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是解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就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在办案实践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核,除了要审核每一个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外,还必须审核各个证据材料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做到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所有的证据只有有机的构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才能构成定案的根据。这是解决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证据价值的高低与其关联的远近成反比,有关联的就有价值,无关联的则无价值,关联近的价值高,关联远的价值低。”在文化执法办案实践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核,除了要审核每一个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外,还必须审核各个证据材料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做到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所有的证据只有有机的构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才能构成定案的根据。如果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内在的实质性联系,就不能采信。2.调查提取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强调证据取得合法是为了充分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事实性。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的形式。因此,在文化执法实践中证据的取得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就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2)收集和提取证据程序是否合法。根据《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在办案中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形式要求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信。(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属于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例如,文化执法在调查取证中(包括现场取证、作询问调查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出示证件。而只是由一名执法人员或加一名义务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或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的执法人员去调查的;或应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如果通过以上行政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就属于不合法的证据。3)审核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证据的提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取得证据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合法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有无的重要尺度,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根据《证据规定》第57条有6种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中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并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时,《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3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在此,要特别注意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统一问题,二者不能背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比如采用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虽然与案件有实质性的联系,但其不具有合法性。3.调查提取的证据必须是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真实性证据真实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指文化行政处罚的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猜测的和虚构的东西。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以及结果,它不包括证据形成之后的收集过程。即该证据已经形成并存在了的。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证据的形成原因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检查(勘察)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可能影响证据可靠性的客观因素,从而鉴别证据的证明价值。比如时间、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对发现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的检查(勘察)应特别注意全面观察,综合分析,防止片面性和主观臆断。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应从以下两个基本步骤进行审核:一是审核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目的是区分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按照证据证明效力的优先秩序规定,原件、原物优于复印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二是审核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在内容、形式、其他特征是否相符,主要目的是辨别证据的真伪。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敌视关系、友好关系等,可以表现为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和仇人关系等。查明利害关系主要证明人和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何种关系,以便为正确判断证据真实性提供帮助,目的是区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按照证据证明效力的优先秩序规定,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亲属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全部包罗在内,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了对未列举的违法情形,称为兜底条款。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证据规定》规定,对下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被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复制品、复制件;(2)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4)不具有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如,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评论等。

Ⅷ 案例真实性说明怎么写

摘要1,法定代表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通常是在企业发生财产损失,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及时收集的对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Ⅸ 公文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

公文拟稿一般包括:标题、发文编号、主送机关、正文、机关印章、发文日期、附件、抄送单位、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部分简单的公文可省略其中一些内容。其中标题和正文是写作的重点。具体介绍1. 标题:公文标题是对文件内容的精确概括,要准确、简要,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件三部分组成。它表明了文件的来源、主要内容及其性质使用。有版头的文件或法规性文件,计划和总结,通知和通报,可省略发文单位,有时或只标以文件种类,如《通知》。2.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号、年号、顺序号。编写发文字号的作用是有利于统计发文数量,便于公文管理,有利备案查找,在引用时,可以作为公文的代号使用。例如“审办发〔1989〕6号”,代表审计署(局)办公厅1989年第6号文件,“审办发”是审计署(局)办公厅的代字,〔1989〕是年号,“6”号是发文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编号的位置,凡有文件版头的,放在文头名称的下面;凡无文件版头的,放在标题的右侧方。3. 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行文的主要对象,即要求主办或答复这份文件的对方单位。准确地确定主送机关是公文发出后能否及时得到处理的关键。对下级发出的指示、通知、通报等称为普发公文,可以主送几个以上机关,凡其下属机关都是主送机关;向上级报告、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主送,如需报送另一个上级机关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以免责任不明,处理延误。布告、通告、公告等公布性公文,不写主送机关,可在发表或发送时,另附一个通知或公函给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写在正文之前、标题之下,顶格写。4. 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请示问题时,要求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正文的作用是:直接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文件作者的意图。发文的目的能否实现,主要在正文的书写。因此,正文的写作应该观点鲜明,内容清楚、简洁、通畅,标点符号准确。正文一般在主送机关之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正文一般分为开头、中段、结尾三个部分,不同文种的正文结构还有些细微的差别。开头要开篇明意,简要说明发文的根据和理由、发文的目的或结论。如是复文,要引述来文的日期和标题。中段是公文主体,要根据办文的目的、国家的有关政策,将情况、问题、要求阐述清楚。内容较多的,可依次表述,或分段写,或用序数表明项目,以资醒目。结尾应简洁明晰,向对方提出要求,请求解决某项问题。结尾用语要按照行文关系,写得妥贴得体:上行文,可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平行文,可用“专此函复”、“特此通知”;下行文则常用“希遵照执行”、“此复”、“此令”等语。5.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又称落款,应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与正文保留适当的空格,以便盖章。发文机关应写明全称,以示严肃负责。以机关领导人名义行文时,应冠以职务、身份。盖章是表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负责的凭证,应按GB9704-88“国家标准”规范执行,端正、清晰地盖在成文日期上,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4~7个字,俗称“齐年盖月”。领导机关大批印发的公文,因使用了规定格式的文件版头,并由机关交通递送,所以不盖印章也同样生效。6. 发文日期:发文日期是以文生效的起始时间,年月日须完整,年份不得略写,如1991年不得写成91年。发文日期一般以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文件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一般性例行公文如通知、函等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法规性以公文的批准日期为准,或公文最后专门规定生效、执行日期,如“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写在公文末尾、发文机关下面,并稍向右错开。7. 抄报、抄送:抄报、抄送单位是指协助承办或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有关单位。上行文列为抄报,平行、下行文列为抄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必须避免滥抄滥报,但也要防止漏抄漏报,以免工作脱节,影响协调。抄报、抄送单位名称列于公文末页下端。为了整齐美观,文尾的报、送单位,印刷单位,印发时间,一般均用两条线段隔开,文件份数印在最后。8. 文件版头:正式公文一般都有统一规格,标明发文机关的专用版头。版头以套红大字印上“××××(机关名称)文件”,下加一条红线,中缀红五星。公布性文件,如公告等通常不用版头。9. 公文附件:附属公文正文的材料叫公文附件。它是公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每份公文都有附件。公文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全称和件数,不可略写成“附件如文”或“附件×件”。10. 机密等级:公文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时,应根据机密程度,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划分机密等级力求准确,宽了,造成失密,严了,妨碍工作开展。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密级的位置,通常放在公文标题左上方醒目位置。密级不同,公文递送方式也不同。机密公文还要按份数编号,如“编号000××”或“No.000××”,印在文件版头左上方,以便查对,清退。11. 缓急程度:缓急程度是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限的要求,有“急件”、“特急”两种。标明缓急程度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保证公文时效和紧急工作的及时处理,其中紧急公文标注“急件”,特急公文标注“特急”。缓急程度的书写位置没统一要求,为了醒目,常写在标题或编号的左侧或放在版头的右上角。有时缓急程度不单独标出,而是放在标题中的公文种类前面,如“国务院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12. 阅读范围:上级机关对下级发文,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密程度,有些公文还要注明发送和阅读范围。阅读范围通常写在发文日期之下,抄报、抄送单位之上偏左的位置,并加括号,如“(此件发至县、团级)”。行政性、事务性的非机密公文,向上级机关的报请性公文都不必规定阅读范围。主题词主题词又称关键词,是文件中表达主旨、代表内容特征并可供制作索引、检索文件主题依据的词或词组。一篇公文标注的主题词一般为3~5个词或词组,也可略少略多,不要求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不考虑语法结构、词语搭配,仅仅是简单的组合,其间不用标点符号。自国发〔1986〕1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在我国公文史上首开标注主题词的范例以来,各地党政机关文件依例而行。总观我国公文,这一作法已呈方兴未艾之势。选定的主题词,必须是公文领域中经常出现的、在检索工作中有一定使用频率的最基本的单词和词组。主题词的词义必须明确清晰,具有单义性,排除义有两歧的概念,以准确鲜明地突显文件的中心思想。《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主题词列在文件尾部分横线之上,由左向右横排,词目之间要有适当空白间隔。”具体说来,主题词位于文尾部分第一条间隔线之上,其字号与正文同,“主题词”三字使用粗体,以示醒目。在顶格排印的“主题词”之后,将词或词组依次排开,间隔处空出一个字的位置。举例如下:主题词:经济 增产节约增收节支 决定具体举例标列主题词通常有下列几种:1. 文件标题摘录。这是最简单的一种方法,即从文件标题中的“事由”部分摘录关键性词语,构成主题词。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主题词为:“预算 管理”。2. 文件正文提取。在文件的标题文字或过少难以提取,或过多需要概括的条件下,则可从正文内选取恰切的单词、词组作主题词。例如,《国务院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主题词为“纪检 财务”。3. 题文结合撮要。此法为前两种方法的结合,即将文件标题和正文中的关键性词语结合而成主题词。例如,《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的通知》主题词则为:“组织机构 人事 法制”。4. 批发文件择重。凡批转、转发性文件,凡发布法规、条例的文件,重点都在被批转、被发布的文件上,其主题词只能从重点文件内选择。例如,《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主题词即为:“语言文字”。5. 标注文种不一。分析主题词同文种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法规类文件标注文种,凡决定、规定、条例性文件,主题词的最后一个单词均为文种,例如,《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主题词为“交通 水运 安全 管理 条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兴办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主题词则为“横向经济 技术联合 规定”;二是,通知类文体一般不标文种,通常性的通知文体,主题词内多不注文种,以上多例均可印证此点。可是极少数重要件也可标注,如《国务院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 提高部分烟酒价格的通知》,主题词即为:“商品 价格 通知”。语言要求公文语言要庄重、准确、简明,为此要注意以下四点:1. 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公文写作一般不使用口语、方言或俗语,使行文庄重;常适当地使用一些文言词语、成语,文白相济,更显简洁凝炼、严肃郑重。2. 广泛使用公文专用语,如开端用语、称谓用语、祈请用语、经办用语、征询用语、表态用语、承启用语、结尾用语,都有沿习下来的一些文言词语。使用这些专用语,增强了公文文体庄重色彩。3. 经常使用介词结构,使表述更为确切。如表目的、原因的,表依据、方式的,表对象、范围的,表时间、处所的一些介词常在公文中使用而一般文章则较少采用。4. 常用对偶、排比、对照、反复等修辞手法,形成整散结合、骈散相间的语体风格,以突出主要精神,强调重要事项,增强行文气势,加强表达效果。

Ⅹ 公文有哪几种类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通用公文包括: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10)事实性文件的内容扩展阅读

我国公文有统一性的特点,它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此次修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 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公文除了文字文书之外,又有了电信文书(电报、电话记录)、声像文书(录音、录像)、图形文书(以图表为主,伴以简要文字说明)。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山九号 » 事实性文件的内容|公文有哪几种类型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