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人民政府文件图片|政府红头文件分大红头小红头都是什么格式的 有没有详细的讲解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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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政府的文件格式有哪些

一、行政类公文写格式需参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相关格式规定。具体如下:行政公文用A4型纸。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公文中各要素都有明确的标识规则,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来标识。 该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芯,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训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具体要求您可以参考一下我个人资料中的相关内容。二、党的公文应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B. 广州市人民政府(1983)29号文件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广州地区清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广州市清查登记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工作基本完成,发现情况十分严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制止乱占土地、违章私建等不法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清查出来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采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的原则,特作如下处理规定:第一条占用公共设施、菜地和国家建设重点地段的处理不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候,非法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占压管线、濠涌、渠箱及维护地带,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安全和妨碍市政建设的;占用蔬菜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化地的;占用文物古迹及其保护范围的;占用教育用地和国家近期建设的重点地段的,所有违章建筑均要限期拆除,清场退出,场地交回原管理部门接管。造成损失的,由违章单位负责赔偿。需改道改线的个别地段,经市规划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除办理用地手续外,改道改线的费用由违章单位负责。凡逾期不拆除的违章建筑物,市清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办公室(下简称“清理办”),将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理。第二条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地段的非法占地,分别三个时期,以市“清理办”为主,会同区“清理办”按下列各点规定处理。(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非法占地。不论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能按时如实登记,经审核后,除对其浪费或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外,一般不作追究;但国家建设征用时,必须无偿退出。对情节恶劣者以及占地多的单位(个人)要给予处罚。其中,属于单位的,到市规划部门申报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居民的,由所在区“清理办”出具证明,到市房管部门申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九月三十日(即穗革发〔1980〕130号《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通知》以前)期间的非法占地。1.尚未平土和使用的,占地单位(个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清场退出,将土地交回原使用单位。2.已使用并确实需要用地的,由占地单位按用地程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正式办理征用;如该地段与城市规划有矛盾,则需另行选址报批,新址确定后,原非法占用土地要限期无偿迁出。3.擅自更改征地红线范围,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相互调换土地的,均应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如不增加原批准用地面积的,不予罚款;如增加原用地面积的,按所增加面积处以罚款。根据城市规划需重新调整用地的,原占地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安排。4.原属人民公社(区)和生产大队(乡)体制的文教、卫生、科研、水电、商业和工副业等单位,使用土地超过五年,后因体制改变为区或市属单位管辖的,可同意补办用地手续,不予罚款。与城市规划有矛盾的要进行调整。5.经审查同意补办用地(含临时用地)手续的,按市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面积,一次过每平方米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三)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以后的非法占地:1.原则上按(二)项各点办理,罚款加一至三倍。2.生产队、大队占用耕地建房(仓库、车间、住宅)出租的,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处理;如出租单位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得另行出租),可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与承租单位商定后,报市规划部门核准执行。3.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非法占用近郊六个公社及黄埔区范围内菜(耕)地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追收菜地建设费每亩二万元。(四)其他方面的处理:1.施工用的临时场地,在工程竣工后,或批准临时用地期限已满的,均应清场退出,拒不清退的,应没收其工具、材料及建筑物,或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罚款,直至清退为止。2.市规划部门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非法占地,应自行撤离。如不按期撤离者,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罚款,直至撤离为止。3.市规划部门收回征而未用的土地另行分配给别单位使用时,新用地单位应给原征地单位以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三条对出租、买卖土地的处理租赁、买卖或变相租赁、买卖土地的,其所占土地和违章建筑,一律冻结。然后,以市“清理办”为主,会同区“清理办”分别逐项审查处理。(一)租赁和变相租赁土地的,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向出租单位交纳租金,原租用单位可暂按原占用耕地的年平均产值(以国家牌价计算)补偿给生产队或大队。另由租赁双方按所付额各罚款百分之二十缴交市“清理办”。没有收益的非耕地则不予补偿损失,付款和罚款均按一年计算。经审查,同意补办征地的,在征地补偿费内扣回一九八三年一月以后已付给生产队或大队的补偿费;不同意补办征地手续限期撤出的,已付款项不再扣回。未经市“清理办”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单位和生产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土地,出租单位要服从征用。(二)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的,由市规划部门作出处理,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如已全部交款的,在处理时,不给买卖双方以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安排劳动力。如部份交款的,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征地手续后,已交款项可作抵扣征地补偿费,多除少补,也不安排劳动力。(三)收回买卖的土地,由市规划部门拨给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使用,不给买方以任何补偿。(四)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予企业、事业经营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点处理,不予罚款。第四条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地段违章建筑的处理(一)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市革委会发出穗革通〔1977〕2号《关于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私建的通告》以前)期间,国家、集体单位的违章建筑,按建筑报建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清理办”作如下处理:1.在已征地段或历史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报建,或虽经批准,但不按建筑许可证核准事项施工,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移动建筑位置者,均属违章建筑。上列违章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允许保留使用。2.非法占地违章私建的简易建筑和临时设施,都要拆除;永外性或半永久性建筑,如不妨碍城市规划的,按违章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的罚款。在补办用地手续后,允许暂时保留使用,违章单位应具结在城市建设时无偿拆除。3.影响市容观瞻,污染环境,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应限期拆除或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时应自行无偿拆除,清场退出,逾期不拆退者,按违章建筑论处。(二)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集体单位的违章建筑,能按时如实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罚款加一至三倍。(三)居民的违章建筑,由区“清理办”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按下列各点处理:1.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违章建筑,凡能按时如实登记,又没产权纠纷的,按常住户口计(独生子女算两人),违章建筑人均面积不超过十平方米的,不予罚款。超过上述面积的,超出的部份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罚款。2.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按违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到五元罚款,另对超过上述第一点规定面积的部份加倍罚款,可给予登记备案,保留使用。3.占用公地、耕地或买地建房者,根据不同情节处以拆除、没收或加倍罚款处理。有产权纠纷的,由房管局裁决处理。4.利用公房搞违章加建、扩建的,应先征得房管部门意见,如不影响房屋安全者,罚款后收归公房。如属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违章建筑的,按其建筑造价(单据为凭),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抵扣房租。如属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则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违章建筑面积按月交租。5.利用私房搞违章建筑,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下,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章人与业主协商,由区城建会同房管部门审定或裁决处理。第五条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的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和当事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三十元至本人六个月收入的罚款,必要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C. 1040为什么拿新版人民币说成是红头文件

顾名思义,大红头和小红头往往与所发文件字头使用的字的大小有关,当然,红头也和文件的发文字号有关。所谓大红头,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大字号的红头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文件。大红头文件的发文字号往往是“*政”多少号文件。所谓小红头,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小字号的红头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通知),它的发文字号往往是“*政函”多少号文件,有的甚至没有发文字号。更多请在网络图片搜索政府文件。

D. 如何查找各类政府公文、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根据查找的信复息的类别进入官制方的网站查找。

举例:杭州地区,寻找财税优惠政策,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1、打开网站

4、点击自己需要的政策。

(4)某某市人民政府文件图片扩展阅读: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E. 政府红头文件的格式

落款时间应该放在行来文单位的自下面,如 (正文)"空两行" 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7日主题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共****市委办公室 2007年7月7日印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印**份 这是政府文件的基本格式,落款应该右对齐,注意:时间要超出行文单位2个字符.如果是两个行文单位联合行文,那这两个单位的落款一定要等长,(上面因网页功能不全,所以没把两个单位等长),即:一个单位名称有5个字,另一个单位有7个字,那么这5个字一定要有7个字的宽度.

F.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昭政发〔2002〕134号)2011年8月19日印发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中,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使用的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总额的5%-20%收缴,由购买人一次性缴付。国有土地出让困难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专户管理,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公开租赁,所收租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结余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现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使用的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土地等级及价格;出让金按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抗震设防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昭政办发〔2003〕43号)1.将引言中的“云南省地震局、云南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删去。2.将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中涉及的部门“计划”和“建设”修改为“发改”和“住建”。3.将第三条中的“要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要求”修改为“要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要求”。4.将第四条中的“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修改为“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5.将第七条中的“在项目审批表上必须设有地震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栏,并由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执行和把关”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6.将第八条中的“‘安评’工作单位还须在‘安评’工作结束后,向地震部门交纳‘安评’收费总额20%以内的管理费,用于发展当地防震减灾事业”删去。7.将第九条中的“‘安评’工作单位要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开展工作”修改为“‘安评’工作单位要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开展工作”。三、《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防空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昭政发〔2004〕164号)1.将第九条修改为“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人防易地建设费中列支,专款专用。未收取易地建设费的,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支出”。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前5日发布公告和宣传”。四、《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工商局服务桥头堡建设文件的通知》(昭政办通〔2011〕92号)1.将“二、服务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实力”中的“(六)放宽登记条件”中的“5.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额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出资的企业(不含投资公司),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一年”和“6.针对因暂无经营活动处于调整期的企业年检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给予无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二年调整期,允许其先行办理并通过年检”删去。2.将“三、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十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法律规定的分期认缴的注册资本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到位的,在提交申请后,允许入资期限延长一年,也可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前,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发给经营期限一年、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删除。3.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修改为“(二十三) 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4.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1.积极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中的“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修改为“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5.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2.建立驰名、著名商标培育快速通道”中的“认真抓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送工作,优先对我市农产品商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给予帮助指导”删除。6.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3.创造有利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政策环境。对我市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年检,各级工商部门实行上门服务,积极落实市、县区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有关奖励政策”删除。7.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4.加强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整治。以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重点,加强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联合打假机制,依法从严打击侵犯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商标企业合法权益”删除。8.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五)加强对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商标的保护”中的“对未注册类别启动商标注册”修改为“对未注册类别引导相关权益人启动商标注册”。9.将“七、创新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式”中的“(三十四)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中的“有效保护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不受侵犯”删除。

G. 政府红头文件分大红头,小红头,都是什么格式的 ,有没有详细的讲解和范文

大红头和小红头往往与所发文件字头使用的字的大小有关,当然,红头也和文件的发文字号有关。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所谓大红头,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大字号的红头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文件。大红头文件的发文字号往往是“*政”多少号文件。

所谓小红头,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小字号的红头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通知),它的发文字号往往是“**政函”多少号文件,有的甚至没有发文字号。

大红头:

(7)某某市人民政府文件图片扩展阅读: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直接认定“红头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称,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俗称的‘红头文件’。大量的‘红头文件’由于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同日而语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由一个具体的个人针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事实上是行使了公众诉讼的权利,这个诉讼应当属于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主张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公益诉讼还没有正式写进行政诉讼法,个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因此无法纳入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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