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无锡市北塘区拆迁政策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3】311号文件。无锡市:崇安区广益镇、南长区扬名镇、北塘区山北镇、黄巷镇、滨湖区河埒镇、蠡园镇(含蠡园开发区)、新区南站镇。以上市区7个镇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改文件于2003年11月28日发布,并于改日生效。2008年由于政府建设需要,在以上7个已转为国有土地的部分地区需要进行房屋拆迁工作。但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却依照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依据。该文件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群众私有财产权益,在早已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使用2005年1月15日施行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贰』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4号2016年9月6日2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2号2016年5月11日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73号2012年12月10日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4号2011年8月11日5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0号2010年9月4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年12月15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8号2006年7月3日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9号2005年8月22日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8号2005年6月9日1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4号2005年1月18日1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8月11日1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9号2004年8月11日1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1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总局财政部、环保总局令第17号2003年3月20日1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财政部财际字〔1999〕224号1999年11月8日17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社字〔1999〕118号1999年8月4日18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19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1999年6月21日20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1号1999年1月5日21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财基字〔1998〕26号1998年4月2日2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23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商字〔1996〕140号 1996年6月25日24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财基字〔1996〕88号1996年4月12日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3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财政部令第72号2012年12月6日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1998年2月6日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6〕15号1996年5月6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21件)综合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5〕6号2015年2月25日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4〕14号2014年3月24日3关于印发《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2〕102号2012年12月28日4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2〕99号2012年12月26日5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4〕36号2004年5月25日6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5号2001年12月12日法治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7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7〕15号2007年12月28日8关于加强对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4〕6号2004年6月29日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发〔2004〕47号2004年6月23日税收及非税收入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0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17〕70号2017年9月7日11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3号2017年6月6日1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38号2017年4月28日13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08号 2016年10月12日1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0号2016年2月3日15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财税〔2016〕6号2016年1月19日16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财税〔2015〕126号2015年11月27日17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9号2015年9月2日18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85号2015年7月24日19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15〕71号2015年6月18日20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62号2015年6月9日2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63号2015年6月9日22关于开展商业健
『叁』 关于从外地转户口到无锡的要求及政策
根据《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锡政发〔2014〕55号),无锡市户籍准入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投资人员;购房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其他类型户籍准入。附:锡政发〔2014〕55号为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无锡市范围内(包括无锡市区和江阴、宜兴二市)执行统一的户籍准入登记规定:一、投资人员户籍准入1.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2.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3.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2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4.外商,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投资达到15万美元、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国内亲属1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0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2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5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3人来锡落户。二、购房人员户籍准入5.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三、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准入6.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7.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3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2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四、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其他类型户籍准入9.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落户。10.经军转办批准的军队转业干部,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11.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落户。12.经国家教委、省教育厅批准录取的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落户。13.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间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父母双方同时投靠来锡落户。(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来锡落户(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来锡落户。14.原籍本市,现夫妻已离、退休来锡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来锡落户。15.本市籍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回锡落户。16.经市体管中心批准引进的运动员落户。17.经市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农民工落户。18.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新市民落户。本规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关户籍准入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2014年4月18日印发
『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在现行的106件市政府规章中,决定继续有效83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二、在现行的10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决定继续有效238件、废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建立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相应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或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议。六、市政府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3.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无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5年2月市政府令第19号2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市政府令第36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3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998年4月市政府令第38号4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6月市政府令第39号;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改5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1999年5月市政府令第44号6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市政府令第48号;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改7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2000年4月市政府令第5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2008年11月市政府令第106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8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7号9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2年2月市政府令第58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0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59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1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0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2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制定的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1号13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8月市政府令第65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14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2003年4月市政府令第68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15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3年12月市政府令第70号;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号修改16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年4月市政府令第72号17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18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市政府令第75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9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2005年1月市政府令第76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20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79号21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80号22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4月市政府令第82号;2012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8号修改23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8月市政府令第85号24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2006年12月市政府令第86号25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8月市政府令第89号26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号27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2号28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市政府令第93号;2011年7月市政府令第122号修改29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4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30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5号31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ǻ
『伍』 锡政发(2008) 85号文件和86号文件
无锡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对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作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一当好,三争创”的工作目标,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力争到2010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三)工作目标。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政策出台、资金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在2007年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将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实行实物配租;2010年底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将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2008年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五)不断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方式。要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对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以及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六)科学制订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租赁补贴按建筑面积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扣除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后计算。对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2008年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2008年租金核减的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50%。(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八)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逐步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必要时在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十一)实施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对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力支付全额房款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行国家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试点工作。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购房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国有产权份额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购买并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需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购房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不得处分所购住房。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二)加快对中心城区危旧房的改造。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区危旧房,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类实施;以区为主,加快推进”的原则加快改造。通过设立最低补偿、安置标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保障手段,彻底解决中心城区成片危旧房地区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08年完成危旧房改造60万平方米,到2010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十三)积极推进老新村综合整治。提高整治标准,完善整体功能,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宗旨,围绕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综合维修、环境整治来推进老新村整治。2008年完成老新村整治60万平方米,到2010年完成180万平方米。落实长效管理,凡整治后的老新村,所在地街道、社居委要帮助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行业主自治管理,使老新村管理逐步进入良性循环,老新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各区政府应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的原则,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组织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五)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老新村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0%。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老新村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责任。建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老新村整治等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县)、各区人民政府要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完善工作网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和各自职责,尽快完善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对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实施动态管理;市房管局要全面掌握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情况,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市规划局要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位布局;市国土资源局抓紧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十八)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县)、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纳入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市房管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十九)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http://www.law110.com/law/city/wuxi/law110com200731132.html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锡政发【2008】8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无锡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总工会、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统计、公安、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方式。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第二章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第九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第十条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一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2008年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按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1)烈属;(2)市级以上劳模;(_3)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4)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5)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6)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符合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配租。第十三条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门配给的房屋,也不选择租赁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第十五条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包括:(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新建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左右。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租金核减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50%。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夫妻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5.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二.)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三)首次公示。对初审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四)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五)第二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六)配租。经核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发给《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家庭成员构成、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和登记顺序等因素综合平衡后一轮候配租。轮候期间发给租赁补贴。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3r_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第十九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http://www.xzlsw.com/fdc/zzwg/2008-12-17/2718.html
『陆』 加强财源建设的调研报告
加强财源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财源建设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促进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具体分析我市财政收入的现状,收入总量偏小、收入结构不合理、可用财力少,收支矛盾突出的问题还依然存在。因此,大力培植财源、增加税源,对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确保财政增长、居民增收,实现率先富裕,已显得至关重要。
一、2012年1-6月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全市完成财政收入19608.4万元,为年初预算33200万元的59.1%,为年度目标任务36000万元的54.5%,比上年同期增收2588.3万元,增长15.2%。按征收部门分列,完成情况分别为:国税局完成3658.4万元,完成目标任务9600万元的38.1%;比上年同期减少378.8万元,下降9.4%;地税局完成6533.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00万元的54.4%,比上年同期增加1034.8万元,增长18.8%;财政局完成9416.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1600万元的81.2%,比上年同期增加1932.3万元,增长25.8%。
从预算收入级次来看: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4990.7万元, 同比增长18%。其中税收收入完成5282.8万元,同比增收542万元,增长11.4%;非税收入完成9707.9万元,同比增收1747.8万元,增长22%;上划“两税”收入完成2576.6万元,同比增收170.9万元,增长7.1%;上划“所得税”收入完成1746.7万元,同比增长195.2%,主要是烟草公司1月份汇缴入库上年度所得税450万元;上划“营业税”收入完成701万元,同比增收251.7万元,增长56%。
二、近年财政收入和财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收入规模小,可用财力少。2011年财政收入2.78亿元,2012年将突破3亿元大关。但总量仍然偏少,在湘潭市各县市区排名靠后,在全省各县市区排名也相当靠后。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只有18.75%,所得税地方部分为28%,再剔除国税工作经费约6%,国税征收税收部分地方实际所得约占国税征收总额的15%左右;地税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地方所得为75%,所得税地方所得为28%,其余税种100%为地方所得,剔除地税工作经费约8%左右,园区耕地占用税基本上需返还,地税税收地方实际所得约占地税征收总额的65%左右;财政部门则全部是非税收入,大部分按60%-100%的比例需返还给各单位(国土收入财政统筹10%),财政部门真正可作为财力的主要是物价部门征收的“一金两费”等其他收入。就2012年6月份数据分析,完成财政总收入19608.4万元,其中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为14990.7万元,剔除国土收入2600万元,其他非税收入按60%的比例返还约4300万元,加上国地两税工作经费、教育附加、园区耕地占用税返还共约1500万元,剩下的地方实际可用财力约6600万元,综合可用财力不到一般预算收入的一半,约占财政总收入的35%左右。
2、非税收入比重偏高,结构不合理。1-6月,我市全口径税收收入完成9900.5万元,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为50.5%,比上年同期全口径税收收入所占比重53.2%下降2.7个百分点,财政总收入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非税收入的增长。其次,非税收入结构也不合理,1-6月,非税收入完成9707.9万元,同比增收1747.8万元,增长22%,超财政总收入增速近7个百分点,其中土地收入入库2600万元,占非税收入的27%。据我们到江西抚州崇仁县考察学习了解到,该县财政收入3.5亿左右,全年国土收入作财政收入入库仅180万元,控制在200万元以下,不到1%,其余全部作基金收入入库。而我市近年来国土收入作财政收入入库均在数千万元以上,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了10%-20%。国土收入作财政收入入库,在财政业务角度上则视同了可用财力,应当用于平衡财政收支,需返还的土地征收成本费用,并未包含在年初预算支出中,在账务上只能作暂付款处理,否则就会收支不平衡。近年来我市国土收入入库每年都达数千万元不等。这些都形成了事实上的财政赤字,需逐年来消化。
3、支柱企业太少,规模财源建设后劲不足。从重点税源企业看,同比大幅下滑。国税44户重点企业1-5月入库税收1757万元,同比减少1017万元,下降36.7%。如环球受出口成本和出口量双重挤压,订单减少,经营出现亏损,生产车间由三个缩减为1个,1-5月实现国税60万元,同比减收190万元,下降76%;远东钢模由于高速、高铁建设冻结整顿,几千万货款仍无法收回,基本处于停产状态,1-5月仅实现国税16万元,同比减收96万元,下降85.7%;金盛锰业受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宏观调控影响,钢厂停产、限产,钢材价格大幅下跌,目前以销售存货和少量贸易为主,2008年为韶山市主要税收大户之一,今年1-5月仅实现税收5.3万元;大北农、世源等农产品企业税收也纷纷同比下降;废旧回收企业金盛废旧和立鼎废旧2012年基本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
从高新技术产业园来看,新增税源不足,收入同比下降。园区企业1-5月共入库税收1475万元,同比减收846.7万元,下降36.5%,仅完成年初任务8000万元的18.4%,仅占财政总收入14231.5万元的10.4%左右,园区税收不容乐观。
4、连续多年的高基数、高比例增长,使税收增长空间变窄。近年来,我市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均保持在20%-30%,而每年的GDP增长比例在15%左右。按常理,财政收入增速应与GDP增速保持一致,而我市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速超过GDP增速5%-15%,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挤干了企业的税源,甚至透支了部分企业的税源,使得原有企业无多大增收潜力可挖。
5、财源建设的投入产出不成正比。我们曾对我市2005年至2009年近五年来财政对工业企业投入情况进行了一次较为详细的调查摸底,据调查五年来财政对工业企业累计投入17896万元,其中:上级财政项目资金10827万元,本级财政7069万元(主要是土地出让金返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返还),而相关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仅11387万元,其中国税10199万元,地税1187万元,五年来企业对财政的税收净贡献为—6509万元,投入产出比仅为0.64。同时,从财政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也可说明这一问题,近五年,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幅为32%,而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为25%,财政收入增幅较投资增幅低7个百分点,说明财源建设投入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园区内企业尚在建设期和生产初期,实现的税收很少。
6、收入征管中仍存在漏洞,旅游税收增收潜力大。目前,我市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纳税意识淡薄,偷漏税收现象还比较严重。在征收过程中,基数难核定,征收难到位,税收流失较大。近年来,随着中央一号工程—-主席铜像广场扩大和遗物馆工程的实施和韶山高速的修通,来韶游客增长迅速,宾馆饭店爆满,但旅游业财政收入并未暴增,2010年地税从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业、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等旅游行业征收税收仅476万元(含本地人员正常消费),占地税税收比例仅7.7%,地税的主要税源仍在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业和房地产业;国税2010年从商业行业征收增值税1692万元(含当地人员正常消费),属于旅游行业的税收不到1000万;财政部门从旅游业中的收入主要是物价部门征收的“一金两费”收入,2010年征收约800万元,其中滴水洞景区580万元(按照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我市从滴水洞门票收入每张可分成7元,加上“一金两费”约1元,实际每张门票我市可得8元)。2010年韶山游客达到703万人次,按50%进入滴水洞参观人数计算,游客达350万人,按8元/人,地方可得2800万元,两者相差2220万元,流失部分就相当于国税征收11840万元的税收收入给地方带来的财力,超过国税全年征收总收入,是2010年国税征收总收入的.1.5倍。而该项分成收入征收成本不大,是100%的地方可用财力。
三、财源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
1、大力组织实施财源建设工作。把培植财源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大中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投资落户韶山,提高我市的经济总量和质量。加强资金调度,加大服务力度,积极支持协助重点项目、招商项目迅速落地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积极协助城建投、园建投、旅建投加强与农发行、国开行的联系和衔接,积极争取贷款支持,继续加大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入,促进全市财源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为扩大财政收入规模,保障收入稳定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2、想方设法调整收入结构,增加财政可用财力。一是加强税收收入征管,提高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步控制非税收入的规模。在增加税收收入比重方面,要关注对地方可用财力影响较大的地税收入,应重点支持地税税收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如旅游餐饮住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业等,积极促进旅游文化开发项目、城市开发、星级酒店培训基地等项目的建设。在控制非税收入规模方面主要是要逐步控制国土收入的规模,尽量减少国土收入作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将国土收入作为基金收入入库;其次要加大“一金两费”收入的征收力度,要逐步纠正非税收入按比例返还行为,将其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进行统筹安排。
3、支持产业发展,增强规模财源建设后劲。要做大收入总量,还得靠产业的发展,要从多方面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要继续抓好园区企业招商引资工作,从政策、资金、环境等方面加强对园区的支持力度,争取今年实现税收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家,过500万元的企业2家,过200万元的企业7家,过100万元的企业4家,实现全市工业税收过亿元的目标,形成一批支柱企业,弥补我市关停企业、撤离企业带来的影响,成为我市坚实的财源。
4、对园区签约企业、财政投资支持企业要严格考核,实行奖惩兑现。目前园区入园企业较多,但相当部分暂时还无税收实现,因此对园区签约企业,税收不能兑现的,政府应采取一定的强制制约措施,可采取通过其他形式入库、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等,国税、地税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同时,应综合考虑企业与园区签订的入园履约合同中的税收情况。其次,对近年来财政支持投资较多而税收缴纳较少的企业,财政应及时调减该企业项目资金,转移支持多缴税收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财政投资较多而面临转让的企业,政府应及时介入,财政部门应适当收回投资,通过这些方式促使企业多缴纳税收,使财源建设投入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5、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从财力分析,至少目前可以这样说,财力增长的重点并非园区,而是景区。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纪念品生产销售、餐饮住宿、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业税收的稽查力度,物价局要加大对“一金两费”稽查力度。就滴水洞景区的管理,最好的办法是能整合旅游资源,实现统一经营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财政收入的流失。
四、目前我局正在起草制定我市财源建设相关规定
(一)建立财源建设激励机制。
1、鼓励外来投资,加快产业发展。对新办企业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实缴当地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以上的,分别对应其实缴基数给予8%、10%、12%三档的奖励(韶发[2012]10号文件第十条)。鼓励外地企业来我市设立销售公司或分公司,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2、对现有企业实行规模增收奖励政策,巩固现有税源。对当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现有重点税源企业,比上年度实缴税收新增30%以上的,按新增税额的10%予以奖励(韶发[2012]10号文件第十七条)。对当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设立规模贡献奖,取前3名进行奖励,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韶发[2012]10号文件第十一条)。对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且年度实缴当地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韶发[2012]10号文件第二十一条)。争创品牌产品。对经评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湖南省名牌产品、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级新产品、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韶发[2012]10号文件第十九条)。对获得湖南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并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韶发[2012]10号文件第二十条)。
4、鼓励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拟上市企业并购企业,市本级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市本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优先推荐享受中央、省级各项政策性扶持。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前期工作经费100万元。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和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
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对其中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经审计、财政等审核后,由财政补贴给企业;
5、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行挂钩奖补政策。辖内企业均应按标准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当年完成入园协议税收任务的(不含查补税),按6元/平方米奖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园区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不含查补税),则按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50%奖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二)整合政府资源,培植壮大存量税源。
1、发挥我市政府采购平台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地或在本地有销售公司的企业产品。采购单位如确需采购外地产品的,必须在填报采购预算时说明理由,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2、实行政府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纳税情况、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挂钩办法,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将财政专户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存款,分别与商业银行上年度缴纳地方税收情况和上年度向本地中小企业发放新增贷款情况挂钩。商业银行可按其占全市银行对地方税收的权重和对中小企业发放新增贷款的权重,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的分配,以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增加地方税收、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整合社会资源,挖掘建设项目的潜在税源。
1、发挥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平台作用聚集税源。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所负责的建筑、交通、水利及国土开发、平整工程等项目,在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环节加强纳税监督,严把源头关。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外地企业入韶登记制度,凡在韶承建工程的外地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且在我市依法纳税。对在我市承建工程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限期纠正。
2、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供地情况,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招标情况按季报市财源办。
3、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税后拨款政策,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水利工程及公路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依法纳税后,财政部门及业主单位方可支付工程款。
(四)加强税源信息监控,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税力度。
1、建设税源信息网络平台。要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相应的税源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税务部门应全面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等各类先进的税收征管监控技术。
2、建立纳税信息的反馈制度。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将各成员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及时纳入监控征管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税收入库情况。尤其要对新投产的大项目、新登记的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和信息反馈,形成涉税、征税、护税的良性循环。
3、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评价制度。完善招商引资评估体系,各部门引进项目后,由税务部门对项目的税收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价,并进行跟踪反馈,同时将实际评价情况每半年报送市财源办。
4、建立部门合作的协税护税机制。建立税务部门与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住建、公安等部门协作监控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纳税人须持有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房产及土地过户登记、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年审等。
5、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扣缴机制。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登记。
(五)建立财源建设联动机制,调动全市发展财源经济的积极性。
园区、乡镇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按照责任与利益共担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形成各级各单位在政策体系和体制上共同引进和开发税源的新局面。为调动全市发展财源经济积极性,对园区和乡镇财源建设实行奖励政策,对支持地方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个人制定专门的奖励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型的财源建设工作体系。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财源建设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检查总结全市财源建设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2、加强督导,强化考核。将财源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将各成员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财源建设部署要求及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督查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将财源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业务职能目标。
3、建立财源建设激励机制。设立财源建设工作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集中安排可用财力的5%作为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包括招商引资、科技切块、农业产业化引导、新型工业化引导、文化旅游产业引导等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投入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奖励,实行专项经费与财源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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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2013年江苏省行政区划的政府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2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2012]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区,设立新的南京市秦淮区。以原秦淮区、白下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秦淮区的行政区域。秦淮区人民政府驻五老村街道太平南路69号。二、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下关区,设立新的南京市鼓楼区。以原鼓楼区、下关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鼓楼区的行政区域。鼓楼区人民政府驻宁海路街道山西路124号。三、撤销溧水县,设立南京市溧水区。以原溧水县的行政区域为溧水区的行政区域。溧水区人民政府驻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四、撤销高淳县,设立南京市高淳区。以原高淳县的行政区域为高淳区的行政区域。高淳区人民政府驻淳溪镇镇兴路228号。《江苏省政府关于撤销宁海乡设立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13]2号 2013年1月6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撤销海州区宁海乡设立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的请示》(连政发[2012]14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撤销宁海乡,以原宁海乡行政区域设立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平安居委会宁海商业街37号。行政区划调整后,宁海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46平方公里,人口2.6万人,管理1个居委会、10个村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连云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3号 2013年1月6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连云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连政发[2012]14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宿城乡,以原宿城乡行政区域设立连云区宿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夏庄居委会桃源路62号。二、同意撤销高公岛乡,以原高公岛乡行政区域设立连云区高公岛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高公岛居委会西山组1号。三、同意撤销朝阳镇,以原朝阳镇行政区域设立连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新县居委会向阳大街213号。行政区划调整后,宿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21.39平方公里,人口4525人,管理1个居委会、5个村委会;高公岛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10.93平方公里,人口3045人,管理1个居委会、2个村委会;朝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31.4平方公里,人口2万人,管理2个居委会、7个村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灌云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4号 2013年1月6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灌云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连政发[2012]14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杨集镇、沂北乡,将原杨集镇和沂北乡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杨集镇,镇政府驻原杨集镇镇东村。二、同意撤销龙苴镇、穆圩乡,将原龙苴镇和穆圩乡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龙苴镇,镇政府驻原龙苴镇龙苴居委会。三、同意撤销同兴镇、伊芦乡,将原同兴镇和伊芦乡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同兴镇,镇政府驻原同兴镇同兴居委会。四、同意撤销下车乡、白蚬乡,将原下车乡和白蚬乡所辖区域合并,设立下车镇,镇政府驻原下车乡下车村。五、同意撤销南岗乡、陡沟乡,将原南岗乡和陡沟乡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南岗乡,乡政府驻原南岗乡南岗村。行政区划调整后,杨集镇行政区域面积154.5平方公里,人口11.719万人,辖39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龙苴镇行政区域面积128.01平方公里,人口8.679万人,辖28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同兴镇行政区域面积128.71平方公里,人口7.8187万人,辖28个村委会、2个居委会;下车镇行政区域面积126.61平方公里,人口9.0654万人,辖31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南岗乡行政区域面积140.5平方公里,人口10.3939万人,辖33个村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新浦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5号 2013年1月6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新浦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连政发[2012]14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花果山乡,以原花果山乡行政区域设立新浦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大村居委会花果山北路26号。二、同意撤销南城镇,以原南城镇行政区域设立新浦区南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凤凰居委会新大街156号。三、同意撤销云台乡,以原云台乡行政区域设立新浦区云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凌州居委会云善路1号。行政区划调整后,花果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33.3平方公里,人口1.8万人,管理1个居委会、7个村委会;南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3.8平方公里,人口7299人,管理3个居委会;云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68.12平方公里,人口3.1万人,管理1个居委会、9个村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张家港市乐余镇和南丰镇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6号 2013年1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张家港调整乐余镇和南丰镇行政区划的请示》(苏府呈[2012]18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将张家港市乐余镇东沙居委会和东沙、东联、东风3个村委会,以及张家港市水产场、畜牧场、金田公司、电厂堆场管理区域划归南丰镇管辖。行政区划调整后,乐余镇行政区域面积78.61平方公里,人口8. 77万人,辖2个居委会、19个村委会;南丰镇行政区域面积62.49平方公里,人口7.83万人,辖4个居委会、13个村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灌南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21号 2013年1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灌南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连政发[2012]14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堆沟港镇、五队乡,将原堆沟港镇和五队乡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堆沟港镇,镇政府驻五队居委会五队街。二、同意撤销田楼乡、长茂镇,将原田楼乡和长茂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田楼镇,镇政府驻三兴居委会三兴街。三、同意撤销花园乡、新集乡,将原花园乡、新集乡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集镇,镇政府驻新集居委会新集街。行政区划调整后,堆沟港镇行政区域面积155.48平方公里,人口8.6万人,辖27个村委会、4个居委会;田楼镇行政区域面积109.1平方公里,人口7.7万人,辖25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新集镇行政区域面积119平方公里,人口7.2万人,辖25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东海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22号 2013年1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东海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连政发[2012]13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牛山镇,以原牛山镇行政区域设立牛山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东海县城区和平西路258号。二、同意撤销石榴镇,以原石榴镇行政区域设立石榴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东榴集镇石新路55号。三、同意撤销南辰乡、石梁河镇,将原南辰乡、石梁河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石梁河镇,镇政府驻石梁河集镇梁川路8号。四、同意撤销横沟乡、温泉镇,将原横沟乡、温泉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温泉镇,镇政府驻尹湾集镇昭阳路1号。行政区划调整后,牛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92.79平方公里,人口18.87万人,管理15个居委会、18个村委会;石榴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79.89平方公里,人口4.35万人,管理7个居委会、11个村委会;石梁河镇行政区域面积103.6平方公里,人口6.3万人,辖24个村委会;温泉镇行政区域面积102.71平方公里,人口5.24万人,辖18个村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赣榆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23号 2013年1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赣榆县部分镇行政区划的请示》(连政发[2012]14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罗阳镇、墩尚镇,将原罗阳镇、墩尚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墩尚镇,镇政府驻原罗阳镇政府驻地。二、同意撤销门河镇、城头镇,将原门河镇、城头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城头镇,镇政府驻原城头镇政府驻地。三、同意撤销欢墩镇、班庄镇,将原欢墩镇、班庄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班庄镇,镇政府驻原班庄镇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后,墩尚镇行政区域面积128.55平方公里,人口7.7万人,辖29个村委会;城头镇行政区域面积117.5平方公里,人口8.8万人,辖43个村委会;班庄镇行政区域面积175.61平方公里,人口10万人,辖44个村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如皋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37号 2013年3月1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如皋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通政请[2013]1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如城镇,以原如城镇所辖的凌青、方庄、新官、沿河、长港、老南、钱长、龙游河、安定、宗岱、光华11个村委会和安定、花园、陆桥、蒲行、长巷、秀水、孔庙、迎新、城东、城西、红星、西郊、许庄、城南、仙鹤、宏坝、纪庄、十里、新民、贺洋、顾庄、大明、大殷23个居委会区域,设立如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福寿路276号。二、同意撤销袁桥镇、柴湾镇,以原袁桥镇、柴湾镇所辖区域和原如城镇所辖的新生、新王庄、太平、鹿门、邓元、城北、东风、庆余、普济9个居委会以及邵庄、陆桥、阚庄3个村委会区域,设立城北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益寿路工发大厦。三、同意撤销桃园镇,将原桃园镇所辖区域和原如城镇所辖的张八里、新庄、建设、宋家桥、平明5个居委会区域合并,设立城南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万寿南路999号。四、同意撤销雪岸镇、东陈镇,将原雪岸镇、东陈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东陈镇,镇政府驻原东陈镇府前街4号。五、同意撤销林梓镇、白蒲镇,将原林梓镇、白蒲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白蒲镇,镇政府驻蒲盛路1号。六、同意撤销郭园镇、长江镇,将原郭园镇、长江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新的长江镇,镇政府驻长江东路8号。七、同意撤销石庄镇、常青镇、江安镇、高明镇、搬经镇,将原石庄镇所辖区域与原常青镇所辖海圩、邹蔡、蔡炎3个村委会以及铁篱、草张庄2个居委会区域合并,设立新的石庄镇,镇政府驻沿河北路188号;将原江安镇所辖区域与原高明镇所辖陈庄、黄庄、西庄3个村委会以及胜利、周庄、章庄3个居委会区域合并,设立新的江安镇,镇政府驻原江安镇府前街166号;将原搬经镇所辖区域与原高明镇所辖晓庄、刘庄、卢庄3个村委会以及中心、高明、鲍庄3个居委会区域和原常青镇所辖万全、楼冯、土山3个村委会区域以及横埭、袁庄、叶庄、董王4个居委会区域合并,设立新的搬经镇,镇政府驻绘园路3号。行政区划调整后,如城街道办事处管理11个村委会、23个居委会,面积132.42平方公里,人口17.81万人;城北街道办事处管理20个村委会、19个居委会,面积150.41平方公里,人口16.75万人;城南街道办事处管理7个村委会、10个居委会,面积73.61平方公里,人口6.43万人;东陈镇辖11个村委会、12个居委会,面积112.32平方公里,人口8.12万人;白蒲镇辖15个村委会、14个居委会,面积144.89平方公里,人口12.31万人;长江镇辖6个村委会、27个居委会,面积122.09平方公里,人口13.81万人;石庄镇辖10个村委会、11个居委会,面积85.06平方公里,人口8.44万人;江安镇辖18个村委会、13个居委会,面积118.36平方公里,人口11.88万人;搬经镇辖17个村委会、18个居委会,面积174.85平方公里,人口13.92万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撤销江阴市利港镇设立江阴市利港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13]38号 2013年3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撤销江阴市利港镇设立利港街道办事处的请示》(锡政发[2013]3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撤销江阴市利港镇,以其原行政区域设立江阴市利港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江阴市利康路28号,行政区域面积59.42平方公里,人口8.09万人,管理11个居委会、6个村委会。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江苏省政府关于撤销沭阳县沭城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13]68号 2013年7月16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撤销沭阳县沭城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请示》(宿政发[2013]7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撤销沭阳县沭城镇,以原沭城镇新桥、城北、建陵、西园、河南、孙巷、古城、南关、健康、东关、长庄、怀文、圩东、果园、南苑、中心、城南、河西18个居委会区域设立沭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上海北路12号;以原沭城镇五里、叶庄、新南、前巷、湾河、刘洪、项荡7个居委会区域设立南湖街道办事处,并将良种场划归南湖街道办事处管辖,街道办事处驻学院路20号;以原沭城镇团庄、城东、昭德、河东、东园、任巷、杨店、徐沭、章塘、糖坊、桃园11个居委会区域设立梦溪街道办事处,并将渔种场划归梦溪街道办事处管辖,街道办事处驻迎宾大道105号;以原沭城镇孙圩、蒲荡、施圩、南汤圩、前屯、学宜、赵解、周圩、蚕种场、王涧、东南、龙汪、十字、十字果园、西张圩、戴圩、陈陆17个居委会区域设立十字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十字居委会康居大道11号;以原沭城镇章集、任码、长兴、老戚庄、跃进、张刘、葛老、小穆庄、大沈庄、武河、何杨11个居委会区域设立章集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章集居委会店东路1号;以原沭城镇官田、官西、南岭、夹滩、道口、徐圩、高树、田桥、七雄、官东、双条河11个居委会区域设立七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官田居委会三支渠路1号。行政区划调整后,沭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21平方公里,人口36.4万人,管理18个居委会;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45平方公里,人口10.3万人,管理7个居委会和良种场;梦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51平方公里,人口11.9万人,管理11个居委会和渔种场;十字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72平方公里,人口5.4万人,管理17个居委会;章集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50平方公里,人口5.2万人,管理11个居委会;七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49平方公里,人口5.5万人,管理11个居委会。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
『捌』 询问关于中央组织部发布的10号文件的一些问题
中组发[2008]1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长期以来,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二)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四)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五)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三、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八)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九)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工作(十)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力度。(十二)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五、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十三)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十四)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六、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十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十六)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十八)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七、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十九)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二十一)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八、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二十三)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玖』 有人知道锡政发【2010】156号文件的内容吗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卫医保〔2010〕5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6号),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统筹医疗人员)将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了平稳过渡,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统筹医疗人员应按锡政发[2010]156号文件规定参保,并办理相关证卡、约定医疗机构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在学校,其他人员在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与现有待遇的差额部分在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出台前,由单位暂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缴纳儿童统筹医疗费用,个人不再缴费。单位缴费后,原统筹医疗人员暂仍使用《无锡儿童统筹医疗病历证》在原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其待遇和结算办法仍按原统筹医疗规定执行。二、符合原儿童统筹医疗对象的人员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在2010年11月1日起按原办法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对相关信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上列人员中属新增统筹医疗人员的,在办理手续时还需携带符合原儿童统筹条件的证明材料及个人身份证明,其当年缴费标准为:6 月 30 日前办理缴费手续的(新生儿为之前出生的),缴纳全年费用;6 月 30 日后办理缴费手续的(新生儿为之后出生的),缴纳半年费用。三、统筹医疗人员在享受待遇年度内,年满18周岁和家长工作变动的,其原统筹医疗待遇仍可享受至当年年底。四、各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2411525)。无 锡 市卫 生 局 无 锡 市 财 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拾』 公文写作与处理常考知识点
公文写作与处理常考知识点
一、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一个机关在同一年度制发的公文的顺序号,它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个部分组成,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发的第10号文件,发文字号应写为:鲁政办发〔2012〕10号。考生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发文字号的书写格式,一是三个部分的顺序是不是正确,如顺序颠倒则错误;二是年份和序号是不是阿拉伯数字,如不是则错误;三是括号是不是六角括号,如不是则错误;四是序号前是不是加了“第”字,如有“第”字则错误;五是序号前是不是有“0”,如有则错误。总之,发文字号必须符合“鲁政办发〔2012〕10号”格式,和示例有差别则错误。
二、主送机关
指发文机关要求对所发公文内容进行答复或处理的对方机关,也称“受文机关”。在考试中,题目中出现了主送机关,考生应予以注意,对于主送机关的书写可以参照范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做题时需要特别注意所使用的标点符号,两个机关之间所用的标点符号必须符合的原则是:相同性质的机关之间用“、”,不同性质的机关之间用“,”。
三、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和查考的依据。在公文纠错题中也是考查频率较高的一个知识点,对成文日期的考查,主要体现在它的'书写是否规范上,公文成文日期的规范书写是用公元全称,用汉字标明年、月、日,“零”写为“O”,如“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做题时注意观察成文日期的写法是否规范,年月日是否齐全,是不是用的汉字,如果不齐全或者未用汉字则错误。
四、附件
附件是正文的补充材料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做公文纠错题时要注意公文正文中是否涉及附件,如果有附件,是不是在规定的位置书写出来,数量是不是符合正文中所出现的附件个数。公文中附件的格式是在正文
下方空一行左边空两字注明“附件:”,然后再写上附件的名称即可,如有一份以上的附件,则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序号,纵列排开,公文的附件名称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如:附件:2012年度先进工作者名单
五、其他
在公文纠错题中,还有可能在公文的标题上设置题目,比如事由不明确,标题中所涉及的事由和正文的内容不符合,或者文种错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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