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文件工作内容|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技文件工作内容|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第1张示图

『壹』 科研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x0d科技档案主要有以下类型:\x0d基本建设档案:简称基建档案,是在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维修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x0d医药卫生档案:是在各种疾病的防预、护理及药品、生物制品的监督、检定和生产技术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x0d地质档案:是地质工作活动的记录和成果,它是地质调查研究、矿产勘探等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x0d环境保护档案:是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活动的直接记录,包括环境管理档案和环境监测档案两个基本部分.\x0d自然科学研究档案:是在自然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简称科研档案.\x0d工业生产技术档案:主要是工业产品档案,它是在工业产品的设计、研制和生产、制造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x0d工程档案:是以竣工图为核心的在工程建设和工程对象的使用、维修活动中形成的基建档案.\x0d设备档案:是各种机器设备、车辆、船舶和仪器、仪表的档案材料.\x0d测绘档案:是大地测量和地图绘制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x0d农业科技档案:是在农、林、牧、渔各业的生产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档案.\x0d作物栽培档案:是在作物播种和田间管理等栽培技术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x0d植物保护档案:是在作物病虫害预报、防治和植物检疫活动中形成的档案.\x0d林业档案:是在林业资源普查、林木抚育、采伐和更新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档案.\x0d畜牧档案:是在草场建设、育种饲养和畜牧兽医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x0d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区划档案:是记载和反映农业自然生态条件和农业区划活动及其成果的科技档案.\x0d气象档案:是在气象观测、气象预报和气象业务技术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包括:气象记录档案、气象业务技术和服务档案、气象业务技术管理档案.\x0d天文档案:是在天文观测、研究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x0d水文档案:是在水文观测(测验)和水情预报等水文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主要包括:站网规划和测站文件、水文测验文件、水情预报文件.\x0d地震档案:是在地震检测、地震分析研究和地震预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

『贰』 建筑材料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指示,根据国家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加强建筑材料工作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中的作用,为建材工业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材工业科技档案是指在建材科研、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归档制度集中保存起来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主要形式有图纸、图表、表报、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主要种类有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地质勘探、教学档案等。第三条建材工业科技档案是建材行业广大职工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是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建材工业科技、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建材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所属公司、厂矿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重视和加强科技档案工作。第四条科技档案工作是国家的一项专门事业,是科研、生产、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都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二章体制、机构和干部第五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建材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都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档案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各单位要设立科技档案科(室)或统一的档案科(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技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第七条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懂得有关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必须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并能胜任工作的干部。科技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相对稳定。第八条各单位科技档案科(室)的基本任务:(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二)提供科技档案材料为科研、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三)指导和协助本单位各部门正确地整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和确定保管期限;(四)承办鉴定科技档案和销毁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的具体工作;(五)做好接收和向档案馆(或专业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六)收集、整理、保管与本单位科技档案有关的技术资料,配合提供利用;第九条科技档案人员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维护科技档案和安全和国家机密。第三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凡是本单位在从事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专业设备仪器教学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图纸、表报、影片、照片、录音带等)录像都属归档范围。第十二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的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由主办人按照科技文件的成套性特点系统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合)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按本单位归档制度的规定,随时或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第十三条每一保管单位都要填写案卷封面(包括机关名称、项目名称、保管单位名称、编制日期、张数、保管期限、密级、档案号等)卷内目录、备考表。第十四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一份。重要的或使用频繁的可以根据需要,再将付本一份或者两份随同归档。第十五条凡是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科技档案,必须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坚固,有利于长久保存。原稿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凡应归档的科技档案要编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向科技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式、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叁』 科技档案包括哪些

科技档案包括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一些科技文件材料。科技档案分类就是指根据科技档案的内容性质和形成特点,把一定范围内的科技档案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层次,从而形成具有一定从属关系和平行关系的不同等级的科技档案库藏系统。

『肆』 第二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管原子能工业的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部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部的科技档案是在原子能工业科研、生产和建设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凡是为了参考的目的,收集和复制来的资料都是科学技术资料(简称科技资料)。第三条我部的科技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记述和反映我国原子能工业发展的真实记录,是原子能工业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原子能科学事业继承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它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我部科技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与安全,便于有效地利用。第五条科技档案工作是国家的一项专门事业,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管理、科研管理、技术管理的组成部分,不论科技档案机构隶属于何部门,其工作性质不变,各单位应将科技档案工作纳入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制度。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六条各单位要根据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制度,做到每项科研、生产、基建活动都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档案。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以及归档后的变更、补充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各单位在下达科研、生产、基建任务的同时,要提出建档要求。对科研成果、产品、基建工程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档案部门参加,没有完整的科技档案材料,不予验收,不算最后完成任务。第八条一个单位内部的各机构,应将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按照内在联系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题目(或项目)或工程负责人审查后归档。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的工作。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做到纸质和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象清晰,以便于长久保存。第十条凡对原子能事业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经验总结、科技交流等作用的科技文件材料均应整理归档。本部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是:一、工程设计1、选厂、地质勘测、水文、气象、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调查等科技文件材料。2、工程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技术任务书、审批意见书、各种协议书等。3.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图纸、计算书、说明书、预决算书等。4.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济定额、标准设计等。二、工程施工1、建筑规划、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总结等科技文件材料。2.施工质量报告及工程会议记录、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材料代用、隐蔽工程、重要工程照片、工程事故处理报告等。3.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等科技文件材料。4、设备安装技术条件、隐蔽工程记录、试车方案、试车记录及其报告等。三、科学研究1、研究准备阶段:任务书、研究计划、选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协议书、合同等科技文件材料。2、实验研究阶段:实验测试、调试、观测和考察,分析、论证报告,各种记录,数据整理,实验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及其设计图纸、图表、照片等。3、研究总结阶段:成果报告、成果鉴定总结报告、专题简介、论文专著、应用推广等科技文件材料。4、各种有关的科学著作,发明、创造、科技讨论和学术交流等科技文件材料。5、情报调研及其成果报告,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的成果(正负结果)的原始技术文件材料。四、铀矿地质和矿山开采1、铀矿地质区域调查、普查、揭露、勘探过程中所形成的基础材料,以及阶段总结,年度总结和最终成果报告等科技文件材料。2、各种地质物探、水文及测量,矿样分析,技术加工,实验、鉴定成果,综合记录、图表等。3、铀矿地质储量报告及附图附件和审批意见。4、矿山生产勘探设计、技术总结、矿山地质年度报告、坑道贯通测量报告、矿区控制点成果表、工业储量变动报告等。5、矿山开采方法、采掘技术计划、总结。储量注销报告,选冶、污水、矿泥技术总结等。五、生产技术1、生产启动、运行、调整、试验方案、大纲、报告,技术总结报告以及反映生产能力等科技文件材料。2、产品设计图样、工艺参数、产品图、计算方案,生产操作规程、规范、技术条件、工艺流程、运行记录等。3、产品质量标准、金属回收等科技文件材料。4、产品性能、用途、说明书、照片等。5、产品调用、消耗及原材料的分析、化验记录、报告等。六、产品研制1、产品研制技术任务书及其调研报告、协议、合同等科技文件材料。2、研制方案、设计图样、计算书、说明书、技术条件等科技文件材料。3、产品研制、试验方案、报告及产品工艺技术总结等。4、产品定型报告、审查意见及鉴定书等。5、产品的包装、运输、保管、维护和使用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七、设备(包括仪器、仪表)1、各种非标准设备用通用设备图纸、说明书、合格证、技术条件等科技文件材料。2、设备履历登记簿,运转试验、鉴定报告等科技文件材料。3、重要设备仪器仪表检修、调试、校检记录及操作、检修规程等。4、设备的定货合同和定货清单。5、设备更新、改造、维修中的科技文件材料。6、重要的工、夹、量具图纸、说明书等。八、其它1、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临床经验总结等科技文件材料。2、环境保护、三废处理、事故分析等科技文件材料。3、放射性安全防护、临界安全方面技术操作等科技文件材料。4、设备防腐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5、工作场所和环境剂量监测、分析和评价等科技文件材料。

『伍』 科技档案管理的内容

收集工作是把科技档案从其形成部门或形成单位集中到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或科学技术档案馆(见科学技术档案收集),为实现科学管理打下基础;整理工作是将集中起来的科技档案按其形成规律和内容、形式特点,进行科学分类 (见科学技术档案分类)、 系统排列和基本编目,实现库藏科技档案的科学组织和系统化;鉴定工作是通过对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质量和保存价值的鉴别分析,决定其保管等级的科学划分及筛选存毁(见科学技术档案鉴定);保管工作是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保护科技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证科技档案在质量上的准确,维护库藏科技档案的科学序列,为最大限度地延长科技档案的自然寿命和保证科技档案的有效利用提供条件并实行监督;统计工作是通过统计数字的积累和分析,掌握库藏科技档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科技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的基本状况,既是保护科技档案对其实行监督的基本手段,也为科学地组织管理科技档案提供数字依据;提供利用工作是通过创造条件,以各种有效的方式将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出来,满足有关工作的需要。

『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备、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技、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成果、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作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第十九条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第二十条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第二十三条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柒』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 、技术管理工作 、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 ,建立 、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 生产、 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第十九条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第二十条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第二十三条凡单位撤销或变动, 以及建筑物、 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捌』 科技管理工作有哪些

范例:科技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顺应集团公司供排水一体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工作管理,对原《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科技工作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水厂、分公司、污水厂、排水工区、泵站、泵站管理所及科技项目需集团公司拨付经费的多种经营单位。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第三条 科研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基层单位所开展的,为集团公司技术生产、科技进步服务,具有一定创新性、探索性的研究及开发项目。第四条 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结题验收。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一)公司各单位申请科研项目,须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向总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逾期不予受理。(二)各单位申报科研项目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科研能力向总工办申报。(三)属公司规划项目、上级下达项目及外单位委托科技项目,可在征求承担单位意见基础上,由公司直接立项下达。(四)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一年度科研项目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立项新的科研项目,同一负责人一般不得负责两个以上科研项目。(五)科研项目申报时,申报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科技项目计划表;2、项目概算表;3、必要时提供项目意义、业内技术现状说明及预可行性报告;4、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 。(六)集团公司于每年初召开有关领导及相应部门及专家参加的项目论证会,在总工办调研意见基础上,确定当年科研项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前下达科研项目立项计划。(七)对于上级下达、外单位委托及跨年度未完成的科研项目,凡需公司新拨、增拨经费的,均按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程序申报;无需新增经费的,每年只须将项目进度情况报总工办汇总备案。(八)为鼓励集团多种经营单位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原则上项目自行选项,经费主要自担,也可参照以上内容申请集团公司项目立项,集团公司视情况有选择性地进行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一)科研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进度计划、技术路线、详细预算等),报总工办审核(必要时要求补充、修改或组织专题审查),由总工程师审定后,书面通知承担单位正式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实施方案的,项目立项予以取消。(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费用管理:对于不设财务的机关部室,费用开支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直接审批后在公司财务部即时报销;项目负责人按季度将开支情况报总工办对照预算内容复核、存档。对设有财务的基层单位,原则上先从单位流动资金中预支,后按季度(或按实际进度)由总工办按预算复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在集团财务办理报销或拨款。(三)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经许可,严禁承担单位对外转包科研项目。属合作研究的需在项目申报时予以说明。(四)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整理相关材料报总工办存档,包括:1、科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含考察、调研报告、相关合同等);2、科技项目成果分析报告;3、项目费用决算明细表;4、项目成果自评价意见;5、必要时提供测试报告、技术数据、竣工图纸等材料;6、以上资料电子文件。(五)总工办视项目成果情况,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安排项目以某种(终止、评议、验收、鉴定等)方式结题。(六)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效益明显的科研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公司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七)对不遵守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无正当理由使项目严重超期、随意变更实施方案、预算外开支、超支严重的,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并相应取消今后项目承担资格。(八)科研项目结题后,由总工办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总工程师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作为考核参考依据。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为解决实际的生产问题、优化生产工艺、提高效益而进行的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工艺改造或设备改造项目,含“四新”项目(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具体由各单位向集团公司经营部申报立项,但涉及主要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前须先行征求总工办的意见,同意申报的,申报时应将总工办意见一并提交。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具体实施责任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及费用管理等,一般由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开展。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由实施责任单位向项目归口部门(含总工办、工程部、设备部、调度中心等)提出,涉及给排水主要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总工办负责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大型新、扩建项目,前期规划、论证、立项等技术工作由总工办牵头组织。项目后期具体实施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总工办予以配合。第四章 其他科技工作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统一由总工办负责,具体管理办法详见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总工办负责集团公司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及技术信息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对外技术交流等工作由总工办负责规划、组织,公司各职能部室配合实施。第十六条 各生产基层单位自定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流程”、“内部技术规定”等技术文件应及时上报公司总工办备案,需外报有关上级单位的,应先行报总工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出。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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