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标准化法文件内容|建材行业机械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最新标准化法文件内容|建材行业机械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的第1张示图

『壹』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部制订标准的范围:(一)劳动安全卫生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5.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6.气瓶产品标准;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二)劳动经济1.劳动定额定员标准;2.因工伤残等级技术标准;3.工种分类和技术等级标准;4.劳动工资和劳动力资源技术标准;5.劳动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第三条劳动部归口管理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国家标准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劳动部科技办公室具体组织编制本部的国家标准计划(规划),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二)行业标准由劳动部科技办公室会同本部有关专业标准化主管单位(以下称“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编制本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规划),协调有关单位行业标准的项目制定、修订范围;由劳动部审批行业标准,统一编号、发布。(三)劳动部行业标准的名称、代号是:名称: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代号:LD第四条劳动部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以强制性标准为主。第五条劳动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是部科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对外联系、对内协调;(二)组织编写劳动部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规划;(三)编制年度标准项目经费的分配方案;(四)协助部有关单位督促检查标准计划的执行情况;(五)形式审查标准报批稿,办理报批文件;(六)负责行业标准的编号、发布;(七)承担标准成果评奖的组织工作;(八)其它有关标准化工作。第六条劳动部有关单位负责标准化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部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二)负责编制本专业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计划、规划;(三)协调与有关部门标准项目的分工;(四)负责标准经费的使用管理;(五)督促检查标准计划的完成情况;(六)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标准,确定标准的起草单位;(七)组织标准的审定、宣传贯彻、实施;(八)负责行业标准的审核、出版、发行。第二章标准计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七条编制标准计划要以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化工作规划为依据。第八条部科技办公室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每年六月提出的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要求,组织计划的编制。部有关单位及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下年度(或下一个五年计划)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建议,并填报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一),于九月初送部科技办公室汇总,报主管部长批准后,九月底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需要和标准体系表,提出下年度(或下一个五年计划)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同时填报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一),于九月初送部科技办公室汇总、审核,报主管部长批准后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第十条各有关单位要经常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计划执行情况送部科技办公室汇总,十二月底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十一条在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需要调整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二条在执行行业标准计划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在与部科技办公室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第十三条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均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贰』 建材行业机械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建材机械的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对建材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和工程设计中建材专业设备选型配套(以下简称“选型配套设计”)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产品的设计、试制和鉴定,以及选型配套设计等工作均应遵循标准化要求,并由设计、制造单位按阶段完成标准化审查工作。第三条标准化审查的基本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标准、建材行业标准、机电行业通用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强制性标准、国家杂志避要求强制执行的专项技术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推荐性标准应积极采用。第二章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第四条为使产品设计符合标准化要求,在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的设计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尚应考虑产品的发展方向,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和系列型谱要求。第五条对产品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工作图设计等阶段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均应按设计阶段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完成标准化审查报告。该项报告作为产品设计的必备技术文件之一,其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第八条(一)~(七)和(十)、(十一)项的要求。第六条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工作应与设计工作协调安排。其主要要求是;(一)在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时,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其内容包括:1、应贯彻的产品标准和各有关技术标准;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要求;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4、对新产品技术经济先进程度的标准化要求。(二)标准化人员应参加对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的评审。(三)工作图设计阶段,对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四)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草案。第七条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除应遵循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尚应按JB/T5054.7《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进行。主要内容有:(一)所设计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二)优先采用定型的设计方案(结构方案)、标准件、通用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标准件,以提高设计的继承性和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三)合理选用优先数系、零件的结构要素等基础标准和原材料标准;(四)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达到正确、完整、统一。第三章新产品试制和鉴定标准化审查第八条在新产品试制的准备阶段和试制过程中,均应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在完成试制,进行新产品鉴定前,应提交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作为必备技术文件供鉴定中评价产品的标准化水平。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产品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二)产品图样、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三)产品标准化系数;(四)标准化经济效果;(五)产品基本参数及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标准情况;(六)贯彻各类标准情况及未贯彻的原因;(七)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八)工艺标准化情况;(九)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十)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十一)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第九条对工艺文件的标准化审查,按JB/Z338.7《工艺管理导则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的规定进行。第四章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第十条为评定选型配套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应在交付设计前完成标准化审查,并提出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报告。该报告作为报送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必备的技术文件。第十一条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设计中所选用的建材专业设备是否经过产品标准化审查,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对于未经产品标准化审查的专业设备要说明理由;(二)选型配套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建材局关于专业设备选型配套的有关规定;(三)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第五章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第十二条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或岗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审查工作。该工作应纳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其工作正常进行。

『叁』 标准化法实施细则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1]最新版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拓展资料: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什么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定义: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一、GB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GB/ZGB即"国标"的汉语拼音缩写,"T"是推荐的意思,"Z"是指导的意思。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7个行业的标准代号。过去行业标准也有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分,在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版标准化法中已经去除了强制性行业标准。通信行业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YD/T电子行业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SJ/TYD 即"邮电"的汉语拼音缩写。

『伍』 收费文件过期还能使用吗

只要规定的期限届满,该文件就失去效力不再适用了。

标准的有效期指的是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我们的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标准的部门在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在法律废止中规定制定新的法律文件代替相同内容的原有法律文件,使原有法律文件自然失效,标准文件同上。

1、废止实际上就是说,已经被明确代替的,与上位法是相互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带有明令的性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3、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4、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5、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

最新版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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