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实施机制文件系统|制度的构成和功能有哪些

政策实施机制文件系统|制度的构成和功能有哪些的第1张示图

『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六)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国家科技规划要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七)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八)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九)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四、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十二)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稳步发展民营银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十五)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六、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十六)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改革基础研究领域科研计划管理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十七)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十八)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十九)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任务。(二十)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七、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围绕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二十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分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鼓励高等学校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扩大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二十三)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见,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华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二十五)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商务谈判进展,适时披露有关信息。(二十六)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等领域,统筹考虑国家科研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 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二十七)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二十八)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三十)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贰』 信息政策法规

信息政策法规是社会信息活动保障协调机制的具体表现,是由不同调节范围的不同主体制定和实施的、作用于不同调节对象的政策、法律、规章、标准共同构成的完整体系。目前,在我国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大量的空白、缺失及束缚发展的种种因素,因此在信息人文管理中,需要加强信息政策法规建设。

信息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信息规章和信息标准四大类型,每一类型本身又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四种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它们既相辅相成,又不能相互替代。这四种类型共同构成了对社会信息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信息政策法规以信息政策为龙头,以信息法律为主干,以信息规章和信息标准为基本,集中组织和协调国家、社会、群体、个体的力量,为形成一个高度效用、配置科学、运作合理的社会信息资源宏观开发系统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法规保证。

9.3.1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部门为指导和影响信息活动所制定并付诸实施的行动准则和措施,是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在整个体系构建和运作中具有带头和引导作用。9.3.1.1 信息政策的含义

信息政策是一个由对信息生命周期的监视和管理的指导原则、法令、指南、规则、条例、手续而构成的相关政策群体,是国家用于调控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信息政策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信息的发展规划、组织与管理等综合性的问题。

信息政策是国家和社会组织为实现信息管理目标而规定的信息活动行为准则,是进行信息规划和管理决策的指导方针。信息政策通常是经过行政途径下达的,对特定范围的人或机构具有约束和调节能力。

9.3.1.2信息政策分类

由于不同国家管理体制的差异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信息政策体系较为繁杂。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信息政策划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

按照层次高低来划分,信息政策可分为三个层次:基础性政策、横向政策和纵向政策。基础性政策适用于整个社会,对信息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为其活动提供一个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如税收政策、经济政策、教育政策等。横向政策是对所有信息管理相关的组织机构都适用和有影响的政策,如“863计划”、“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等。纵向政策适用于某一类型信息管理组织机构的政策,如有关信息企业或公益机构发展方面的政策等。

按照制定者及实施范围来划分,信息政策可分为国际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政策、系统信息政策和机构信息政策等类型。国家信息政策、系统信息政策和机构信息政策具有行政支持力,也就是具有实际效用,以宣言、协定、公约等形式存在的国际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则只具有协议性和道义性。

按照形式不同来划分,信息政策可以分为系统的信息政策和零散的信息政策。对于国家信息政策,由于世界各国信息管理模式的差异,国家信息政策就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比较完整、系统的国家信息政策,通常以政策白皮书和政策蓝皮书的形式发布,如中国1990年发布的《信息技术发展政策》和1991年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情报发展政策》就采用了这种形式。二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发布的零星、分散的国家信息政策,如美国几乎从来就没有公开宣布的综合性国家信息政策。对于机构信息政策和系统信息政策来说,其存在形式更加多样,不仅有正式信息政策,也有非正式信息政策;不仅有长期信息政策,也有临时信息政策;不仅有书面信息政策,也有口头信息政策。

按照内容不同来划分,信息政策可以分为信息资源政策、信息管理政策、信息传播政策。信息资源政策包括信息资源建设政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信息化投入政策、信息人才保障政策、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等;信息管理政策包括行业信息政策、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组织管理政策、信息市场管理政策、信息标准化发展政策、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等;信息传播政策包括信息内容安全政策、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政策、保障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政策、跨国数据流控制政策等。

9.3.1.3信息政策的主要特征

信息政策以利益选择和利益整合为基础,以利益分配为关键,是指导和规范社会信息活动的有效手段。信息政策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系统性。信息政策要从社会系统全局的角度出发,有助于合理地配置信息资源并发挥其现实效益,使信息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指导性。信息政策通过各种不同调控范围的具体政策的共同作用,把国家和特定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意志与设想加以转化,形成一定的管理准则以指导信息管理实践。

第三,动态性。信息政策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紧密结合社会信息管理的规划,紧密结合社会信息需求的发展,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体现出动态性。

第四,灵活性。信息政策经常会随着决策者的更替、意志的变化、管理目标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增强其灵活性,又要保证信息政策发展性和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9.3.2信息法律

信息法律,简称信息法,在整个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和运作中其有明确的约束作用和规范作用。

9.3.2.1国外信息法律状况

信息法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最早当推177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1883年产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产生《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

现代的信息法开始于20世纪,主要是由美洲与欧洲的发达国家制定的。美国国会先后颁布的有关政府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开发利用、信息交流与传播等方面的法律达92种,加拿大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颁布了《国家图书馆法》、《查询信息法》、《个人隐私法》等,英国1965年以来颁布了《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法》、《英国远程通讯法》、《数据保护法》等,法国1964年的《文学艺术产权法》和1985年的《版权与邻接权法》等,瑞典1973年的《数据资料管理法》(后经两次修改)等。

发展中国家和亚洲的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信息法,如日本1985年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1986年的《日本技术文献法》等,韩国 1987年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新加坡1987年的《版权法》,印度1984年的《新版权法》,巴西1984年的《国家信息政策及其他措施法》等。

各国的信息法一般是针对信息活动的某个环节和特定问题,较多地偏重于信息自由流动、公益信息共享、信息安全捍卫、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9.3.2.2我国信息立法现状

1981年我国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全国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计算机的法律。与之配套的有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2年4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新闻出版署1996年3月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法规,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则、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国务院同期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相关的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邮电部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等,旨在严把信息出入关口,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在信息安全方面,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为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年8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要求预防、打击利用或者针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处理各种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相继通过的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的若干政策》。

9.3.2.3信息法律的含义

关于信息法律的含义,很多学者进行了阐述。如,信息法是在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为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信息法是一种与信息有关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应以一种适当的方式来反映这些利益冲突并予以权衡、协调,其目的是促进信息交流。信息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信息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法律是指对信息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控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涉及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组织和对信息负有责任的个人。

综合以上观点,信息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制定,并由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信息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信息法律关系是社会信息关系的组成部分,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信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指国家);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类型的信息资源、信息设备和设施、信息服务和其他对象。

信息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信息表达的权利和义务、信息获取的权利和义务、信息保存的权利和义务、信息传播的权利和义务、信息资源分配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搜集和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信息资源与信息技术利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派生信息法律关系(如相关行业竞争、社会就业、计算机犯罪、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保护、民族文化的保护等问题)产生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9.3.2.4信息法律的分类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信息法律可以分为很多类型。

按照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信息法律可以分为信息产权、信息安全、信息服务、信息产品、信息市场、信息产业、信息技术、信息规划、信息税收、信息融资、信息交流、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政府和非政府公共部门相关法律(含电子政务)、产业部门相关法律(含电子商务)、科研教育部门相关法律、信息服务部门相关法律和公民相关法律等。

按照层次不同来划分,信息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其中某些条款有与信息活动权利有关的内容。其次是法律,除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主要的信息法律关系之外,在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和科技法等法律中也对信息活动进行了调节。国际法则是关于跨国信息流动的双边的或多边法律。再其次是行政法规,比行政法规低的是地方性法规。

9.3.3信息规章

9.3.3.1信息规章的含义

规章是对人们共同的管理、经营和服务等社会活动应当执行的职责、准则、程序、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经过组织专门认定的文字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规章的具体名称有很多,如办法、措施、方案、纲要、公告、规程、规定、规则、纪要、决定、决议、命令、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守则、条例、通报、通告、通知、问题、细则、要求、意见、章程、指令、指示等。

信息规章是一定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或行政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针对信息交流及其管理中有关个人或群体行为和活动,进行有效的调节、整合、约束和规范的规程、制度和条款,是具体信息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处理方法。

9.3.3.2信息规章的分类

按照适用范围来划分,信息规章可以分为行业信息规章、行政信息规章和企业信息规章。例如,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信息规章授权源自宪法和法律,适用于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行业协会制定的信息规章一般只适用于其所自律自治的行业;县级到省级制定的信息规章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只适用于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企业信息规章适用于企业内部信息管理。

按照层次高低来划分,信息规章可以划分为国家信息规章、系统信息规章和机构信息规章。机构信息规章更加明确具体且具有相应的管理效力。国家或系统管理层次信息规章的管理效力则与政策的管理效力相似,但又比政策具体一些。

按照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信息规章可以划分为实施性信息规章和自主性信息规章。实施性信息规章主要指以实施某些法律、法规为目标而制定的信息规章,一般需经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制定,在内容上是进一步解析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原则和规定其实施的具体细则。自主性信息规章主要指依据制定主体固有的行政或业务职责权限而制定的信息规章,一般不需要单个的法律或法规再行授权。

9.3.3.3信息规章的特征

信息规章是特定的社会组织对不同层面的信息活动施以作用的手段,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管理层级的从属性。信息规章不能与宪法或国家的其他法律相抵触,只能就特定信息活动使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信息规章的权限来源于特定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对相关组织和个人才产生相应约束力,而且要受到一定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调节对象的局部化。信息规章往往针对信息管理活动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如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网上备案管理、代为备案、接入服务提供者相关义务和年度审核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第三,实施效用的统一性。要解决不同信息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的问题,信息规章的实施效用要与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标准等相互配合,充分体现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有机结合。

9.3.4信息标准

信息标准是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各种标准中,有半数左右与信息管理和技术有关,涉及信息采集、表示、处理、安全、传输、交换、表述、管理、组织、存储和检索的系统和工具的规定、设计和研制等方面。

9.3.4.1信息标准的含义

标准就是对重复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检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并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所谓标准化,就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信息标准是为了建立信息管理的最佳秩序并取得最优效益,由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的有关信息管理的概念、过程、产品和方法等重复性事物的以特定程序和形式存在的统一规定。信息标准存在于各个管理层次。通常,国际标准具有最高管理效力,管理层次较低的信息标准受管理层次较高的信息标准的约束。

信息标准化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在中国,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的共同领导下,负责全国信息技术领域以及与ISO/IEC JTC1(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的第一联合技术分委员会)相对应的标准化工作的专门机构,下设了24个分技术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另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有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书面语言转写、术语、自动化、分类法和主题法、著录格式、出版格式、统计、文献保护等分委员会。

9.3.4.2信息标准的分类

按照制定主体的层次性划分,信息标准可以分为国际信息标准、区域信息标准、国家信息标准、行业信息标准、地方信息标准和企业信息标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分级方法。国际标准就是由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专门国际性标准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特定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制定和推行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我国积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是由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等世界某一区域性的标准化团体制定和推行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如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和编号发布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行业标准就是对需要在全国行业范围内统一而没有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由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如国务院各部委)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和编号发布,并且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对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由特定行政区域标准化管理部门(如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和编号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产品和服务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由特定企业编制和实施,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备案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

按照管理效力的差异性划分,信息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标准和推荐性信息标准。强制性信息标准是在信息管理和服务领域中,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领域、国家需要控制的技术和方法、与技术衔接和标准之间的互操作性有关的通用术语、技术和方法等方面,需要强制执行的信息标准。推荐性信息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信息标准。

按照管理内容不同划分,信息标准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按照信息管理的主要方面,可分为通用信息标准(如基本术语、信息编码、信息交换、行业管理等)、专门信息标准(技术支持、系统互联、信息组织、载体管理、建筑设备等)和分类信息标准(如数据通信、信息系统、网络管理、文献管理、新闻出版等)。

第二,按照信息管理的具体对象,可以区分为信息基础结构标准、信息管理方法类标准、信息环境类标准、信息产品与服务标准、信息物质载体类标准、信息非物质载体类标准等。

第三,按照信息管理的活动性质,可以区分为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等。

9.3.4.3信息标准的特征

标准化是贯穿人们工作和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的活动。信息标准是信息管理和服务的一种重要工具,是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核心,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标准体系的综合性。信息标准化的作用必须通过科学和完善的信息标准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信息标准体系要建立在“简化、协调、统一、选优”的基本原则之上,以信息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核心,有充分保证信息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的配套标准和相应的实施保障体系。

第二,标准化功能的整合性。信息标准化可在提高系统互操作性、技术可移植性、数据可交换性、应用多层次性等方面,为信息活动提供有效的整合性标准资源服务。

第三,管理效用的发展性。信息标准化要根据信息活动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科研的实践进行补充和完善,要适应与信息活动相关的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的要求,要通过信息活动的实践来验证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叁』 我国的基本国策有哪些

资料来源于2008 年01 月10 日新华网 提要:我国现有七个基本国策,即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对外开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资源。 基本国策这个词在政策领域的分量显而易见应该是立国、治国之策当中最基本的政策;在公众心目中也浅显易懂应该与国计民生关系最大。但事实上基本国策到底指哪些政策,有何确定标准,是否建立了相关制度,实施情况如何?这些基本问题,似乎都无章可循。因此,下文将就我国现有的七个基本国策探讨这些问题。 (一)判定我国基本国策的实然和应然标准 基本国策到底是什么政策?这是一个从未在任何国家级公文里得到定义的概念,也是一个在许多场合都被随口授予的概念。因此,基本国策在民间的误传很多。例如,相当数量的人认为我国只有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还有一些人认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很多,诸如科教兴国、一国两制、保护知识产权等。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历来只是一个提法,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有许多领导在公开场合信口将某方面的事务“提”成基本国策,以致公众对此认识混乱。 事实上,我国在政策过程中对基本国策的形成还是有章可循的?D?D 至少不能“空口无凭”,必须把国家有关文件中的明文规定作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实然标准。当然,这种明文也是有层次的。考虑各种“文”的通过方式和效力不同,至少可分为法律规定、跨年度重要文件规定和工作文件规定三个层次: 严格意义而言,某方面的政策上升到基本国策必须法定不仅因为这样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还因为这样才能确保在实施中“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中,宪法当然是最高层次。然而,我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了政府必须承担的若干重要事务(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男女平等、卫生、教育等),却没有明确基本国策概念。同时,并非列在宪法中的国家的目标条款都能称为基本国策《宪法》尤其是《宪法》“总纲”里有许多规定只是阐述了国家应该承担、倡导的事务,并不能将其都称为基本国策。一般而言,其中少数具有明确针对性且具有急迫性的“国计民生”问题,才通过领导讲话、文件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主题工作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等一般也视为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等方式逐渐发展成了对应的基本国策。而更多的,则只是一个部门负责的工作而已。考虑到《宪法》以及各种基本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基本国策”,只能将单项法的规定作为最高层次的基本国策确定方式;而跨年度重要文件,需经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党中央批准通过并对现实工作有较强、较长的指导效力,因此也算得上较高层次的确定方式;相比而言,党中央、国务院具体部署某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算得上“白纸黑字有据可依”的确定方式。 抛开这种实然的标准,仅从理论上考虑,什么样的政策才有资格成为这三个层次的文件明文确认的基本国策呢? 一般而言,某方面的政策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标准才可能成为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应是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等特点。任何一方面的基本国策制定、实施得如何,都会对国家全局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产生重大影响。也因此,基本国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应处于最高层次,应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基本国策并非笼统的宏观指导原则或政策取向,而应针对某类在经济发展中容易被忽视的基本国情,并和国家的基本发展理念与时俱进,能更全面地反映发展质量;基本国策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不应再有包含关系或指导关系。有些政策取向,例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事关国家政体,是中国治国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基本国策实施的原则,所以一般不再单独列为基本国策。 不过,这三个标准只是理论上的基本国策“理想模型”,是一种应然的却没有被制度化的标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现实中其既没有成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充分条件也没有成为必要条件,即前述三个层次的“明文规定”中的基本国策不一定都符合这三个标准,反之亦然。可举例如下:多年来在多种场合被反复明确的基本国策对外开放,就是一种政策取向,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类似,严格意义而言不能称为解决某类基本国情所致问题的对策。但因其意义重大而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被赋予“基本国策”之名以引起重视,以致约定俗成;再如,水土保持政策属于具有重大意义的部门工作,按前述应然标准不应该上升到基本国策层次。但由于1990 年代初的形势使然,也在国务院颁发的文件中被明确为基本国策。 综上所述,三个层次的“明文规定”才是比较现实的基本国策确定标准。那么,仅就这种实然标准而言,我国目前到底有哪些基本国策呢? (二)我国的基本国策的基本情况 从实然标准看,可以认为我国现有七个基本国策,即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对外开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资源。 尽管多数基本国策在重大文件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也都通过法律或者相关文件说明了如何落实,但其实施现状不尽人意,问题颇多。可以用三句话概括这些问题:名称遭滥用、实施被搁置、冲突待协调。 (一)名称遭滥用 这种滥用是指两方面的。一方面,由于基本国策冠名能彰显重要意义,而又无相关法规限定对这一词组的使用,因此在许多公众场合,各种级别的领导、专家乃至传媒工作者将许多事务信口冠名为基本国策,导致了公众对基本国策认识较为混乱;另一方面,这一概念被随意使用,也冲淡了真正的基本国策应有的影响力,有关方面和公众对基本国策容易失去应有的尊重和敏感。 (二)实施被搁置 实施被搁置有以下两方面体现: 有名无实,只有笼统的说教式的“应该怎么办”,却没有建立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的保障机制。例如,环境保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和干部政绩考核等落实基本国策必需的保障措施上都没有硬性规定,以致环境保护目标无法完成;实而不力。即便基本国策在有关保障机制上有所体现,但由于是否遵守基本国策的利益关系差别巨大且保障机制仍然存在漏洞(如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而落实不力。例如,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征地和卖地之间的价差巨大,甚至成为地方政府主要预算外经费来源,以致地方政府对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有强烈的违规动机。尽管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生产资料、家庭财产、生活保障三种功能,侵占农民的土地,也就剥夺了农民生产生活的来源,但这种危机因为和经济建设的短期利益、地方利益相冲突,且不能迅速、有力地体现在政绩考核上,因而使保护耕地基本国策遭到阳奉阴违。 (三)冲突待协调 就实施效果而言,与实施被搁置具有同等影响的就是政策冲突。可以将其它政策与基本国策的冲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条文冲突,即某些政策从字面上就直接有与基本国策相违背的地方;第二类是导向冲突,或者说某些政策形成了对基本国策执行效果的不利导向。 条文冲突的情况,随着政策制定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将越来越少,但政策导向冲突的情况却日渐普遍。这可以计划生育为例加以说明。尽管其制度化程度最高,但“十五”期间出台的诸多普惠性惠民政策,并未考虑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影响。例如,2004 年开始实施的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尤其是2006 年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群众抚育子女的成本。由于享受政策的八类人群的划分标准主要就是“经济困难”,这样的惠民政策反而可能起到激励部分低收入家庭超生的效果。而且,目前享受政策的农村贫困学生多数来自双子女或多子女家庭,有相当数量属于违法生育子女,其中还包括了比例不高但绝对数量不低的还未接受违法生育经济惩罚措施(缴纳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等)处理的。这种状况有可能形成对群众的误导:反正读书不要钱了,超生的孩子国家还要一视同仁地补助学费,违法比守法更划算。类似这样的政策导向冲突,在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在城市发展与保护耕地之间也还可以找出许多实例。这样的政策冲突,显然也影响了基本国策的实施效果。 基本国策落实困难有其内在的可能性:基本国策代表了国家的全局、长期利益,而经常会出现个人、地方短期利益与国家全局、长远利益不一致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忽视甚至违背基本国策就具有了主观可能性。从制度层面来说,这种可能性能最终转化为现实,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成因: (一)理念没有真正落实、保障制度存在漏洞 尽管基本国策是对应于一定的基本国情的国之要事,但其能否真正在国家发展决策和政策实施中占据应有的位置,却取决于其是否能与治国主流理念相和谐。例如1980 年代初提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似乎赋予了环境保护在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还是分隔状态;产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决策,经济问题和环境问题分别处置。这样的结果,就是中国的总体环境污染近于“失控”状态。到1990 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才使环境保护理念与经济发展决策结合起来。但环境保护还没有成为主流意识,不足以影响和约束各级政府的经济行为和人民的生活行为。直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成为治国主流理念, 环境保护在国家发展中才可能完成三个转变: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才可能不因为过度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被虚置。即是说,没有与治国主流理念的和谐,基本国策的发展理念很难落实。 理念只是一方面,还必须看到,基本国策本身只是一个概念,必须再经过政策保障制度的转化才能落实。具体来说,尽管本文认定的基本国策都是在“国务院发”以上级别文件中明确的,但必须有配套的一系列工作文件将基本国策细化为具体的思路、目标并明确有关保障制度,基本国策才可能转化为实际工作(一般而言,工作文件中的要素包括发展目标、资源配置、干部考核以及政策协调等。通常的政策保障制度构成要素)。而我国基本国策实施被搁置的主要成因,正是基本国策保障制度存在漏洞:尽管多数基本国策都通过文件甚至单项法明确了与保障制度有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要么过于笼统含糊、要么在保障制度上有缺项,使得基本国策落实效果欠佳。可以环境保护为例来说明基本国策配套制度缺失带来的危害:环境保护中有禁不止现象很普遍,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已有的环境行政责任规定没有很好地实施。很多“土政策、土规定”的出台是由地方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而《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政策中追究集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力且不完善。因此,一些地方行政首长基于“弱法等于无法”、“法不责众”的心态公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了环境保护中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显然,如果在相关基本国策保障制度中没有体现中国政策体系特色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责任追究制放到异常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如实施“一票否决制),就很难保证实施效果(这一条,既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经验,也是环境保护政策的教训:计划生育政策在实践中受到的重视和执行效果远超环境保护,重要原因就是环境保护在很长时期内尚未建立像“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并一票否决”这样具有根本性意义的保障制度)。 (二)政策过程欠缺、没有建立协调制度 一个执行效果良好的政策,其结果好往往还可归因于过程好。而即便像计划生育这样比较“强势”的基本国策,也在政策协调方面遇到较大难题,这与我国政策过程普遍欠缺有关。 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估、政策反馈四个环节。但我国的基本国策政策过程是欠缺的这是指基本国策应如何形成、形成后应如何指导其它政策、如何通过对基本国策执行效果的考察来修订完善基本国策,这些都没有形成制度。如果没有从政策过程中反映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就难以保证基本国策的落实效果。而目前,在政策过程的四个环节中,七个基本国策都有所欠缺,影响最大的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欠缺。 从政策过程而言,缺少这些环节或在这些环节中存在执行问题,也是基本国策名称遭滥用、实施被搁置和冲突待协调的重要制度成因。 由于政策制定环节没有明确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政策评估和反馈环节又缺失或无力,因此即便是计划生育,也还是遇到很普遍的政策协调问题。考虑基本国策针对的是基本国情带来的普遍问题,代表国家的全局、长远、战略利益,本来应该在政策体系中具有上位性,即其它相关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应该以基本国策为依据主动寻求政策协调(这是法律体系相互协调的经验。在法律体系中,一般遵循这样的位序:宪法基本法单项法行政法规, 下位法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上位法为依据,对许多法律还要进行“违宪审查”)。但因为其基本性和上位性没有法定,不能体现在政策制定环节和政策反馈环节,以致产生了政策条文冲突和导向冲突现象。像计划生育这样比较强势的基本国策,各地为了抓好这一工作采取了多部门综合治理以及在流动人口管理中计划生育证“一证管多证”的措施。但这些临时举措不是一种系统的制度,存在大量非制度偶然因素和人治因素。在“十五”期间强调“依法行政”以及惠民政策的重要性相对超过计划生育的情况下,这些本来就没有依据的协调举措很快消失。 在目前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治国理念下,以反映发展质量为主的基本国策与治国主要理念的“和谐”已不再是问题。因此,对应于基本国策在实施中的三方面问题,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制度:标准法定、过程完整;国策上位、保障健全。 (一)标准法定、过程完整 保障基本国策的政策过程完整是规范、保障基本国策的前提。 首先是政策制定环节应该完整、规范,在有关法律或国务院发文件中明确基本国策的确定标准和这一概念的使用标准,将其制定过程制度化,并规定基本国策的实施环节、评估环节和反馈环节的体现方式。其中的重点是应然标准实然化:根据前述分析,应然标准更规范,更有利于筛选出一类需要超越别的政策来重点实施的更具基本性的对策。在法定应然标准的基础上,梳理现行七个基本国策,做到有增有减、内容规范,确保基本国策都是通过完整、标准、严格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这样可以代表国家的权力机关明文产生的,基本国策一旦产生就必须在政策过程的四个环节都得到体现。 (二)国策上位、保障健全 根据应然标准并借鉴国内外经验,必须明确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这包括国策上位和保障健全两方面。 国策上位就是要明文规定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保证其它政策在制定时以基本国策作为依据之一并主动实现与基本国策在条文、导向等方面的协调。例如,在制定惠民政策时,可以考虑将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受益附加条件等。 保障健全就是要在政策保障制度的各要素中都创造有利于落实基本国策的环境。例如,可以规定基本国策的相关目标都必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成为约束性指标,在人、财、物等行政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都应保证基本国策得到落实。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在中国强政府的发展格局中,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激励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甚至关键作用,政绩考核就是地方发展方式的指挥棒,基本国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如果没有落实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上,基本国策被架空的现象就很难避免。因此,建议将能体现基本国策且容易被忽视的指标(如环境保护、男女平等方面的)尽量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而且权重应得到保证。(苏杨 杨文庄)

『肆』 制度的构成和功能有哪些

构成: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

1、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

2、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

3、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功能:

1、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4)政策实施机制文件系统扩展阅读:

一、概念: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三、制度的本质:

1、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2、制度也是交易协调保障机制。从人类的发展历程来看,制度是一个随着集体、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概念,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认为,制度系统的形成是看不见手式的,又是设计式的;新制度经济学就制度起源有契约论说和博弈均衡说,但无论如何制度都是社会的产物。

3、制度指导交易中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从交易过程来看,人们彼此间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们各自都有什么资源,也就是进行产权的界定。“广义地讲,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是对资源排他地占有和使用。产权的界定,是交易发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权利的授予,也包括责任的限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成本与收益,是一种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博弈或竞争的结果。

『伍』 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家重大产业政策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令第18号,2000年6月16日)(已废止)☆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2000年8月31日) (已废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已废止) ☆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1999年8月9日) (已废止)☆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999年1月22日) (已废止)☆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1999年12月30日) (已废止)☆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2002年6月2日) (已废止)第一部分:产业政策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出台了水泥、电解铝、焦炭、电石、铁合金、煤炭、铜冶炼、钨锡锑等行业产业政策☆ 出台了电石、铁合金、焦化、电解金属锰、铜冶炼等行业的准入条件。 1、西部大开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2004年3月11日)☆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001年9月)第一条:就是对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非公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3、循环经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2005年7月2日)☆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 要目标☆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2005年11月29日)提出了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个领域的88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系统设备/装备制造项目对于《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4、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对外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文,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配套出台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令第40号)(已废止)成为我国“十一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一个纲领性文件。《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出台实施,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对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等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陆』 农业政策实施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农业政策实施的方法一般包括经济方法、行政方法、科技方法、思想教育方法。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

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 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柒』 试分析为什么掌握系统思想与方法对于成功的进行政策分析极为有效

试分析哪些人群容易从公共政策中获得利益?答:公共政策具有利益的分配功能,利益究竟分配给谁,在同产情况下,有三种利益群体和个人容易从公共政策中获得利益:1)与政府主观偏好一致或基本一致者。2)最能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者。3)普遍获益的社会多数者。4、简述公共政策分析要素的基本内容。答:1)政策问题。某一公共政策能否顺利地完好提出,在一定成服是取决于人们是否对政策问题取得共识。政策问题是从大量社会问题中筛选出来的,如何筛选?谁参与筛选?其结果会大相径庭。作为有选择的社会问题,人们对他们所作出的判断是否准确,既取决于经验知识,还取决于伦理道德方面的价值观念等。2)政策目标。政策分析的中心任务是要确定解决问题的目标或者明确地说,确定目标是分析前提。所谓政策目标是政策所希望取得的结果或完成的任务。如果没有目标,政策方案是无法确定的。但目标不明确,也同样会使政策出现偏差。所以必须要求目标明确,具体落实。政策目标既不能朝令夕改,要具有稳定性,又要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具有应变能力。3)政策方案。为实现某一目标,可采用多种手段或措施,他们统称为备选方案。拟订可供选择的各种备选方案,也是政策分析的基础。由于好与坏、优与劣都是在对比中发现的,所以需要你动出一定数量的可行方案进行对比选择,没有选择也就没有分析。决策理论中的“霍布森选择”,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应该严格禁止出现。4)政策模型。按照系统分析的理解,摸名是对研究对象和过程某一方面的本质属性所进行的一种抽象描述。它可以将复杂问题简化为易于处理的简单模式,不受现实中非本质因素的约束,易于理解、操作、模拟与优化。有几类模型在政策分析中是十分有用的,他们是图标、物理、符号和形象模型。所有的模型讨论,都涉及到总体研究。最优化模型是在特定假设和约束条件下可以求出最优选择结果的模型。5)政策资源。早政策制定与实际执行中,都会消耗各种资源,尤其在执行中。政府的“作为”,以能否提供多少资源为基础,这是政策分析的前提条件。所消耗的资源,一般可以用货币表示费用。但政策分析中,大量的是非货币支出的费用。如生态影响因素、环境污染因素等,无法用货币来衡量。资源消耗分析,有许多因素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财、物、时间、信息都是资源。除此之外,权力、地位、名誉等,也可能是资源。6)政策评价标准。整个政策过程,无论是从系统评估、投资评估、推测评估、方案评估,还是执行评价或总评价等,都有待于建立合适的评价标准。政策制定是政治过程,离不开政治上的评价及其标准。政策评价,往往是综合性评价,因为不同方面的标准,无法用较为同意的尺度来衡量。7)政策效果。效果是达到目的时所取得的成果。衡量政策效果的尺度往往用效益和有效性表示。效益大体有三个方面: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从投入一产出模型分析,政策效果基本由两个因素所决定:一是政策执行的成本;二是政策执行的结果。当政策执行结果所产生的效益,高与政策执行成本时,政策效果是有效的。二者之间的差越大则说明政策效果的有效性越高。反之政策效果是无效的。8)政策环境。公共政策系统不仅包括政策主体和政策客体等多种因素,而且还包括外在环境。这些制约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事实结果的外在因素统称为环境因素。其中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国际环境等。由政治心理、政治思想所构成的政治文化,在社会变革时期,对政策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9)政策信息。公共政策活动实际上是对政策信息进行搜集、传递、加工、使用、反馈的过程,即输入关于社会各方面要求与需要的信息,经过转化(领导层的决策),输出作为所制定的政策内容的信息,其中也包括政策实施情况的反馈信息。政策信息原则上应该是开放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信息闭塞而造成政出多门,互相抵消、不同步、不配套等问题。获得政策信息应是多渠道的,既有来自大众交流媒介的各种社会渠道,也有来自机关北部渠道。因此,要加强各种信息渠道的沟通。5、简述公共政策主体体系。答:公共政策主体是指参与、影响公共政策全过程,对公共政策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决定作用的组织或个人。它应该包括政府主体,准公共政策主体和社会公众。6、简述公共政策系统的构成。答:公共政策系统由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决断系统及监控系统构成。是否及时得到准确而有用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及时处理,是进行有效公共决策活动的必要前提。智囊系统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在于填补当代领导职责与其能力之间的差距,为领导服务。决断系统是由拥有公共决策权力的领导者集体所组成的中枢机构,是公共政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政策的全过程。公共政策的决断系统是整个公共政策体制的核心和中枢系统。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决断系统不仅拥有决定权,而且还统帅其他自系统的活动,为信息系统指明收集信息的方向,为智囊系统确立拟订备选方案的目标,指导政策方案的实施活动;但信息、智囊等其他系统或机构却不能取代决断系统的地位。对政策过程的监控,既有助于公共政策的合法化,也有助于政策方案的贯彻实施与评估,是事先既定目标的有力保障,这四个系统各有分中、相互独立,又密切配合、协同一致,促进公共政策大系统的运行得以顺利。7、试论述我国政党在公共决策中的作用。答:现代国家的政治统治大都通过政党政治的途径来实现。可以说,现代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在各个国家公共决策的过程中,都发挥了核心和主导作用。在我国,中国***党是执政党,在公共决策的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党在公共决策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它对国家的政治领导上。党的政治领导包括政治原则、政治防线和中道政策的领导。凡是涉及有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则、基本路线、重大方针和各个领域的重要决策,都是首先由党制定和提出防护的。党在提出各项方针政策之后,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据此制定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为国家一直。为保证自己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切实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并得到贯彻执行,党还决定和影响了各级政权机关的人事任免,推举***党员执掌国家各级机关的重要权力,以实现组织上的领导,同时,党还确立了自己的指导思想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并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是互相联系的。其中,思想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基础,组织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的保证,而政治领导是核心,是最重要的领导。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党的政治决策以及制定和运用政策在党的全部领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了保证党的领导作用的实现,党还自上而下地建立了统一、严密的组织体系。党的组织体系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是与各级地方国家机构基本配套设置,它们大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各级党委。各级地方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它在地区性政策指定的权利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进行保证和监督。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制度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假手***党领导,同***党合作,共同参与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参政党,他们是以参与者的地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党与各民主党派对国家大政方针、社会主义建设与统一战线内部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有效政治机制。各民主党派经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形成的有关决策的各种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部门,从而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活动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10、决策方案应该包括那些内容?答:1)方案执行的必要说明。即指出要将所设计的方案付诸实施,首先应主哟那些问题才能保证方案执行效果与预期效果的一致。2)解决决策问题的基本措施。这是方案的核心内容,要尽量作到明确、具体,并给决策方案的执行者一定的机动性。要明确提出方案的执行者应该做什么、如何做与实现决策目标有何必然联系。由此可以增强执行人员对其的可信性,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3)明确决策方案对应的阶段。公共决策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其解决也呈现出长期性与阶段性。因此,在方案中必须明确决策阶段,以使得决策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划分和决策。4)决策方案性质的界定。即明确决策方案的适用对象,运用期限以及该方案着重解决的问题等。5)方案所需的各种条件的要求。如实施该方案所需响应机构的调整或重新设置,人员的配备状况,以及资金等其他资源量的要求等。11、决策方案平谷的标准是什么?答:1)效益标准。效益标准是根据投入产出关系评估决策方案质量的标准,成本越低,收益越大,效益也就越好。只有那种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预期社会效果的决策方案才是高质量的决策方案。2)方案协调性标准。方案协调性标准用评估方案涉及的各种人力、财力、物力、时间、信息等资源要素,以及各种主客观条件之间的有机整合程度。一项优质的决策方案,应该是通过方案内在凝聚力和设定的机制,把方案内含的各种要素及条件按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有机地统合为一体。3)方案的适应性标准。方案的适应性标准主要评估既定方案是否适应环境的表化。一项好的决策方案,应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当环境条件变化或以外情况出现时,该方案本身有应变的弹性和进行局部调整的余地。4)决策方案力度标准。决策方案力度不够,解决问题就会“力所不及”;力度太大,可能会因矫枉过正而导致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或导致事物发展动态平衡割据的崩溃。13、简述接受政策的基本原因。答:1)作为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通过多年来的各种教育,已逐步形成一种政治行为模式,即对权威的尊重,包括对政府所作的各种决定的服从。不论是道义还是感情上,多数人相信政策、服从政策、支持正次,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人们习惯于能自动地倾向接受政府政策,即使在现实利益与政策相矛盾时,仍会认为政策是合理、公正的。2)自我利益的保护与发展,经常是部分政策对象服从政策的重要原因。通过比较、衡量,人们会认识到执行政策有什么好处,不执行政策会带来什么麻烦。有这种情况,虽然某项政策没有直接为自己带来好处,但不执行可能从其他政策对象那里带坏处,所以也不得不执行。3)人们遵守一项政策,主要是因为他们对政策合法性的认同。生活于法制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对政府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政策,理所应当要遵守。4)不少人是因为害怕乘法才服从政策。政策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应取决于人们自觉自愿而非被迫遵守。然而也常有这种情况,那些按理应服从政策的人看到别人得益于不服从,因而也可能变成政策的违反者。为达到教育之目的,必须及时对政策违反者给予一定惩罚。5)对任何一个政策对象来说,都有个对政策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了解不多到了解较多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会对政策的认识逐步加深,执行的自觉性也会不断提高。当某项政策已被社会多数成员认同时,即使那些不理解或反对这项政策的人,也能从利益比较中接受政策。14、公共政策评价在公共政策运行中发挥的作用表现在那些方面?答:1)公共政策评价可以检验公共政策实施的效果、效率和效益。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周全的数据和科学的手段对公共政策加以客观评价,才能判断特定的公共政策是否达到了预定效果、产生了怎样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响应如何等。2)公共政策评价有利于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现代社会人类活动日益复杂、风险增多、不确定性增大,从而对政策的科学性提出挑战;人们的利益要求趋向多元化,公众参与要求高涨,从而对政策的民主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公正、公开地进行政策评价是公共政策迈向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由之路。3)公共政策评价监督着政策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公正、公开的公共政策评价,可以知道在公共政策周期的不同阶段上资源投入量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在政策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组合是否合适。4)公共政策评价能够在公共部门内形成浓厚的竞争意识,有助于提高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5)公共政策评价结论决定公共政策的生命周期,对某项公共政策的评价构成一个政策周期的结束,同时又是下一个政策周期的开始。只有通过科学的公共政策评价活动,才能判定某一个公共政策当前的价值,从而决定其是否延续、革新或终结。因此,公共政策评价不仅是公共政策过程的关键一环,也是推动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现实要求。

『捌』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的基点,是指能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共同发挥对经济调节作用的最佳结合点。这个因素既可能是货币政策实施的结果,同时又可能是财政政策实施的结果,即二者协调配合的最佳结合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点应当一头连着财政收支的管理结构,另一头关系到货币供应量的适度调控,有互补互利的作用。因为财政收支状况的变动是财政政策的直接结果,而货币供应量则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结合点提醒我们,两大政策的协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各自以自己的调控内容与对方保持某种程度的协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策效应的相互呼应。另一种则是两大政策的直接联系,也就是所谓政策操作点的结合。经济转轨时期的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处在变革之中,其结合点也会因此而变动。因此,在转型过程中,我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有两大基点:一是国债;二是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 从不同的侧面分析,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有不同的方式,目的在于协调配合运用两个政策工具,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宏观经济运行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方式与内容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如果从配合的形式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 第一,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和财政政策工具协调配合主要表现为财政投资项目中的银行配套贷款。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还要求国债发行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的反向操作结合。也就是说,在财政大量发行国债时,中央银行应同时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国债以维护国债价格,防止利率水平上升。 第二,政策时效的协调配合。在西方经济理论中,通常把政策时滞分两类三种,即认识时滞、行动时滞和外部时滞三种,其中前两种时滞又称为内部时滞。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也是两种长短不同的政策时效的搭配。货币政策则以微调为主,在启动经济增长方面明显滞后,但在抑制经济过热、控制通货膨胀方面具有长期成效。财政政策以政策操作力度为特征,有迅速启动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容易引起过渡赤字、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因而,财政政策发挥的是经济增长引擎作用,只能作短期调整,不能长期大量使用。 第三,政策功能的协调配合。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功能的协调配合还体现在:“适当的或积极的货币政策”,应以不违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为前提,这样可以减少扩张性财政政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政策性贷款风险。财政政策的投资范围不应与货币政策的投资范围完全重合。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还是应该以财政政策投资为主,而竞争性投资项目只能是货币政策的投资范围,否则就会形成盲目投资,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四,调控主体、层次、方式的协调配合。由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控主体上的差异,决定了两大政策在调控层次上亦有不同,由于货币政策权力的高度集中,货币政策往往只包括两个层次,即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2,3]宏观层面是指货币政策通过对货币供应量、利率等因素的影响,直接调控社会总供求、就业、国民收入等宏观经济变量,中观层指信贷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需要,调整信贷资金存量和增量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而财政政策由于政府的多层次性及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形成了多层次的调节体系,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是国家通过预算、税率等影响宏观经济总量,影响社会总供求关系。中观层则主要是通过财政的投资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等,调整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解决公平、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微观层则是指通过财政补贴、转移性支付中形成个人收入部分对居民和企业的影响。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还可以从宏观调控目标、结构调整和需求调节方面的协调配合三方面进行分析。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的实践分析 政府在对宏观经济调节过程中,要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达到预期的效果,首先要根据宏观经济调节目标、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管理体制的特征来选择某种财政货币政策的配合方式。政策配合是否恰当,将直接影响到宏观调节效果。 (一)改革开放以来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运行的基本轨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79~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7.5%,人民生活水平和国家综合实力大大提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逐步过渡,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逐渐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组合的方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初略统计,改革开放23年间,实行“双松”政策组合的达13年,实行“双紧”政策组合9年,实行“松紧”组合只有1年,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初期(1979~1984年)。这一阶段,总体上说执行的是“双松”的政策搭配,即“松”的货币政策与“松”的财政政策的搭配。在“双松”政策模式中,银行系统通过降低存款准备率,降低利率,扩大贷款规模,增加货币供给。财政系统通过减少税收,增加财政支出,扩大社会总需求[4,5];社会总需求因而能在短期内迅速扩张起来,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在改革初期,特别是1984年以前,在社会总需求严重不足、生产能力和生产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条件下,利用这种政策配合,能够推动闲置资源的运转,刺激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但是1984年以后,由于经济中不存在足够的闲置资源,“双松”政策注入大量的货币则会堵塞流通渠道,导致通货膨胀,对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阶段(1985~1997年)。1985年后,一方面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确立了货币政策作为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开始具有了特定的内涵和应有的作用,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开始得到确立。另一方面过渡投资、经济过热的症状越来越明显。在这一阶段中执行的是“双紧”的政策搭配,即“紧”的货币政策与“紧”的财政政策的搭配。在“双紧”政策模式中,银行系统通过收回贷款,压缩新贷款,减少货币供给量,从而使社会总需求在短时间内迅速收缩;财政系统通过增加税收,削减财政开支,增加财政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减少市场货币流通量,压缩社会总需求。 第三阶段(1998~2002年)。这一时期中国经济运行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告别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短缺经济,出现了物质产品的相对过剩,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由过去以治理通货膨胀为主转变为治理通货紧缩。在政策取向上,由实施长达5年之久的“双紧”过渡到“双松”,即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着力防范金融风险,财政政策在支持发展、化解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转型时期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组合作用的基本估价 “转型”是近几年我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主题和主线,任何政策措施都不能离开这条主线,并在服务服从于这条主线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地位作用的发挥亦离不开这个基本前提。 第一,公共财政理论及政策框架的确立,标志着政策本位的彻底回归,是转型时期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组合的显著特征。从改革初期的大财政、小银行,到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中前期的“大银行、小财政”,到90年代末期财政政策在治理通货紧缩过程中主体地位的确立,财政政策本身从行为而言经历了一个“强——弱——强”的过程,从职能上讲也经历了一个由金融财政到吃饭财政、由建设财政到公共财政的转轨和演化过程,公共财政理论及政策框架的初步确立及分步实施,标志着我国财政体系及建设开始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是财政政策本位的彻底回归,是市场经济建设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政策搭配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必须与当时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调控的重点紧密联系起来,相机抉择,协调推进,才能收到最好的政策效果。近二十年来,我们在宏观调控建设方面虽然有很大的成就,但仔细总结检验,宏观调控的政策绩效与预期政策目标相差较大。时至今日,尚未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宏观调控理论与政策规范,“相机抉择”变成了“随意选择”,宏观调控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后期政策目标不明确,基本处于“一松就乱,一紧就死,紧紧松松,松紧交替”的怪圈之中,滞延了经济发展的步伐和经济体制转轨的步伐。甚至在90年代末期把“实行双紧”的政策搭配作为我国既定的一项中长期宏观经济选择写入了我国的许多重要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我们的决策部门以及理论界对宏观调控认知的肤浅,自主运用能力与水平较差。政策搭配缺乏权威部门,往往政出多门,形成政策效应的相互抵销,在1998年就呈现出了财政政策扩张效应被税收的制度收缩效应抵销,积极的货币政策效应被整顿金融秩序、治理三乱的制度收缩效应所抵销等局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理论及政策搭配框架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第三,财政政策的扩张效应呈现递减态势,在宏观调控中的主体地位有所下降。众所周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财政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其收支的规模和结构来实现的。因此,政府有能力改变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是有效实现财政宏观调控的前提和重要保证。近几年来,我们加大了财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收到了明显的政策效果。但是,扩张的财政政策已经持续了将近5个年头,通货紧缩的势头开始得到遏制,实施扩张财政政策的经济运行背景有了较明显的变化。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公理,继续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的扩张力度,刺激效应要呈下降趋势。如何保持财政政策的扩张效应是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政策搭配与选择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第四,信贷集中与“惜贷”并存,扩张的货币政策缺乏必要的传导机制,淡化了稳健货币政策的政策效果。当前,一方面,金融机构存在大量闲置的供给型资金与经济发展急需的巨额资金需求并存,有效的金融资源得不到合理运用。截止到2002年末,预计全国金融机构存大于贷将超过4.5万亿元,比通货紧缩初期的1997年末,新增4万多亿元,其中近几年新增近2万亿元,银行资金运用率降低,造成大量资金浪费和效益滑坡,金融运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国民经济各产业主体又急需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财政可支配资金无力担此重任,“造血”与“输血”严重脱节。如何将充足的金融资源总量优化、结构配置到各产业部门,为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是货币政策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启示下,从1997年开始,中国金融体系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显著成效,其核心是改革了银行内部法人制度和授权授信制度,银行评估项目、管理资金更为严格、谨慎和科学,同时也削弱了整体金融供给资金的能力(部分分支机构无贷款审批权限)。这种日趋理性的经济金融环境降低了选择性货币政策的运行效率,形成了信贷资源向优势地区(沿海地区)、优势行业(电力、电信、烟草等)、优势企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集中,且呈不断强化的态势。内陆地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形成了银行体系内部资金闲置与营销“惜贷”的结论。对此有人从货币渠道传导机制上寻求破解上述课题的答案。从疏通传导机制出发增大积极货币政策的政策效果,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会收到一定成效,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当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本确立以后,货币政策作用的制度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运行传导机制和载体,形成与市场金融运行相适应的风险利益配置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主体在传导货币政策缺乏主动性、创造性的体制诱回,是克服信贷传递渠道不畅的根本出路。 第五,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已经形成了以“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三大传统工具和“窗口指导”为主体的政策工具体系,但由于上述工具的使用及运行尚缺乏必要的制度载体和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举步维艰,金融系统及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双轨”并存特征,完善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缺乏制度保证和运作机制的支撑,货币政策效应特别是对财政政策挤出效应的修复作用,往往受制于行政或决策者能力、操作者能力的制约,特别是作为两大宏观经济政策联结的重要工具——国债在运行及市场化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有效的国债市场,加上国债种类、期限中存在的问题,中央银行能够买进卖出的国债数量不大,因而难以达到利用国债市场进行微调的目的。为此,今后的改革应当通过完善国债的品种、期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国债市场,为扩大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创造条件。总而言之,只有存在一个高效流动的国债市场,才能既为财政提供巨额资金来源,又能为中央银行提供调控经济的手段,充分实现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结合的作用。 第六,财政政策淡出、货币政策弥补问题。当前,相当一部分学者和政府官员正在积极探讨以货币政策来弥补积极财政政策退出空间的问题。货币政策弥补财政政策的退出,其关键在于促进经济保持必要的投资力度,以保证价格水平的稳定。积极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经济部门,往往是信贷可得性比较高的部门,而不是融资困难的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政策没有必要来弥补财政政策的退出空间,只有在总量意义上,促进经济保持必要的投资力度和稳定价格指数这些方面,货币政策才有发挥作用的必要。对此,货币政策的政策空间主要有:(1)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尤其是降低长期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可以降低社会的投资成本,促进社会投资。目前,我国的贷款利率仍在5%以上,商业银行的利差有3个百分点以上,因此贷款利率仍然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2)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资金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投资,增加中小民营经济的信贷资金支持,促进社会总投资的增长,稳定价格指数。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货币政策具有弥补积极财政政策退出空间的可能。

『玖』 农村养老保险国家补贴政策文件

2017农村老人补贴政策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老龄办: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已超过2亿,其中失能老年人口数达到3700多万。虽然近几年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还缺乏制度性保障。为此,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同时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现就贯彻落实35号文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全国性系统工程,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二)目标任务。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达到五个目标: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将35号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二是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三是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帮助他们提高支付能力。四是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理念。通过中央层面出台统一制度和要求,指导地方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正确引导舆论。五是推动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十二五”末,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同时,根据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注重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二)统一要求,分散决策。各地要按照35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三)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时,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考虑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按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补贴内容(一)补贴范围。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因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清晰界定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二)补贴内容。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三)补贴标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的省级补贴标准;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补贴方式。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定。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五)经费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抓好各项落实工作。(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的及时出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二)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四)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带动作用。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和护理人员的培养(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形成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护理队伍。(五)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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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我国08年的财政政策及实施原因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表示,2008年我国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在配合货币政策调节总量的同时,将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侧重于结构优化,财政资金将更多地注重解决雪中送炭的问题,一些社会目标所追求的、经济运行中看起来直接效益并不明显,但是有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和领域,财政预算将更多地发挥作用,包括努力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环境,更多地注重民生和深化改革等等,将作为财政政策的重点,财政政策在稳健背景下蕴涵的结构性变化将更加突出。08年财政政策的结构性特征将更为明显2008年,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物价由结构性增长转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同时,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应地,财政政策就会“有保有压”,以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加大保障措施,减轻居民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结构升级。2007年以来,我国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快速增长,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所提高。2008年,根据十七大精神,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民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因此,减轻居民消费后顾之忧的保障措施将加大,如积极支持“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各项事业发展,改善民生。通过加大改革,扭转居民未来可能加大支出的预期,促使居民消费长期持续稳定发展,逐步扭转投资、消费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协调关系。对就业特别是创业型就业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主要涉及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等,建立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再就业政策体系。据统计,2003—2006年,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近2000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基本解决了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我国将以“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十七大”报告中更是提出,国家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模式,这表明,就业特别是创业型就业将获得更大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发展方式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愈加尖锐。这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成为宏观调控的一项紧迫任务,而节能减排也逐渐成为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2006年,我国并没有完成单位GDP能耗削减4%的目标。2007年,国家加大了节能减排力度,前三季度GDP能耗较上年同期下降3%,但与4%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上半年单位GDP电耗较上年同期上升3.64%。预示着2008年节能减排压力仍然很大,为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2008年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机制就成为必然。鼓励相关产品进口,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目前从数据看,我国外贸顺差较大,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为此,2007年我国出台了鼓励进口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简化企业的进口程序,并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取消了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等一系列鼓励进口的措施。同时,充分运用调整关税税率手段,加大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两高一资”商品出口的力度,意在缓解贸易顺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受世界经济分工格局影响,外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比重,这种情况短期内很难改变。预计2008年将进一步采取必要的财政政策措施,支持进口、促进进出口平衡、减少贸易摩擦。完善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近年来,国家财政在不断加大支农力度的同时,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等措施,同时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面减轻农民负担,努力促进农民增收。2007年,国家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惠及农村1.5亿中小学生家庭。2008年将继续执行并完善相关政策。同时,财政部日前发布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对象,即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将进一步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发展现代农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采取措施,抑制物价持续上涨。2007年以来,受猪肉等副食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推动,CPI创十年新高。目前,我国经济总量需求偏热,已接近通货膨胀的边缘,2008年物价指数还有继续上升并引发通货膨胀的可能。通货膨胀可能是2008年及今后几年需要认真对待的风险。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四个文件,概括起来有10个方面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2008年将继续狠抓落实,财政政策也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减少国家建设型支出,缓解投资的快速增长势头。2007年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呈现反弹的态势,月度累计投资增速呈现逐月加快态势,新开工项目及其计划投资额增加迅速,使2008年控制投资增速面临较大压力。从公共财政本质和对投资进行调控两方面看,2008年,国家将减少一般领域的建设型支出。从以上分析看,我们认为2008年财政政策将在结构方向出现更大的变化,以促进2008年中国经济的持续、平稳、高效、较快发展。结构失衡是经济运行中更为突出的问题2007年以来,CPI逐步走高、经济增速偏快,过去几年存在的三过问题依然存在,经济总量方面的矛盾浮出水面。为了避免经济增长由过快走向过热,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货币政策频繁动用,包括利率、准备金率等工具多次登上舞台,货币政策成为人们眼中最热的词汇。但从目前的经济运行现状看,政策效果并没有大家预期的那样好,原因有很多,不过我们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结构失衡没有完全得到矫正。比如由于改革不到位的问题使得城乡差距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间接导致投资率不断攀高、消费率不断下降、贸易顺差和外汇积累持续走高,流动性过剩趋势不断加剧,且过剩的流动性伴生出资产泡沫化问题。显然,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要采取更大调控力度进行总量调控面对目前经济有一定难度,目前很多经济问题对总量调整越来越不敏感,已成为经济趋热难以达到平衡的重要原因。可以说,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结构比总量更棘手。这样,要改善调控效果就必须注重总量调控的同时,更需要注意结构调整问题。2007年以来,结构调整有新的进展。国家发改委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高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大型燃汽轮机、直流输电设备等实现国产化,发电设备、冶金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等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稳步提高。在高附加值产品比重提高的同时,水泥、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进程加快。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单位GDP能耗不但延续了2006年的下降势头,而且两项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也首次双双下降。在政策支持下,服务业发展总体良好,前三季度增加值增速同比加快1.5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也出现加速发展势头。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压力犹存,深层次矛盾亟待破解。比如,农业基础薄弱,“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工业大而不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世界知名品牌,消耗高、污染多的行业和企业所占比重过高;服务业发展滞后,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需求。目前,我国依然处在经济的转轨时期,经济结构失衡可以说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健康因素,为确保实现又快又好的经济目标,结构调整正在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财政政策有助于结构性问题的解决财政政策是影响和制约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它的主要责任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并对集中起来的国民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调节各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差别,保持适当合理的分配差距,以防止过度的收入悬殊,并从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形成。财政政策可以由政府通过直接控制和调节来实现,如要控制总需求,可通过提高税率,增加财政收入,压缩财政支出,特别是基本建设支出等措施,可立见成效;而要刺激需求,则可通过减税,扩大国债发行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手段较快实现政策目标。与货币政策不同,财政政策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结构,间接作用于供需总量平衡。它对总供给的调节,首先表现为对经济结构的调节,财政政策对总需求的调节主要通过扩大或缩小支出规模,达到增加或抑制社会总需求的目的,但这种调节从根本上说也是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为前提的。从目前我国经济运行的情况看,一方面总量供求矛盾突出,另一方面,部分薄弱部门投资缺位状况依然十分严重,农业、高科技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相对薄弱的部门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也就是说,在总量矛盾的大背景下,结构性问题更为突出,而财政政策正是解决结构性问题的有效手段,从这个角度讲,让财政政策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是符合我国当前现实的,而且,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也为财政政策实施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针对近年来突出的宏观经济矛盾——投资过热和顺差过大,财政政策也可发挥更大的作用。不可否认,投资过热和顺差过大是中国实体经济回报率较高所致。而细究高回报率,来自银行的资金成本较低只是众多原因之一。更多的因素在于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他们的土地成本、环保成本、劳动力成本、资源成本都比较低。这种情况下,单靠提高利率等货币政策调整,显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要从根本上抑制投资过快和国际收支顺差过快增长势头,必须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的同时,着眼于税收等财政政策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执法力度等行政法律手段,以此来提高投资成本,进而促进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来看,经济调整总体策略应是组合调整,而非单纯依靠货币政策抑或是财政政策,宏观调控部门多策并举才是最优选择。而在目前结构化调整时代,财政政策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将成为未来可能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推动力。2007年以来,在货币政策频繁推出的同时,为减少贸易顺差,缓解流动性过剩的压力,我国多次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如4月15日,取消或降低了部分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6月1日,对142项“两高一资”产品调高或开征出口关税;7月1日,再次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逐渐升温、投机气氛浓厚的证券市场,财政部5月30日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并将利息税自8月15日起由20%调减为5%,影响了证券市场资金的流向。为了缓解流动性偏多、提高外汇经营收益,确保宏观经济稳定运行,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由财政部发行15500亿元特别国债购买外汇的议案。为了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且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些财政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结构性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谐社会目标下的公共财政框架已然明确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构想,应该说,公共财政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基本方向早已明确。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更是为公共财政框架描绘出了蓝图与路径,为当前公共财政作用如何进一步发挥指明了方向和着力点。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生产建设财政相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重点用于解决由于“市场失灵”而出现的资源配置失效、收入分配不公、经济波动等问题,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宏观调控作用。无疑,公共财政作为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主体、政府实现职能的经济基础以及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已取得初步成效。迄今,不论是正在实施的部门预算改革,还是通过试点得以推广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各地根据自身特点进行的财政管理模式创新,都为中国公共财政框架构筑了基础性的制度平台。与之相对应,财政支出结构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开始由吃饭型财政、建设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转型。公共财政的一个非常明确的导向就是雪中送炭,即更多关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里社会方方面面非常关注的有:教育问题、医疗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农村问题等。财政部数据显示,近年来财政部门确实在这些方面增大了投入。2003至2006年,大幅度增加了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仅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投入分别为2144亿元、2626亿元、2975亿元和3397亿元,累计达到11142亿元,年均增长15.6%。2003至2006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累计达到13833亿元,年均增长18%;教育支出累计达到16224亿元,年均增长16.4%;医疗卫生支出累计达到3990亿元,年均增长20.1%;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累计达到2622亿元,年均增长18.3%。2007年以来,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三农”、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教育等重点支出均得到较好保障。前十个月财政支出总体增长较平稳,各项重点支出有比较好的保障,结构有所优化。其中教育、科学技术、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支出投入大量增加。教育投入支出4947.55亿元,同比增长3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63.97亿元,同比增长34.5%;科学技术投入1009.7亿元,同比增长30.5%;医疗卫生投入1243.08亿元,同比增长41.3%。这些增长数字反映了我国财政支出重点向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倾斜,向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地区、困难群众倾斜,着力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也将是把握未来财政政策总体方向的一个基本点。政策建议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发展的“第一要义”、“核心”、“基本要求”、“根本方法”作了更为集中和明确的阐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主题得以延伸,发展内容得到丰富,发展层次和水平得到提升,发展的落脚点和发展成果的主体归属得到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新”发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从“建设”进入“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也应有相应的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直接目标是建立有效率的现代公共财政制度,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现代公共财政制度中,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应该取之有度,取之有法,财政资金的运用,应该尽可能地提高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能因为政府配置资源而受到影响。政府对资源的配置,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财税体制改革应该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该是有助于自主创新、有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助于和谐社会形成、有助于科学发展观得到贯彻的体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深化财税改革提出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相关制度建设的要点,主要包括合理的财权(税基)配置和科学、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适当探索地方政府公债制度。比如,税种哪些应归中央,哪些应给省,哪些应放在市、县,哪些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应处理为共享税和如何处理,以及地方必要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收费权等;转移支付制度如何改进;如何结合《预算法》的修改,适当发展规范的地方政府市政债等地方公债等。这些方面,2008年应加快改革进程。另外,要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工作。继续改变财政支出结构。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治环境,这本应该是财政的首要任务和职责,但当前财政的支出结构却与此大相径庭。当前中国经济的基本特点是,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社会收入差距加大,通货膨胀抬头,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加重,不利于民生和社会和谐。与此同时,财政收入超常规大幅度增长,在整个经济中所占比重迅速增加。经济形势和财政收入的这些特点,加强了很多普通群众的一个感觉: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富人和政府的钱包越来越鼓,自己却没有相应受益。这种感觉导致一些人对社会的冷漠甚至不满。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继续对中国财政的支出结构进行改变,财政支出以关心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为中心,以社会转移支付和福利支出为主。从国际对比看,西方国家转移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财政建立了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制度,为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证。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政府介入社会公平问题。大多数西方国家自20世纪40年代就运用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安排财政支出,并且普遍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教育支出十分普遍,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对基础产业等公共领域的投资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高于我国。我国在这些方面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空间。继续完善税制。根据国际经验,在经济全球化规律的支配下,世界税收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各国的税收制度不断趋同化,按照国际惯例来改革和完善税制已成为各国的共识。首先,西方国家通常采用消费型和收入型增值税。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进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规模税制改革,采用较为中性的增值税制,围绕课税水平、课税结构等方面的改革,采取了“宽税基、低税率、紧优惠、严征管”等措施,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几乎涉及到一切商品和劳务。其次,完善所得税,提高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所得税具有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的特点, 在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制都是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均允许在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生计费、个人免税等项目。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税是根据受益原则征税的,是由获得某种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税种。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中,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其中108个国家正式实行含有工资税、社会保险税、社会税、社会保障捐赠在内的社会保障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是中央税收的主要税源,例如, 德国为40%左右,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成为第一大税种。而我国在这些方面仍有比较大的差距,现行的税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快建立和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党和国家所确立的“十一五”时期引导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世界各国均非常重视运用财税政策来提高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那些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更是如此。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初步建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政策,但总体来讲,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政策手段比较单一,真正发挥实效的并不多。目前,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政策。完善资源环境方面的财税政策。一是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扩大排污收费征收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并进一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水平,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二是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立足于资源“开源”“节流”和“保护”的各个环节,研究约束与激励并重的财税政策,从增加环保资金投入、完善税收政策、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促进资源有偿使用等四个方面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三是积极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考虑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把个税起征点由之前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根据财政部的测算,扣除标准提高后,工薪阶层纳税人将从占总人数的60%减少到26%。但是,这个测算所依据的是当时的静态数据,并没有考虑到其增长性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最近两年,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增长,劳动力价格得到普遍提高,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已经远远超出了26%的比例,再次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这样,其调节贫富差距的本质作用在弱化。同时,由于物价原因,目前的1600元与当时的1600元的购买力也有了差距,即目前的免征额的购买水平在下降。这样,一成不变的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其不合理性就显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建议应完善、改革个税制度,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拉动内需,也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实现藏富于民,也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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