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文件管理办法|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涉密文件管理规定的第1张示图

㈠ 国家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这必须要区分是公文(特别是中央文件,有自己专门的管理规定)还是普通的涉密文件。但无论如何他们都是国家秘密载体,大体上都需要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等方面落实审批,登记等,个别环节需要加上编号,清点。

㈡ 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一、定密制度 1、建立定密工作组织。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依法所产生(应依据《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呈报上级审定)或所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内对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项工作。 2、严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①领导人交办工作事项时,应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②承办人在公文送审签发单或定密审批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③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进行审核;④主管领导人或授权的分管领导人签发批准;⑤办公室按签发单的内容要求作最后处理印发行文。 3、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检查监督。定期对本单位定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定密工作有序开展。 二、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收发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接收涉密文件,应单独设薄登记。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制发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在本单位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容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内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进行。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级标志的规定,履行定密程序,及时作出标志。 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阅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当天归还。 五、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清退、销毁 秘密文件、资料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可咨询保密部门清退办法。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工作人员造册,按照有关保密法规,报相关部门审批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怎样做好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制度

一、对涉及国家,企业秘密的各单位、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不得延误和隐瞒泄密事件。

三、成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各项保密工作。

四、保密工作将认真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五、把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部门和员工绩效考核内容。

六、凡涉密人员严禁使用无线移动电话谈论涉及国家企业要求保密的内容,严禁使用无线互联功能编辑、传送、处理涉及国家企业需保密的文件、资料。严禁涉密人员丢失和损坏涉及国家企业秘密的纸介文件、图纸、资料、影像、磁盘、光盘等。

七、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对涉密人员要进行保密培训,使涉密人员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企业相关制度要求,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3)涉密文件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涉密人员管理条例

1、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7、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㈣ 起草涉密文件的什么需严格按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过程文件,也就是草稿和废页等

㈤ 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5)涉密文件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国家涉密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㈥ 简述涉密文件复制管理规范

涉密文件复制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如果要复制外单位文件,还需要外单位批准2.由单位专门负责复制的人操作执行复印3.复制完成后,每份复制件要添加唯一编号并加盖复制件控制印章,视同原件管理4.所有复制件均需登记上账并根据审批内容发放,签字领用。

㈦ 涉密办公场所保密管理要求

普通的涉密办公场所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通常在园区楼宇出入口有人防技防措施,对外来人员车辆有管控措施,房间有门锁非透光,公共通道及楼宇出入口有视频监控也就够了。法律分析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确定进入人员范围,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部门部位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党政军重要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与国外驻华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组织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要注意制定涉密会议、涉密活动保密方案和保密须知。选定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要与承接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的宾馆、饭店、会务中心等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要求承诺做好保密服务保障工作。境外人员与涉密会议人员不能混住同一宾馆、饭店。对各种设施、设备、环境、应急保障措施等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按照会议和活动所涉及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的要求,限定参与会议或活动的人员。参加涉及绝密级内容的会议代表和会务工作人员,由主办部门限定到具体人,作出记录,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参加会议。涉密会议或活动期间,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和其他不符合保密要求的音响设备。不准携带手机进入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场所。规定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要求,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和活动全过程都要认真做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法律依据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㈧ 涉密采购管理办法

涉密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密政府采购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化,迫切需要健全完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办法》是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涉密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由于其涉及国家秘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等采购活动参与者的管理,以及采购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都与普通的政府采购有所不同。《办法》出台前,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国家层面尚属空白,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以遵循。实践中,一些采购单位以“涉密”为由规避政府采购或者集中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有一些涉密采购项目因保密管理不严存在泄密隐患的情况,无法实现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有效规范和管理。制定《办法》是细化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则规定的需要。保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这些原则规定需要通过具体办法予以落实和细化,为开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制定《办法》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保密依法行政的需要。此前,涉密政府采购实行保密部门确认涉密项目、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对规范机关单位涉密采购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和缺少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要求,2018年,国家保密局印发通知,停止对涉密工程、货物、服务的审查确认工作,将职权交给采购人,同时将涉密工程(项目)纳入保密检查范围。新的管理模式需要制定《办法》,对如何更好地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予以明确和规范。如何避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在实践中被滥用为避免采购人以“涉密”为由规避竞争程序,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办法》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作出严格规定。严格限定范围。《办法》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确定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一是根据采购法、保密法有关规定,《办法》从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和采购对象3个方面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定义进行限定。在采购对象方面规定,只有“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必须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简言之,只有项目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允许供应商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才能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二是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分别对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列举。三是明确提出“最小化原则”,要求对国家秘密信息作出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不得确定为涉密采购项目;涉密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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