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对企业的影响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文件出台直接受益对象为国内进口飞机租赁服务的企业(国内承租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再征收,而国内承租人只需为国外出租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即可。那么,问题描述中,国内企业购买国外飞机进口后再出租给国内企业和上述方式是有所区别的,个人理解国内企业购进飞机时不享受2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仍按进口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国内企业再出租时,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内企业承租国内企业出租的飞机,不适用24号文件)。 【相关规定】《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0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② 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比一般企业适用的 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 10%。(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四)个人所得税优惠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五)增值税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拓展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常见的政府扶持资金(1)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等。(2)省市级:自然科学资金、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针对研究中心类)、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实施资金等。(3)地方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如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同时,地方政府还可能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或管理人员部分个人所得税返还。
③ 财税【2018】70号文件里的留底退税怎么计算,请举例说明
如何计算要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规定,不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其留抵税额全部予以退还。而是按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退还。(2)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航空航天装备企业2013年8月9日获取营业执照,同年8月29日办理税务登记,同年12月30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14至2017四个年度的增值税抵扣数据如下表(万元):项目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014 300 4002015 400 5002016 500 6002017 600 7002017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留抵额为1000万元,2018年8月申请退税,退税上期2018年7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100万元。由于该企业是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只计算最近3个年度的进项税额数据,2014年的进项税数据不予计算。退还比例=(400+500+600)÷(500+600+700)=1500÷1800=83.33%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1100×83.33%=916.63(万元)由于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916.63万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所以,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916.63万元假设2017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留抵额只有500万元,则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的实际留抵税额500万元。如果该企业是2016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期只有2016和2017两年退还比例(500+600)÷(600+700)=1100÷1300=84.62%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1100×84.62%=930.82(万元)由于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930.82万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所以,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930.82(万元)请参考。
④ 2018年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⑥ 财税(2018)164号文第一款规定年终奖的计算方式。
1.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12得到的数查按月计算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公式是:应纳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纳入全年综合所得平均到每个月的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12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合计起来应纳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12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12=全年一次性奖金÷12x适用税率×12-速算扣除数×12=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和上面的计算方法对比,速算扣除数多了11个月3.但是,你所问问题的说法也不完全对,假设可以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应考虑到因增加应税所得而导致适用税率提高的可能性,那样的话就难说哪种方式更少交税了,估计国家也可能是考虑到这一点才会出台此文件,不能违背新个税减少纳税人负担的宗旨。
⑦ 财税(2018)32号文"增值税税率调整”是否隶属于营改增政策调整
不属于。
财税(2018)32号文是是属于增值税税率改革。
财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其中,16%的增值税税率是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17%调整而来,10%的税率由原来的13%经财税[2017]37号简并为11%,本次调整为10%。
(7)财税2018年33号文件扩展阅读
增值税最新税率
所有适用16%税率的,税率都调整为13%,不仅仅是制造业。所有适用10%税率的,税率也都调整为9%,也不仅仅是运输业与建筑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⑧ 营改增2018年18号文对增值税简易计税影响吗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是《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主要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的规定,对于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企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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