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集体企业改制最新文件扩展阅读: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文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一、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
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
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贰』 集体企业要怎么改制,有哪些程序
集体企业改制首先应当明晰集体企业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产权界定明晰后,制定企业总体改制方案,确定股权结构,职工持股方案等,履行相应的改制程序。
改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改制企业名称;
2.负责人,拟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3.原企业资产及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产权界定报告;
4.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的折股方案,外来投资股权、员工持股方案、总股权结构方案;
5.资产重组后分离部分的归属: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方案、员工安排方案;
6.其它需要明确的问题;
7.新设公司的必备要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等;
8.新设公司的管理文件稿、公司经营生产发展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说明及任免通知;
9.财务部门的设立情况、人员编制及人员任免通知;
10.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
三、进行资产评估
四、订立章程
五、报有关部门审核
六、出资并验资
七、确立法人治理结构
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九、注册登记
以上所述只是一般的改制步骤,具体操作细节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调整运作。
『叁』 本钢集体企业改制文件
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有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等。1、重组:打破现有行业、部门的界限,对产业和产品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壮大现有优势企业的规模和实力。2、联合:指国有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结成较为紧密的联合体,取长补短,共同开发市场,从而有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3、兼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4、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让渡财产使用权和一定范围处分权的行为。5、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6、合资:与国外的投资者或合作者共同成立公司。7、转让国有产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8、管理层收购: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9、托管:即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通过订立委托营运合同,将企业资产委托给提供一定财产抵押或担保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一种资产管理形式。10、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 望采纳!
『肆』 集体企业改制文件
集体企业改制无统一政策,看当地是否有规定。
『伍』 求集体企业改制具体实施办法~
您好: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相比照,集体企业有下列特点:——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改制流程编辑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界定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集体企业中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抽回国有资产。对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通常由企业缴纳使用费继续使用、缴纳资产占用费、租赁经营、有偿转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处置。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改制的类型,如改为股份合作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首先要确定企业的总体改组方案。总体改组方案可以企业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机构承担总体改组方案的设计。改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改制企业名称;2.负责人,拟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3.原企业资产及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产权界定报告;4.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的折股方案,外来投资股权、员工持股方案、总股权结构方案;5.资产重组后分离部分的归属: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方案、员工安排方案;6.其它需要明确的问题;7.新设公司的必备要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等;8.新设公司的管理文件稿、公司经营生产发展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说明及任免通知;9.财务部门的设立情况、人员编制及人员任免通知;10.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评估四、订立章程五、报有关部门审核六、出资并验资七、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九、注册登记
『陆』 请问集体企业改制要取得省政府的确认文件,是证监会哪个文件规定的
以前也见过案例中中介机构发表不需要省政府意见的意见,理由是集体企业改制完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不存在需要省政府确认的事项,哪个案例记不得了。
『柒』 我需要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条例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在国家层面没有出台规范性的条例,如果涉及集体企业的改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章的规范与调整。同时企业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制定企业改制的方案或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三)注册资金;(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五)收入分配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十二)章程订立日期;(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二)依法被撤销;(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十)奖惩职工。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三)依法履行合同;(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第二十三条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五)辞职;(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七)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第三十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厂长(经理)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三十三条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四条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七)奖惩职工;(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三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第三十九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第四十三条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第四十四条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第四十五条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第四十七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四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十二条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十三条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二条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四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六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第六十八条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六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捌』 集体企业产权改制与改革的文件
一般,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国家应该没有统一条例(条例一般是国务院颁布),即使有,全国统一的条例,一般规定也很宏观,我想你遇到的问题,一定有你们地方特色。建议:到你当地政府机关,寻找就你所在企业的文件规定,一般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属于很大的事情,都会由所在地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向上一级申请,获批后才能启动程序。所以,一般都是一事一方案,就你所在企业的文件最关键。
『玖』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改制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认: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8、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拾』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制所需资料(一)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4、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7、股东资格证明;�8、《指定(委托)书》;�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联营企业改制时除应提交各联营方同意改制的批复外,均应参照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提交文件、证件(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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