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公证处公证过的协议若干年后当地政府下个文件就能更改吗
你好!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达成的,只要协议内容不违法和侵害他人权益,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之后政府出文件也不能随意更改。
㈡ 订拆迁协议有2年多,可一直没动静,也不拆房,合同上都没写时效,请问这合同合法吗,能要求重写或修改吗
你可以要求的:现在拆就要以现在的时间为基准重新估价,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要求产权置换,不要钱,要房子,房子不贬值,等三年的安置房都无所谓,能保证有房子住就行;看已签订的协议有无时效,比如多久能给拆迁补偿款之类的,只要有一点点违反时效的地方就完全可以认定此协议过期无效;补充协议不忙签,签了就完了,没后路了,先按上边的做法去探风。
㈢ 合同文件不能修改怎么办
可以修改,但是需要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在修改地方盖公章或是按手印。
㈣ 政府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中所依据的政府文件如果已经被废止,这个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政府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中所依据的政府文件如果已经被废止,这个协议还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政府与个人签订的协议所以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对于合同的效力认定情况,是需要基于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签字的合同如果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是不可以随意进行作废处理的,必须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对合同进行取消或者作废处理。合同想要作废一定要取得双方的同意,否则就是违约行为,擅自作废合同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后来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当事人已将这些文件规定转化为合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㈤ 协议书日期用笔修改了有影响吗
该协议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 应当属于有效协议. 合同的必备条款是: 当事人, 标的, 数量(即协议的定量要求). 具备这三个要件的合同成立, 其他的条款可以通过合同上下文的有关条款, 国家或行业的标准, 习惯和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等方式协商解决. 故合同已经成立, 用笔修改的日期并不影响协议书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㈥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是否可以更改
不可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6)协议上引用过期文件名能修改吗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
第十条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㈦ 哪位高人,请问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通用条款能修改吗修改了能不能有法律效应
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是有效的合同行为(或有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并在不违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协商进行修改或是变更施工合同,对于修改或是变更过的协议与文件,其效力应该高于其它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文件高于签署在前的文件。
(7)协议上引用过期文件名能修改吗扩展阅读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㈧ 电子合同被篡改了怎么办
如果电子合同被修改,很有可能会导致改动内容无效甚至是整份合同无效,若是因为单方面篡改合同造成了严重后果,有可能会涉及到违法犯罪。
但能够被修改的,通常只是普通的电子版合同,通过几重技术手段,达到了一旦被签署成功,文件就无法被单方面篡改的效果:
文件固化技术。我们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可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第三方取时技术。即时间戳,我们接入了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为电子签名添加时间属性,有效确认合同生成的时间以及文件内容的不可篡改性。
CA机构颁发CA证书/公安部eID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如果要修改合同的内容,应该用增加补充协议,或者废除原有合同重签的方法去解决,而不应该在电子合同上面直接修改。发现电子合同被改,我们应该立刻联系签署的各方尽快进行处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不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或者说可以被篡改的电子合同,本身就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当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向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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