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年37号文件|最新税法对网络销售涉税有哪些规定

财税2017年37号文件|最新税法对网络销售涉税有哪些规定的第1张示图

❶ 财税2017 37号文件 对水果有什么影响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显然,税率同样采用了11%,从13%到11%,明显地是降低了。

❷ 财税37号文件打了谁的脸

2017年2月17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载董泽亮一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抵扣进项税额需谨慎》,该文认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笔者认为这是对税法的错误解读,误导广大纳税人和征税人员,分析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抵扣税额的凭证。董泽亮一文认为,根据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农业生产者(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其实这是对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错误解读。该文件仅是对农产品流通环节发票进行规定,明确农产品流通环节哪些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哪些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该文件并不涉及农产品生产环节。如果该文件原意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在明文规定农产品流通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的同时,也一定会明文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那么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公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因此,农业生产者(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❸ 财政部: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什么意思

增值税发票税率有17%、11%、6%、3%、0%。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1、17%的税率:销售或进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适用;2、13%的税率:粮食,图书,饲料,农产品,资源等国务院其他适用规定;3、11%的税率: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装饰,修理,安装,工程服务),融资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地产销售(建筑物,构筑物))适用;4、6%的税率:金融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后勤辅助服务,法医咨询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销售等;5、0%的税率:出口商品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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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财税37号 还有效吗

根据你的提问,找到相关答案如下,请结合实际使用:1、财税[2015]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提示 之前到期文件——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2、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❺ 求讨论下:食用植物油属于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农产品么

食用植物油自从《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就是适用13%税率,不适用于17%税率。所以在执行财税2017第37号文件时,不能选择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而应该按最新的11%税率抵扣进项税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❻ 最新税法对网络销售涉税有哪些规定

2017最新税收新政策规定内容细则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8.820, -0.19, -2.11%)(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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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❼ 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

❽ 增值税税率13 档取消是财政部哪一 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❾ 粮食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9)财税2017年37号文件扩展阅读:

农产品纳税申报管理

(依据: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一专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税票”(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三普票”(即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发票)等。

第十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纳税申报窗口。当期未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的,可不报送清单。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窗口受理收购企业申报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比对清单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比对申报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经比对发现企业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但未报送清单或经比对发现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与清单之间逻辑关系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窗口应在受理收购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日,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主管国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后审核。征后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清单与“三普票”是否相符;

(二)收购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三)应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是否按规定申请报验。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审核人员应在抵扣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经审核发现清单与“三普票”不相符或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审核人员应通知企业按规定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对经案头审核不能确认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发票是否相符;

(二)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有虚开或偷税嫌疑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第二十一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一)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二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大宗货物现场查验制度。收购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的,必须通知税收管理员到场进行查验: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农产品大宗货物查验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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