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哪些范围

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哪些范围的第1张示图

1.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0

财税2018 64 财税2018 99 国税2017 4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

2. 关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 税务局2015年119号公告内容

119号公告还没出,最新的是2015年8月19日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4.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小王:这个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很相像。小王:主要体现产品制造过程中资源的节约、效率的提高、节能环保的改善、产品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提升。小王:应该有,包括样品,还有研究出来的废料、残次品等。小王:是的,应该有。小王:从会计上配比原则考虑,应该冲减相应的研发费。老师:实际工作中,研发过程中,有材料等有形产品的投入,却忽视了其产出。例如某钢厂针对某种新型特种钢开展研发,当年进行试制,投入了矿石、石灰石、煤、电等直接材料,当期按要求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尽管该厂的试制失败,但其产出的钢仍是特种钢,而且当期还销售了,其利润甚至远远超过当期研发费支出。最后,税务机关将这部分试制投入的直接材料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金额中剔除了。老师:是啊,这就是难点,税务机关是从配比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如果从上述文件的字面上讲,很难理解税务机关的举动。不过,该文第九条也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可见,该文件的本意还是…小王:这个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很相像。小王:主要体现产品制造过程中资源的节约、效率的提高、节能环保的改善、产品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提升。小王:应该有,包括样品,还有研究出来的废料、残次品等。小王:是的,应该有。小王:从会计上配比原则考虑,应该冲减相应的研发费。老师:实际工作中,研发过程中,有材料等有形产品的投入,却忽视了其产出。例如某钢厂针对某种新型特种钢开展研发,当年进行试制,投入了矿石、石灰石、煤、电等直接材料,当期按要求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尽管该厂的试制失败,但其产出的钢仍是特种钢,而且当期还销售了,其利润甚至远远超过当期研发费支出。最后,税务机关将这部分试制投入的直接材料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金额中剔除了。老师:是啊,这就是难点,税务机关是从配比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如果从上述文件的字面上讲,很难理解税务机关的举动。不过,该文第九条也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可见,该文件的本意还是要将“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和生产经营的费用进行区分。小王:原来是这么回事,看来读懂文件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老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但仍有部分企业将原本是生产成本的费用计入了研发费,甚至将此研发费申请加计扣除,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新情况。

5.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

按照税务要求以前年度是需要提供备案资料的,实际业务中,如果发生多项研发活动,是需要按照项目名称归集不同的费用,现在不要求备案了。你可以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各项目做个分配。

6.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3年的规定

误区一:当年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以后就不能享受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因此,2016年1月1日以后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误区二:只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能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因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不仅仅工资薪金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不能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因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在规定标准(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内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四:计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不含其他费用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扣除限额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应该包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需要提醒的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中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也是标准内的,并不等同于实际发生的。误区五: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误区六: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只是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只限定了“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误区七:小微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误区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能加计扣除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企业将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加计扣除,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其他情况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新产品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能加计扣除,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做好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选择。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相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是“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有可能“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能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也就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即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相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更“实惠”。误区九: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福利性补贴能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允许昨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8.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一、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研发费用(一)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三、政策排除(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四、特别事项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五、管理要求(一)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二)税务管理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三)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2、年度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四)追溯执行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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