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件名能不能有标点符号|公文的标题可以有标点符号吗

公文文件名能不能有标点符号|公文的标题可以有标点符号吗的第1张示图

Ⅰ 公文标题中不能使用的标点符号是()。

B《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使用的标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标题中的缩略语或特定含义用语,用引号;标题中并列词组、短语中间用顿号或逗号;标题中出现法规、书刊名对用书名号。破折号一般用于文章的副标题,在公文标题中不常用。故本题选B。

Ⅱ 公文标题中可否有标点

可以。部分公文标题中可以加书名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Ⅲ 公文标题中不能使用的标点符号是什么

公文标题中可以使用标点符号,主要有顿号、逗号、书名号、引号等。标题末是不用任何标点符号的。

一般来说,可加,也可不加,根据自己单位的习惯问题不大。但是,不能乱加、乱放。

一、书名号(标题中出现报刊名、书名、法规等作品名时必须用书名号)

在公文标题中,书名号使用最为广泛,也是惟一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标点符号。但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这就是法规、规章名称之外是否可以使用书名号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并未排除其他情况下也可使用书名号的可能性。除法规、规章名称外,在公文标题中出现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时,也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在《×××关于做好〈××日报〉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将“××日报”外的书名号去掉显然不妥。

二、顿号(标题中出现并列词、词组、短语,中间必须用顿号)

顿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在公文标题中主要用于两种地方。一是在出现多个发文机关时。在公文正文之上的标题中,多个发文机关名称的并列可以空格标示;但在正文之中被引用的公文标题,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应该标上顿号。二是在发文事由中出现并列的词或短语时,可以视情况而定。

为了作到公文标题的简洁,能不用顿号的尽量不用。有三种情况可以变通:第一,在只有两个并列词或短语时,它们之间可以用“和”等并列连词代替顿号;但如果出现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并列词语,则应该使用顿号。

三、括号(标题中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的,必须用括号)

括号,主要用于解释或补充说明,括号内的文字与它前面的文字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或是对前面出现的词语进行解释,或是对前面文字的补充限定,也有的是并列关系。

四、引号(标题中的缩略语或特定含义用语,必须用引号)

在公文标题中,引号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用于缩略语。如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下半年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通知》中,“双降”是不良贷款余额下降和不良贷款比例下降的缩略语,如果这里使用全称,公文的标题会显得非常臃肿。二是对一些专用的名词,在公文标题中应当使用引号。

Ⅳ 公文标题中不能使用的标点符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一、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二、引号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9·8”投洽会、“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三、括号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例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标题中使用书名号和括号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书名号和括号二者的位置关系需要商榷。我认为,“(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即提请审议的这个“商标法”在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一个“草案”,“(草案)”作为“商标法”的注脚不但必须标注在标题中,而且由于这里的“(草案)”是属于“商标法”的一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之内,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

Ⅳ 公文的标题可以有标点符号吗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管理规章)名称,应写全名并加书名号。

二是在公文正本上,联合行文的标题中,多个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之间不用顿号,而用一字距空格标示。如果是引用联合行文的公文,引用的标题中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则连排了。

三是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单位、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单位、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两个以上书名号、引号连用时,其间不用“、”号要连排。

四是公文标题是一个短语(偏正短语),因此标题中通常不用表示分句和句子间隔停顿的“: ; ? !。”等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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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公文,从构思到脱稿都要一丝不苟。动笔前应当做到:

1. 了解领导意图,弄清本文件的性质、行文目的、任务和范围;

2. 认真阅读有关文件,明确政策界限;

3. 熟悉业务,必要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工作规律。

文件起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2. 简明扼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3. 谦虚谨慎,勤勉及时。

4. 贵在得“体”。合乎体式,合乎身份。

5.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正确。时间一般要写具体的年月日。使用数字时,除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Ⅵ 公文标题中不能使用的标点符号有哪些

公文标题不能用的4个标点符号是,逗号,句号,分号,问号等。

公文的介绍

公文,即公务文书,出自于汉朝荀悦所著的汉纪。公文是法定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的文体。凡是从事行政事务,都要学会通过公文来传达政令政策,处理公务,以保证协调各种关系,决定事务使工作正确地,高效地进行。跟思维导图相似的一种方式。

公文属于科学文章中的应用文体。应用文是非常庞大的文章类群。私人信件、留条一类的短文,都属于应用文。而公文则是应用文中特殊规范的一种。从把握公文这一事物本质、并从确定公文在应用文的坐标以及辨别公文自身种类等角度出发,对公文进行准确的定义是必要的。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公文办理公务,就是以文字的形式实施管理。

公务,应该包括内务即内部管理和外务即处理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公务还分为政务和事务,政务是社会组织领导所主管的人员安排和组织发展的大事,事务是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从事的业务性,日常性的工作。

Ⅶ 公文标题中可否有标点

可以. 部分公文标题中可以加书名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Ⅷ 公文的标题可以有标点符号吗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管理规章)名称,应写全名并加书名号。

二是在公文正本上,联合行文的标题中,多个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之间不用顿号,而用一字距空格标示。如果是引用联合行文的公文,引用的标题中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则连排了。

三是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单位、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单位、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两个以上书名号、引号连用时,其间不用“、”号要连排。

四是公文标题是一个短语(偏正短语),因此标题中通常不用表示分句和句子间隔停顿的“: ; ? !。”等标点符号。

(8)公文文件名能不能有标点符号扩展阅读:

公文标题在公文正本上的排列要力求规范、醒目、美观、大方。

标题位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与正文间隔一行(这就是通常说的一行题4行文,即一行标题占4行文字的行间距,以此类推,两行题5行文,但都应上空2行下空1行,排列美观视觉效果好)。一行或多行题都要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美观,长短适宜,间距恰当;人名、地名、词或词组不能拆开分置两行,以免产生歧义。

标题排列一般应使用梯形或菱形,从视角美出发,首行和尾行一般应上短下长(即上梯形或上菱形),给人以标题结构稳定感,头重脚轻(即下梯形、下菱形)就不好看了。具体设置和排列时,必须词意完整、对称美观,在这个前提下,排列形式都可以变通处理和掌握。

要正确使用标题题注即题下签注。会议通过批准发布的决定、决议和经报刊、文件汇编的一些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章,常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加括号注明何时经何会议通过或何机关批准,有的还注明何时由何机关发布、何时生效。凡标题下加签注的,正文后就不再落款写发文单位和成文日期了。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题下的签注的字号,应小于标题,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多行标题的行距采用3号字高的7/8即可(实为4号字高度14磅了),不宜采用2号字高的7/8,行距过大也不美观。

若标题过长所占行数太多(尤其是在联合行文的情况下)会出现把正文移至第二页的情况,显然这违背了公文首页显示正文的规定,是决不允许的。这就可以变通处理,不必强求一行题4行文了。这时可把标题上靠减少行间距、字间距。

Ⅸ 公文标题中能出现逗号吗

不可以。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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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文规则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Ⅹ 公文标题中可以有小括号和双引号吗

公文标题中可以有小括号和双引号的。

正式公文一般都有版头,标明是哪个机关的公文。版头以大红套字印上“××××××(机关)文件”,下面加一条红线(党的机关在红线中加一五角星)衬托。

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1997〕5号”,代表的是国务院一九九七年第五号发文。“国发”是国务院的代字,“〔1997〕”是年号,(年号要使用方括号“〔〕”),“5号”是发文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只注明主办机关的发文编号。

(10)公文文件名能不能有标点符号扩展阅读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放在字下偏右。

标号的作用在于标明,主要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常用的标点有9种,即: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和专名号!

专名号的形式为“——”。人名、地名、朝代名等专名下面,用专名号标示。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用引号标示。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引号的形式为双引号““””和单引号“‘’”。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用引号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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