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8年52号文件|国务院1998第52号文件是什么文件

国发1998年52号文件|国务院1998第52号文件是什么文件的第1张示图

❶ 国发1998年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1998]52号文件是《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国 家 体 育 总 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协助地方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2.将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3.将指导全国性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工作的职能。2.取消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工作的职能。3.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体育工作的职能。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国家体育总局设9个职能司(厅):(一)办公厅协助总局领导搞好各司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事项。(二)群众体育司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三)竞技体育司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四)体育经济司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研究提出体育行业标准。(五)政策法规司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六)人事司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七)对外联络司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八)科教司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九)宣传司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体育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国家体育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❷ 国务院[1981]52号文件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1.04.06 【实施日期】1981.04.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81〕52号 【主 题 词】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 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 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 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 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 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 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❸ 军转干部安置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军官法》规定了“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的条文,在军转安置政策中同样有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从1975年到2007年,时间跨度达34年,共有9份文件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其中,还有5份是层级效力最高的中央文件。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国发(1978)52号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中发[1985]17号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政联字(1980)6号规定,“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中办、国办,厅发(1983)26号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中发(1998)7号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离休、退休时限问题上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官员解释说“《军官法》只适用于现役军官,不包括退役军官。军转政策虽然规定了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但那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所以,坚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没有法律依据。”

❹ 国务院1998第52号文件是什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98年52号文件,下发的是“关于在两广试点连锁销售的通知”这个是真实可信的!

❺ 请问国发[1998]52是什么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2号传销骗子说是两广连锁销售!

❻ 请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即国发〔1981〕52号文件还有效吗从哪个政府网站上能找

国发〔1981〕52号 有效

❼ 国发(1978)52号文

国发1978(75)号文件已经废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废止。志愿兵已经被士官制度取代,55岁按退休规定已经废止。

❽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二条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8)国发1998年52号文件扩展阅读:

规定要求发展住房金融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❾ 国发1998,52号文件为什么出现两个不同的版本内容。

真正的国发[1998]52号文件是:《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1998]52号。如果另外有一个,绝对是骗子伪造国家公文,以达到欺骗人目的。那是严重违法的,应该向公安部门举报!查国家文件或者是地方政府文件,应该登录发文部门的网站,都有公开的文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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