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的第1张示图

❶ 人大知识: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决定、决议、命令等。除此以外,它的形式还包括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求、批复、函、会议纪要,甚至包括意见、提纲、方案、简报、批示等,不一而足。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社会而言,涉及本辖区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共同遵守的;另一类是只涉及制定主体内部事务的管理性文件。

❷ 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❸ 公文规范性文件包括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指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2006.8.11“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二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三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格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一般表现为针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比较系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内容完整、章节统一、格式规范,程序严格,属于相对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公文主体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负有部分行政规范的文件。此类文件的主体内容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但文件中夹杂有一些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和解释的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不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由于前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明显且数量较少,比较易于确认;而后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模糊且数量较大,不易确认,这是造成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对此,饿哦们建议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在制发公文时,应当尽量减少制发属于第二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利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四、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文种。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公文为载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每一种公文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目前,本市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无比较统一的适用文种,其中多数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分布在“通知、通告、批复、函、决定、意见”等六种公文中。根据公文的种类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内容进行确认。即通过确认其内容是否含有“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和解释性内容”加以辨别。二是辅之以形式判断。根据适用不同文种的文件,可以排除诸如会议通知、公布周知事项的公告、商洽工作或者文稿征求意见的函、属于部署指挥或者表彰处分的决定等;同时,按照前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型的分析,第一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以“通知”为载体,通过转发或者印发有关“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细则、标准以及应急预案”等通知的形式制发,所以对“通知”一般可以根据其转发或者印发的文件名称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一般是以“通告、批复、函、决定”为载体,将有关行政规范性的规定散见其中,所以,一般不能简单根据其形式进行判断。”

❹ 什么叫规范性文件,什么叫规定性文件,两者怎么区别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规定性文件是指规定了具体的内容、文字、风格、数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意思不同: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

规定性文件是指规定了具体的内容、文字、风格、数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2、制定机关不同: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规定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组织。

(4)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扩展阅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广义

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

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

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定性亦称“规定”。事物自身的限定。决定一事物是其自身而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性。例如,人的规定性就是决定人之所以是人而区别于其他事物(如动物)的特性。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人的最根本的规定性。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定性。

事物的基本规定性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即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从本质或性质上表明事物之间的区别。量的规定性是从事物的存在等级、规模和发展程度上表明事物的区别。任何事物都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有机统一。

规定性是事物“所以然”的根本所在,因而认识事物就必须认识事物的规定性,揭示事物的本质或性质和数量及其内在联系。正确地把握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而正确地把握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则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才能认识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同时,又只有在认识了事物的量的规定性时,才算深化了对事物的认识。

❺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理解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2范围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等五种3内容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正文内容实际可概括为:假定、处理、奖励和惩罚。4行政需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5定立机关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建议初学者在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❻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

1、宪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

5、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6)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扩展阅读

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我国法院判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只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3、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❼ 什么是指导性文件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指用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阐述和说明开展某项工作的基本思想、原则、要求,并对工作进行原则性指导的文件。指导性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指导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对应的主管部门反映。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7)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扩展阅读: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❽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哪些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新版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总共列举规定了十三种形式,它们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除议案、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函和下级对上级的报告与请示显然与行政立法无关,其他九种形式,都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❾ 规范性文件是指什么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2、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3、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❿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其特征是什么

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扩展阅读:

制定机关

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建议初学者在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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