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201358号文件内容|我的土地被修畜水池征用问要求按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执行合理吗

渝府201358号文件内容|我的土地被修畜水池征用问要求按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执行合理吗的第1张示图

A. 重庆市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调整

◎2014年5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4]58号):一、同意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璧山区的行政区域,璧山区人民政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二、同意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政区域为铜梁区的行政区域,铜梁区人民政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4号):一、同意撤销潼南县,设立重庆市潼南区,以原潼南县的行政区域为潼南区的行政区域,潼南区人民zf驻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08号。二、同意撤销荣昌县,设立重庆市荣昌区,以原荣昌县的行政区域为荣昌区的行政区域,荣昌区人民zf驻昌元街道人民路2号。◎2014年1月3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1号)批复同意九龙坡区调整石桥铺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增设二郎街道;调整华岩镇、中梁山街道行政区域范围。调整后,九龙坡区共辖19个镇、街道,其中镇11个、街道8个。◎2014年4月30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25号)批复同意奉节县撤销永安镇;调整白帝镇、朱衣镇行政区域范围;设立夔门街道、鱼复街道和永安街道。调整后,奉节县辖3个街道、18个镇、11个乡。◎2014年8月19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53号)批复同意垫江县撤销长龙乡,设立长龙镇;撤销黄沙乡,设立黄沙镇。调整后,垫江县共辖2个乡、23个镇。◎2014年8月19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52号)批复同意城口县撤销东安乡,设立东安镇;撤销咸宜乡,设立咸宜镇;撤销高楠乡,设立高楠镇。调整后,城口县共辖13个乡、10个镇、2个街道。◎2014年9月11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58号)批复同意铜梁区撤销蒲吕镇,设立蒲吕街道。调整后,铜梁区共辖24个镇、4个街道。◎2014年9月19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60号)同意梁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梁山街道人民东路25号迁至梁山街道桂西路6号。◎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61号)批复同意垫江县撤销桂溪镇,设立桂阳街道、桂溪街道。◎2014年10月30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73号)批复同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撤销桃花源镇,设立桃花源街道、钟多街道。◎2014年11月25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80号)批复同意江津区调整几江街道、德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将德感街道圣泉社区划归几江街道管辖;调整四面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将四面村、银岩村、四面场社区划出;调整柏林镇行政区域范围,将青堰村划出;设立四屏镇。◎2014年11月25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81号)批复同意忠县撤销忠州镇,调整新生镇行政区域范围,设立忠州街道、白公街道。◎2014年12月30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91号)批复同意南川区撤销木凉乡,设立木凉镇。调整后,南川区辖3个街道、17个镇、14个乡。◎2014年12月30日,重庆市政府(渝府[2014]92号)批复同意大足区撤销双路镇、通桥镇、智凤镇。设立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调整后,大足区辖6个街道、21个镇。 备注:相关资料请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查阅。

B. 重庆市人民政55号令作废了没有

还没有作废。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我市征地补偿安置规范性文件未废止。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在《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基础上,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出调整和相关问题进行补充,

C. 20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通知最新标准

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参考: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1111533

D. 我的土地被修畜水池征用问要求按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执行合理吗

根据 渝府发〔2013〕58号精神你的土地确实应按本文件执行。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E. 重庆市土地征用赔偿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5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为青苗费3000元/亩、附着物7000元/亩,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补偿到户。

构筑物据实清理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调整搬迁补助、过渡费标准

(一)房屋拆迁属货币安置或不属安置对象自行调地自建的,每人一次性计发13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3人及3人以下户按800元/次,3人以上户按1000元/次,按2次搬家计发。

(三)房屋拆迁属统建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计发250元,超期未进行安置入住的,每人每月计发300元过渡费,人员以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为准。

(5)渝府201358号文件内容扩展阅读

重庆市征地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况

1、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2、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但是不是所有的土地和建筑都会给予补偿,如果是没有合法文件的建筑物、超过批准年限的建筑物以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等等都不会给予安置补偿,而农作物不是人为种植的,天然的也不会给予安置补偿,而且每个地区的安置补偿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政策和标准执行,不得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关于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 重庆市永川区政

F. 重庆市(渝府发2013 58号)文件的全文

不用找了,这个不是你想要的价格,都快十年了还不更新,我想说:钱我不要,按13年的猪肉价格,拿猪来跟我换。

G. 渝北区农村拆迁有几个政策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亊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若你社在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二、关于住房安置面积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对于住房安置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凡选择了统建优恵购房安置方式的,必须满足安置建筑面积30㎡/人,至于能超多少面积,需根据你所选择的户型待分房时才能确定。三、关于征地搬迁过渡费标准问题。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搬迁过渡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悦来街道的征地搬迁过渡费调整为每月45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渝北区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关注、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你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区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咨询,望采纳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山九号 » 渝府201358号文件内容|我的土地被修畜水池征用问要求按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执行合理吗

赞 (0)